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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如何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赵兰振 宋文平

自1996年第一次修订以来,刑诉法今年迎来了第二次大修。此次修改对检察机关职务侦查工作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针对新刑诉法,检察机关职务侦查部门应及时调整工作思路,积极应对。刑事诉讼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将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要积极应对该制度的修改完善带来的挑战,保持职务犯罪查办工作健康发展。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大修以后在侦查方面我们将面临最大的一个难题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至五十八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内容如下:
  1、非法证据种类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适用阶段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3、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程序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说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此次刑诉法修订证据制度,基本将两高三部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实质条款都做了吸收,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排除的程序、排除的方法以及排除后证据的效力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几乎把侦查、批捕、起诉乃至检察监督工作全部囊括进来。因为非法证据排除的本质是把侦查行为的合法性纳入到法庭审查之中,被告人摇身一变成了原告,侦查人员成了被告,公诉人成了被告的代理人,法庭上审判的对象不再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是侦查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二、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如何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修改后刑诉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并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操作规则和执法人员非法取证的法律责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应用将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也将对办案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应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1、在执法办案中全面保障人权
  我们在自身执法办案中,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刑诉法关于保障人权的一系列制度规定,一方面更加重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重视被害人的人权保障,重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另一方面更加重视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尊重和保障其健康权、财产权等基本人权,特别是着力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着力防止违法限制涉案人员人身自由,着力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等办案安全事故,着力防止违法扣押、冻结、处置涉案款物,全面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不仅要求侦查人员要依法取证,更重要的是侦查人员要理性办案、依法办案,文明办案,规范办案。
  2、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和基石,对于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关键作用。要切实改变重证据客观性轻证据合法性、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倾向,更加注重证据的合法性,更加重视提高依法收集、运用证据的能力,不仅重视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且注意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对职务犯罪案件,要严格落实拘留和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规定,完善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工作机制,坚决把非法证据排除在侦查终结前,确保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审查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努力使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3、要实行规范化讯问
  落实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严禁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确保讯问过程的合法性。曹建明检察长强调,在侦查职务犯罪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坚决落实“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规范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减少翻供和引发质疑的情况。要严格落实和规范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把它作为固定讯问结果、解决争执、排除异议、防止翻供的重要手段。要更加注意甄别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取证与政策教育、侦查策略等合法取证的关系,不能超越法律和规定的界限,不能进行指供、诱供,更不能刑讯逼供、暴力威胁取证,确保讯问的合法性。同时,不断提高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技术水平和扩大制作范围,保证记录过程的完整性,对重要言词证据应当多次用同步录音录像予以固定,并善于运用其他证据(诸如亲笔书写的供词等)固定重要言词证据。
  4、着力提高在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下依法进行讯问的能力
  这次新刑诉法的修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和律师侦查阶段介入既是我国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又是对侦查工作影响最大的两个问题。我们必须主动适应民主、法治和信息时代的新要求,着力提高开放、透明条件下的侦查破案能力。
作为内部监督制约的重要措施,自明年1月1日起,对职务犯罪案件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必须同时移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没有移送的,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这就要求我们的侦查人员要提高在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下依法进行讯问特别是第一次讯问的能力,准确区分政策攻心、运用谋略与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的界限,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灵活运用政策、策略和技巧进行讯问。
  5、职务犯罪侦查员应着力提高出庭应诉的能力
  应诉能力,也就是在公诉案件中证明犯罪、指控犯罪的能力和证明侦查行为合法、反驳不实控告的能力。在以后的办案工作中,我们的侦查人员要做好出庭作证的心理准备。对于出庭作证,我们要有一种建立在扎实取证基础之上的内心确信。要知道我们是在代表国家执行法律,要有坚定的信念和必胜的勇气,沉着应对,时刻保持检察官的风骨和正义形象。实践中已经有职务犯罪侦查员出庭作证证实取证合法。如舟山市中级法院在审理一起受贿案中,辩护人当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公诉人果断提请办案侦查员出庭作证,获得同意后,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的反贪局侦查员当即到庭与辩护人、法官、公诉人交叉询问,当庭陈述,经质证合议庭采纳了侦查员的全部证言。
  6、通过侦监、公诉部门引导侦查排除非法证据
  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实际上早已在实践中全面展开,但是,当前的提前介入,其着眼点在于检察机关形成合力,强化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没有切实体现出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排除非法证据、保障人权的机制功能,非法证据排除意义下的引导侦查机制不同于传统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其基础定位是从过去与侦查机关形成合力向侦查行为合法性的监督者进行实质性的转变,通过强有力的侦查监督制约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潜在的非法取证行为,严格监控证据的合法性,在第一时间排除非法证据。通过侦监、公诉部门引导侦查一方面能够保证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依法、客观、全面地取证,及时排除非法证据,补证瑕疵证据,确保案件质量;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公诉部门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积极、准确、快速地应对法庭对证据合法性的质疑。


(作者单位: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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