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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小作坊食品生产刻不容缓
◎ 周红薇

近年来,食品小作坊的恶性质量事件屡屡发生,使小作坊的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目前,遍布城乡各地、制售一体的食品小作坊数量正呈现上升趋势。它们的形式多样,有快餐面点、饮品零食、粮油店铺等一应俱全,而在这些固定或流动的店铺中,绝大多数无牌无证,普遍存在环境卫生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产品质量不稳定等问题。 “地沟油”、“毒大米”、“甲醇酒”、“毒奶粉”和一些食品小作坊生产出来的劣质食品层出不穷、防不胜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隐形杀手”,令人寝食难安。而法规的缺失和监管的不力使得那些唯利是图、见利忘义的食品小作坊业主我行我素、肆无忌惮。由此看来,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食品小作坊立法已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2009年,国家制定并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其中,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并对小作坊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风险监测评估、生产经营及检验等做出了相应规定。
  国家法律及相关政策的出台为我省小作坊的立法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2009年6月,我省启动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起草工作,根据调查研究及工作实践,我省食品小作坊立法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厘清政府职能,完善监管体系建设
  明确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的职责,从根本上解决职责边界不清、职能交叉重叠的问题。长期以来,对小作坊的监管依据是零散、不系统的,没有全面规范政府、有关部门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者三方的责任,监管部门之间也存在着权力和责任划分不清的问题。小作坊立法就是要使监管有法可依,各方权责将得到明确,实现经营者守法经营,执法者依法履职,监督者按法问责。
  二、明确安全标准,方便社会公众监督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较为复杂,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由于食品小作坊情况千差万别且分布广泛,其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需要协调农业、质检、卫生等多个部门,难度较大。在小作坊立法的过程中,要统筹整合现行零散的食品安全标准,建立符合食品生产小作坊实际的约束性条款,使小作坊食品安全的标准不断趋于科学、合理。此外要提高小作坊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方便公众查阅、检验和举报食品安全问题提供必要条件。
  三、积极优化技术支撑,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
  在小作坊食品生产中,涌现出大量利用现代技术手段生产出的原料,如转基因食品、人工合成食品等,利用这些廉价原料所生产出的食品不少对人体是有害的,但是他们的外表正常、成分特殊,令监管部门工作人员难以辨别真伪。从这个层面上来讲,进一步强化和促进技术监督的指导性和先进性显得十分重要,只有在技术上具有强有力的支撑性,才能使小作坊的地方性法规更具有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因而可设立鼓励或激励性条款,以促进我省小作坊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水平。


责编:白玲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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