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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地方性法规跟踪问效制度的思考
◎ 刘红娟

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和一些省市人大常委会相继开展了立法跟踪问效活动,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也曾做过有益的探索。我们认为,开展地方立法跟踪问效活动,是对地方立法工作成效的一种检验,也是一种促进,更是一种工作机制创新,很有必要形成制度,很有意义。
  所谓对地方性法规跟踪问效,就是对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是否符合立法质量标准,是否达到了立法目的,即实施作用和效果如何而进行的调查活动。对地方性法规跟踪问效不仅可以及时发现立法缺陷,或者立法盲点,为修订该项法规提供依据;而且也为制定新的法规提供了可资借鉴或者参照的经验教训。这显然有别于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侧重法规落实情况,目的在于督促,而对法规跟踪问效是从立法角度开展的工作,立足点是改进立法,是与立法过程中的调研论证、立法听证等同的立法工作形式,是保证地方性法规质量的重要环节,甚至可以说是地方立法工作的继续和延伸。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从1985年开始拟订法规草案,到以后制定地方性法规,进行了27年的立法工作,共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62部,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40多部。这些地方立法项目,填补了石家庄市法制建设的空白,对推动和保障石家庄市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建设幸福石家庄起到了巨大作用。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伴随着地方立法的不断推进,地方性法规数量的不断增多,地方性法规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现,有些缺陷和不足不断暴露出来。主要问题是有的法规或已失去现实意义,如《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等;有的法规或存在明显缺陷,不尽适合民俗市情,如《石家庄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还有一些法规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过多照抄照搬上位法,缺乏地方特色等。所有这些问题,需要系统地加以解决。用跟踪问效的方法,对所有法规执行效果进行调查,从而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该修改的修改,进而把这项工作经常化,并形成制度,符合全国人大关于今后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精神,符合石家庄市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也是解决现行法规存在问题,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实效的有效途径。
  对地方性法规实施跟踪问效,可以采取多种组织形式。从参与主体来看,最基本的可以采取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与执法检查一并进行。凡是对本级制定法规进行执法检查时,最好都安排对该项法规进行调查评估、跟踪问效的内容。一方面检查执法部门落实法规情况,另一方面也对自身立法质量来一次回头看,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在安排这方面执法检查时,宜吸收法制工作部门参加,并赋予这方面的工作任务。第二种形式,由法制工作部门在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部署下,进行法规实施效果专项调查,从执行过程和实施成效了解立法质量情况,包括该针对的问题,是否覆盖了;该解决的问题,是否完全解决了;在立法权限上,在与上位法和本位法关系上,在可操作性上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等等,作出评价,研究对策和改进意见。第三种形式,就是吸收公众参与立法实效评估,进行跟踪问效。特别是对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进行跟踪问效时,宜于采取这种形式。公众都很关心地方性法规出台后,对自己的利益产生何种影响,对法规设定内容的合理性、公正性最有发言权。因此,适当地安排这种形式进行立法评估和跟踪问效,是非常必要和可行的。目前公众参与立法的热情还不是很高,需要进行积极引导,从而使公众进一步增强立法意识,使广大民众关注立法,参与立法,监督和检验立法,积极参与到地方性法规跟踪问效活动中来。
  实行地方性法规跟踪问效制度并取得成效,需要争取领导重视和组织保证。首先,解决认识问题是根本。要认识到这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展趋势,是必要的、可行的。其次,摆上位置是关键。要把这项工作摆上地方立法工作的主要议事日程,同其他立法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指导,同步抓好落实。再次,充实加强力量是保证。要组织专门力量,有专人负责,专项部署落实,同时做到制度、机构、人员、保障“四落实”。总之,实行地方性法规跟踪问效,既是一种工作探索,更是一种制度创新,需要在今后地方立法工作中,不断探索,不断改善,不断提高。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
责编:胡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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