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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位保姆偷了雇主的手机,没想到这部手机价值6万多元。2012年6月,法院一审判处保姆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随后,“保姆偷天价手机案”在国内引发诸多争议,郑州市中级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2012年12月28日,法院重审宣判,以该保姆对所盗手机的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判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对此有法学专家称,该案依法改判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对民意的尊重。
考量“保姆偷天价手机案”改判的情与法
◎ 小 非

为还债到郑州当保姆
  张芸原籍四川省吴旗县,现年48岁,家住河南省禹州市农村。1991年,她与河南禹州农民29岁的司家国结婚。婚后一年,儿子出生。
  2009年春天,张芸为了挣钱给儿子盖房,在离家20公里外的禹州市找到了一份当保姆的工作。雇主罗先生是一个做装修生意的男子,家里新添了小孩子需要人照顾,月工资为1200元。
  张芸的勤快和能干让雇主罗先生很是满意。在罗先生家干了两年多后,有一天罗先生说,自己有个郑州的朋友苏老板,家里新添了一对双胞胎,缺个保姆,每月1800元工资,问张芸愿不愿意去。张芸答应了。
  2011年10月27日,张芸到了郑州。现年30多岁的苏老板是河南人,是一家民营集团公司的法人。在张芸到苏老板家前,苏家已经有两个保姆了,两个保姆分别负责照顾一个孩子,张芸的主要任务是做饭,同时负责清洗尿布。
  然而,张芸并不适应这里的生活。2011年11月,张芸曾两次给丈夫打电话说,虽然新雇主家开的工资比在禹州时多,但劳动强度大,自己每天至少要做4顿饭,两个孩子的尿布量很大,洗得她手都肿了……张芸说,她跟主人说自己不想干了,但对方没有提工资的事情。她到苏家一个月了都没出过小区门,最远的路就是到楼下的菜窖里取萝卜。
  2011年12月2日早,张芸起来做早饭,发现门口鞋柜上放有一部银灰色的翻盖手机,便藏在主人家楼下花园自建的萝卜窖里。当天,苏老板起床,见鞋柜上的手机不见了,四处寻找也没找到。苏老板曾问张芸,但张芸说没见到。苏老板随后从单位叫来司机等四五个人,把家里翻了一遍,还是没找到,于是选择了报警。警察查看小区监控视频后,很快带走了张芸,并在楼下储藏蔬菜的地窖里,找到了用塑料袋包装的这款诺基亚VERTU手机,张芸随后承认手机是自己所藏。
  据雇主苏老板说,这部诺基亚VERTU奢侈手机是他花6.8万元买的,还有发票。事实上,VERTU是诺基亚所成立的全球第一家奢侈手机公司,多年来,VERTU一直以制造奢华手机而闻名,平均每款售价高达十几万元人民币,最贵的手机高达600万元。
经警方委托鉴定,这部诺基亚VERTU手机价值6万元。张芸随后被批捕。
  几天后,正在工地干活的司家国接到了郑州警方的电话,说张芸因为涉嫌偷窃雇主6万多元的手机,已被送到看守所了。妻子突然出事,让丈夫慌了神,他很快请了律师,交了6000元代理费,当问及妻子能判几年时,律师说,至少得10年。

  
保姆偷手机一审判10年引争议
  法庭上,公诉方指控张芸犯盗窃罪,将苏某的手机藏匿,目的是企图非法占有。但张芸辩解称,她不懂法律,也不知道手机这么贵,寻思手机也就两千多块钱。自己藏匿手机的目的不是为了偷窃,而是因为雇主拖欠自己的工资,干了44天还不发工资,要是他把工资及时给了,还会把这个手机拿回来还他的。
  张芸的辩护律师称,张芸是一名农村妇女,系文盲,她进城做家政只是贴补家用,被害人拖欠工资在先,才导致张芸偷手机抵工钱。希望法庭根据张芸的具体情况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认定其为自首,对她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保姆张芸声称欠薪一事并没相关证据,即使属实也不影响对张芸的罪名和量刑。因为欠钱和偷手机是两个法律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量刑应在10年以上。
  郑州市管城区法院经审认为,张芸采取秘密的方式,趁被害人不注意,将被害人手机先是放在厨房里,后又藏匿于楼下的萝卜窖里,企图非法占有,涉案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张芸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的意见,经查,该案系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手段,将张芸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时,张芸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张芸又否认自己的盗窃行为,辩解称因被害人拖欠其工资,才拿被害人的手机,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张芸的行为构不成自首,故对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2012年6月27日,法院认定保姆张芸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所偷的手机属“数额特别巨大”,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对此判决,张芸不服并提出上诉。
  保姆工钱未发,偷雇主手机却意外被判刑10年,一审判决出来后,在社会上引发巨大争议,可谓轩然大波,舆论压倒性地站在“法院判罚过重”这一方。网友们追问:手机折旧后到底值不值6万多元?难道要按照购买价作为量刑依据?一个用得起几万块钱手机的人,为什么还拖欠保姆工资?多名律师声称,愿意免费为保姆上诉提供法律援助。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发微博说:“我想帮助这名可怜的保姆,却不知如何办。我还要骂这个可使用几万元手机而拖欠保姆工钱的雇主……”于建嵘的微博被迅速转发千余次,多名粉丝对此进行了评论。
  对此,有法学人士指出,网友争议焦点聚集在两个方面:一是保姆是否知道这只手机的真正价值?二是这部手机何时购买,核价时有无作过折旧?折旧后现在值多少钱?前者关乎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后者关乎盗窃数额的确定,直接影响最终刑期。从司法判断上来看,这些都是值得法院关注的重要信息。
  也有法学人士称,“保姆偷天价手机案”中,雇主拖欠保姆工资是否恶意?有无涉嫌“恶意欠薪罪”?保姆遭遇恶意欠薪在先,而采取拿走雇主手机的方法加以对抗,其主观恶意与普通的盗窃罪相比,还是有着极大区别的。此外,即便盗窃罪名成立,可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也颇多。
  也有相关律师认为,保姆工资被拖欠的情节尽管不能成为偷盗行为开脱的理由,但可以反映出保姆的主观恶性不深,应当在量刑时考虑。每一起案件都是千变万化的,法官不应该像个机器一样简单地生搬法律,而应当综合分析,正确地理解与适用。
在众多批评与质疑之外,也有支持法院判罚的意见。有网友称,无知造就悲剧,即便拖欠工资,也不能盗窃,偷东西本身就是很严重的违法,这和领没领工资是两码事。
  2012年7月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郑州中院认为,被告人对所盗窃的手机价值是否存在重大认识错误问题,一审未充分调查、质证;涉案手机的价值鉴定问题,对本案的准确处理起着重要作用,一审对此未充分质证,有必要重新质证;对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问题,一审亦未充分调查质证。
  
刑期从10年降为2年的情法考量
  2012年12月28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再次公开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芸在苏先生家当保姆,2011年12月2日,张芸将苏先生放在家中的VERTU手机盗走。张芸被带至公安机关讯问。在苏先生之妻衡某找到被盗手机后,张芸供认了盗窃手机的事实。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万元。另查明,2011年11月初,张芸还盗窃苏先生岳父存放于苏家的金戒指1枚,并带回禹州家中藏匿。经鉴定,该金戒指价值816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芸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盗窃财物实际价值达68162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鉴于所盗手机价值明显超出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该手机外观无明显特征显示其高额价值,结合张芸的文化水平和生活阅历,法院认为其当庭供述称“以为该手机价值两千多元”属实。故张芸对于所盗手机的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其主观上只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而无非法占有“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应当按照其主观故意的内容确认盗窃数额。故认定被告人张芸盗窃财物累计属于“数额较大”。经审委会研究后,法院当庭宣判,依法判决张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对此,郑州大学法学院王立志副教授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对所盗物品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属于刑法理论中所讲的一种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所认识的行为对象与其行为所实际侵害的对象不相一致。本案可理解为,张芸误将一个价值6万元的手机当做2000元的手机进行盗窃,因此而缺乏盗窃“天价”手机之故意。由此,仅应当在其作为一个从农村来的保姆特定身份所可能具有的主观认识之范围内(当然也要综合考虑社会一般观念之认识),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具体认定盗窃罪数额。正是基于上述认识,法院认定被告人盗窃数额属于“数额较大”,而不是“数额特别巨大”,符合法律规定。
  还有市民认为,虽然案件结果和第一次判决有偏差,但也在意料之中。张芸作为保姆,她偷人家的东西,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但她是一个文盲,法律意识淡薄,对手机的真正价值不了解,也很让人同情。法院的这次判决法与情结合得很好,体现了对民意的尊重,真正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但仍有法学人士存有疑虑,“检察官杨红平”发微博称:按照这个判决的观点,假设一个官员收受了他人一幅古代字画真迹,价值几千万,被抓后官员辩解说,自己以为是不值钱的赝品,请问是不是要认定无罪?
  还有相关人士称,与此案类似的发生在2003年的北京天价葡萄案,之所以最后不构成犯罪,是因为将研发成本当成了价值予以认定,因而造成了价值认定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无关。保姆窃手机案,保姆行为不属于认识错误的范畴,不能因为她不清楚被盗手机的真实价值就减轻处罚,法院以重大认识错误而将本案改为2年徒刑,有取悦网民之嫌。(文中主人公张芸、司家国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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