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大代表工作,充分发挥好代表作用,换届以来,行唐县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县委的中心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注重研究人大代表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把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搭建平台,创造环境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创新,代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探索实行派遣县人大代表到重点单位担任联络员工作 为了解决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少的问题,进一步畅通人民群众的诉求表达渠道,促进“一府两院”工作开展,我们有选择的将91名县人大代表分成28个小组,派遣到“一府两院”28个单位担任联络员。人大代表联络员以小组为单位开展活动,列席被派遣单位的有关会议,参加相关工作活动,开展调查研究,向被派遣单位提出建议和意见。通过开展人大代表到“一府两院”担任联络员活动,实现了代表知情知政具体化、代表监督经常化,提出建议专业化,代表职务实态化,促进了“一府两院”工作和作风的转变。县教育局代表联络小组针对暑期孩子放假,易发生溺水、触电、交通事故等情况,建议县教育局尽快制定相关措施,呼吁家庭社会共同关注孩子们暑期安全等。县教育局积极采纳,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雨季汛期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利用电台媒体作学生安全教育方面的讲座,为暑期学生安全提供了保障。县安监局代表联络员根据当前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实际情况,县住建局代表联络员针对代表提出的郜河桥至西外环道路泥泞难行,积水阻断交通、事故频发的建议,多次深入住建局进行调研督办。住建局积极办理,利用一星期的时间重修了这段道路,现已正式通车,受到了群众好评。县行政服务中心代表联络组针对群众反映的运输车辆二保问题、房产评估问题,房产证办理等向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县行政服务中心积极采纳代表的建议,表示一定要重视这些建议,积极协调单位解决企业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县畜牧局、环保局、卫生局、农业局等联络组也都与被派遣单位联系沟通,提出了不少好的建议,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收到了人民群众及各界的一致好评。 注重代表专业优势,组建并开展代表专业小组活动 2012年我们尝试通过将职业相关或相近的代表组织起来组建代表专业小组,组成了农业农村、民营经济、教科文卫、政法四个代表专业小组,因地制宜开展活动。通过半年多来的实践,代表专业小组充分发挥专业对口优势,深入研究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和优势,分析行业发展的制约瓶颈,为政府破解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的制定政策,提出了很多有深度、有针对性的建议。农业农村组代表提出了许多影响产业做大做强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合作社规模小、影响小、产品价格低、政府应在政府网开办网页宣传扩大影响加大支持力度。二是农业部门应加大技术支持。三是应全面落实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鼓励扶持政策,协调土地经营权抵押办法,解决群众贷款难。同时,通过代表专业小组平台,代表之间相互观摩,交流学习,共同提高,实现了人大工作靠代表活跃,代表事业靠人大发展。 组织代表对法院庭科室负责人进行述职评议 为了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组织县人大代表对法院74名干警进行了述职评议,并按照测评办法,逐人逐项进行了打分排队,并将每个人的测评得分情况向县人大党组、县政法委、县委组织部及法院党组进行了通报。述职测评工作给县法院每一庭室负责人以内心的触动,使他们进一步明白了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自己应该主动接受法律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用好手中的权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好我县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同时,在全县15个乡镇全面开展了辖区内县乡人大代表评议基层法庭庭长和派出所所长活动,对13名派出所所长、5名庭长进行了述职评议。通过述职评议,进一步提高了基层执法司法人员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增强了公正司法、执法为民的工作热情和保一方平安的责任,激发了代表参政议政的热情和对基层政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达到了代表满意、评议对象满意、政法部门满意、基层党委政府满意、人民群众满意的效果,得到了县委的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组织开展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探索创新活动方式,不断丰富活动内容,切实增强活动实效。”对此,我们要有针对性地组织代表就群众和代表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视察,并将这些工作同人大代表培训相结合,进一步拓展代表学习、交流的平台和空间。要把代表的培训贯穿于代表任期的全过程,通过探索建立代表培训档案、代表履职档案制度,对代表任期内参加活动、专题审议、提出意见、开展视察等情况定期在全体代表或广大选民中予以通报,同时将代表履职情况向其所在单位党组通报,使代表置于社会、选民和原单位的监督之下。要探索建立代表履职目标管理考核制度,通过定期开展批评、劝诫代表不作为活动的形式,提高代表履职意识,杜绝代表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要继续开展履职优秀代表评选表彰工作,激发代表履职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