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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预算审批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剖析
◎ 高云涵

审查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因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各地人大在行使这项职权过程中,存在以下九个方面的问题。
  一、基层人大被动地批准本级预算收入计划。目前,上级财税部门每年给下级财税部门下达指令性的收入计划,上级财税部门下达多少收入任务,下级政府预算草案就列多少收入指标,人大就批准多少收入计划,因基层人大、政府没有确定本级预算收入自主权,难免出现基层预算收入计划与财源实际不相符的情况。
  二、预算草案出台滞后,影响人大按时审查批准。每年因上级财税收入计划不能及时下达,导致基层政府不能按时编制本级预算草案,难以保证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有时甚至在人代会召开时,上级财税收入计划仍未下达,影响了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审查批准。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地方采取基数法,按一定的递增比例,拿一个临时预算方案,提交人代会审查批准,待上级收入计划下达后,再提出调整方案,交人大常委会批准,造成人代会审批预算不见预算,审查批准的预算仍是“草案”的尴尬局面,影响了人大预算监督权威。
  三、初审作用没有得到应有发挥。由于初审机构缺乏法定性,初审内容缺乏规范性,初审的效力缺乏权威性,影响了预算草案的初审质量。法定初审机构是人大常委会,然而,有些地方把初审权交给主任会议,有的交给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财经工作委员会等,影响了初审的效力;加之初审仅从宏观的角度进行审查,不深入、不细致,缺乏对预算收支指标科学性的论证;初审结果也没有规范的文书,对政府如何修改预算编制要求不明确,初审情况又不提交人代会作为代表审批预算时的参考,失去了初审的意义。另一方面,初审人员没有提前介入预算编制,对国家关于预算编制的新要求和本年度预算编制的依据缺乏了解,导致初审质量不高。
  四、审批程序和要求不明确。由于《预算法》没有规定人大审批预算的程序、内容和审查发现问题如何处理等。实际操作中,重预算支出项目的审查,而轻预算收入指标合理性的审查,使财政作为调节经济、优化经济结构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尤其是税种税额指标分配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能否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关系到国家产业政策执行等,因缺乏这些环节的审查,影响了财政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
  五、预算编制太粗,缺乏公开透明。不少地方向人代会提供的预算草案过于简单,既没有按单位预算、部门预算、地方预算和总预算分别编制,也没有提供收支科目明细、有关文字说明和预算平衡表,交给代表的是一本糊涂账,外行看不懂,内行看不清,预算审查很难深入;加之多数代表对预算草案的编制特点、结算内容、科目关系、专业术语等不太清楚,难以提出建设性的修改意见,导致审查质量不高。
  六、代表审查时间短,难以保证批准质量。除政府提交预算草案的时间仓卒,不能保证充分进行初审外,县级人代会一般安排一天时间审查政府的三个报告,而政府工作报告又是审查的重点,需要花去半天时间,用半天时间审查计划和预算两个报告,难以保证预算批准质量。
  七、预算调整随意性较大。“一年预算,预算一年的状况仍未从根本上改变,预算执行中上级政府追加下级预算收支的情况,几乎年年都有,下级人大常委会只能被动批准预算调整方案,造成下级人大批准的预算失去约束力,影响了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八、预算执行监督不到位。对预算执行的监督仅停留在会议听报告上,即人大常委会年中听取一次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二年听取一次决算报告和一次预算执行的审计报告;人民代表大会一年听取一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有些地方把这种监督视为例行公事,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听报告前不深入调查研究,审议意见作出后落实情况缺乏跟踪检查,导致预算监督水平长期得不到提高。
  九、预备费的列支游离了监督之外。预备费具体应列多少,有些地方没有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确定一个合适的比例,而是根据预算支出的宽松程度列指标,支出宽的年份就多列一些,紧的年份就少列一些。人大因缺乏论证,结果是政府列多少就批多少。在预备费的支出方面,不注重对其使用合法性进行监督。一些地方随意动用预备费,没有严格按照预备费的用途进行使用,每年预算列多少就支多少,很少有结转下年的情况。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批预算和监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虽然各地存在的多少不一,严重程度不同,但多数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要解决好这些问题,不仅需要进一步完善《预算法》,或者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预算审查批准和监督的原则、范围、内容、方式、程序等,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监督工作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而且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还需要各级政府和财税审计部门积极配合人大监督,为《预算法》的贯彻实施创造条件等。


(作者单位:湖北省枣阳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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