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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井喷”,消费者如何远离“伤不起”?
◎ 廖春梅

每逢节日,新一轮“网购潮”都会使得快递爆棚、井喷事件屡屡重演,由此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笔者收集节日期间的维权案例,或许会对你的网购有所启示。
  
快递成“龟速”,物品变质须赔偿
  【案例】2012年12月9日,党萍因在“双十一”那天给母亲购买的奶酪一直没到,而不得不与网店销售人员聊起了QQ:“怎么都快一个月了,我的快件还停在上海。”“亲,不好意思,可能因为快递井喷延误了。”对方回答的还是那句说过N次的话:“也许快到了,再等一等吧。”三天后,母亲终于给党萍回了电话:“东西是到了,可惜已经不能食用,因为保质期只有一个月。”
  【点评】快递公司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只有基于不可抗力,才能免除快递公司的责任,而只是人为因素导致的快递井喷并不属于“不可抗力”。更何况 《邮政行业标准》已明确规定,同城快件为3 个日历天;国内异地快件为7 个日历天;港澳快件为7 个日历天;台湾快件为10 个日历天;国际快件为10 个日历天。如果超出上述时限,则属于快递彻底延误,消费者可以视为快件丢失,从而有权要求快递公司赔偿。
  
货物被挤压,酿成损害需担责
  【案例】2012年11月11日,通过连续9小时网络抢购,柏梦华如愿以“超低价”购得了自己所需的大量物品,其中包括为父母购买的一只沐足盆。可五天后柏梦华收到沐足盆时,却发现已经严重变形。原来,因为快递井喷,快递公司只能将各种物品无序堆放,而沐足盆恰恰因挤压而被损坏。可面对柏梦华的索赔请求,快递公司却一口回绝,理由是柏梦华并未保价,损失无法确定。   
  【点评】快递公司必须赔偿损失。《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即柏梦华虽未保价,但快递公司仍应“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这也提醒消费者,在提交快递时,最好实行保价,以避免当损失难于估量时,能得到自己应有赔偿。
  
收费被提高,多出部分应退还
  【案例】2012年11月16日,陶春蕾收到自己在“双十一”期间网购的物品时,送货员却要多收50元加班费,理由是因为快递井喷,而他要在短时间内将物品按时、按质、按量送到每一位客户,就必须加班加点,甚至已连续4天每天超过12小时工作,故陶春蕾也必须支付。鉴于不给钱对方便拒不交付,陶春蕾只好照办。可事后又觉得虽然钱不多,但实在于心不甘而要求快递公司退款。
  【点评】快递公司应当退款。《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事先已约定快递费用的情况下,快递公司借口因井喷而增加工作量,要求客户增加服务费用,甚至以不交钱就不交货相威胁,不仅违反对自身法定义务,还构成违约。更何况即使应向送货人员支付加班费,其责任主体也只能是快递公司,因为送货人员与客户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违约行为,该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陶春蕾有权以“采取补救措施”要求退款。
  
货物被代收,导致丢失难免责
  【案例】2012年11月23日,因一直没有收到自己在“双十一”所购的价值3600余元的网购货物,郇笑笑遂要求快递公司给予查找。后被告知,早在一周前就已由其一个名叫“农薇”的邻居代收。因郇笑笑并没有这样一个邻居,转而要求快递公司赔偿。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其格式《快递递送合同》中已规定:“如指定的签收人不在,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公司无关。”
  【点评】快递公司无权以已约定“代签免责”而拒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也指出,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实际上等于可以随意处分,且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显然属于免除自己责任、排除郇笑笑主要权利,故无论郇笑笑当时是否认可均为无效。


责编:陆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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