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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雨绸缪:婚前协议保护再婚权益
◎ 张 勇

【案例1】密集诉讼让她身心俱疲
  李丽珍与冯强皆为丧偶老人,双方于上世纪90年代确定恋爱关系,各自子女都没明确反对,因此两年后登记结婚。头几年,两人感情尚可,里里外外也有个照应。但因有次李丽珍在买菜时和老同事偶遇多聊了几句,冯强就吃醋抱怨并引发争吵,加上双方子女掺和,李丽珍无奈搬到大儿子家住,两位再婚老人开始了分居生活。
  2009年,两人在法院的调解下离婚。但由于冯强恶意转移财产,李丽珍不得不数度起诉至法院。
  原来,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经以冯强名义购买过一套房屋。在第二次离婚诉讼期间,李丽珍发现冯强未征得自己同意,私自与案外人张先生恶意串通签订了买卖合同,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转移至张先生名下。故法院调解离婚时对该房屋未作处理。
  李丽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房屋的权属。经法院判决认定:由于李丽珍在上述房屋内享有产权份额,冯强和张先生的出售行为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故冯强和张先生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但判决生效后,冯强等人依然给李丽珍设置重重障碍,张先生拒不履行判决,未将房产权利返还冯强,冯强亦未主动对夫妻共有之房产进行分割。因此,李丽珍又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上述房产。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房屋归李丽珍所有,并由李丽珍支付房屋折价款。
  历经波折,李丽珍终于拿回了属于自己的房产,但年逾古稀却在数年之内密集地经历了两次离婚诉讼、买卖合同纠纷及离婚后财产纠纷等多起纠纷,可谓是身心俱疲。
  
【案例2】婚前财产协议成为护身符
  郭丽珍与黄明科于2006年登记结婚。两人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黄明科生前与前妻育有一女,名叫黄月。两位老人对这桩黄昏恋十分珍惜,让旁人好生羡慕。
  2011年,黄明科因一场交通事故撒手人寰,没想到,黄明科尸骨未寒,黄月即提出分割遗产。她不仅要求郭丽珍立即搬出所居住的房屋,还对其他财产提出了十分不公的分配方案,郭丽珍自然没有同意。黄月担心郭丽珍近水楼台转移了财产,所以经常半夜打电话恐吓郭丽珍,郭丽珍无奈之下只能搬出与黄明科一直居住的房屋。没想到郭丽珍一搬出,黄月即将房门撬开,不仅擅自进屋翻找东西,还换上新的门锁。黄月的以上举动,让郭丽珍感到雪上加霜,身体状况也每况愈下,多次主动与黄月协商处理遗产分割事宜,但均因差距过大无法达成一致。
  郭丽珍提出,房产和存款可以放弃,但黄明科生前最爱的玉白菜和竹雕弥勒佛一定要,自己并非贪图钱财,这是和黄明科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中明确了的。黄月一口拒绝了郭丽珍的提议。
  双方争执不过,黄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丽珍与黄明科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合法有效,双方自主意志应该得到尊重。因此,依照协议,玉白菜和竹雕弥勒佛由郭丽珍所有,其余的遗产则依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合理分割。
  
【法官解惑】老人再婚,应对财产归属进行明确约定
  辛苦了一辈子的老人,若因离异或丧偶而伶仃一人,势必感到孤苦无依,晚景凄凉。随着子女及老人自身观念的更新,选择再婚的单身老人也日渐增多。但是,再婚即意味着两个甚至更多家庭的融合,子女的介入又使得经济问题更加复杂。因此,我们建议准备再婚及已经再婚的老年人对财产进行妥善安排,通过事先预防来避免纠纷。
  首先,对婚前财产进行书面约定。
  老人若再婚,为避免日后纠纷,建议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因此,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就财产归属签订书面协议。
  在结婚登记前,可对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并签署书面的协议,也可以对此协议进行公证。婚前财产协议的公证,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达成协议之后,公证机关双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可以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有利于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若已登记结婚,亦可进行婚后财产公证。
  那么,怎么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前财产协议呢?一是双方签订协议需出于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二是协议针对的财产必须是夫妻财产,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三是协议的内容需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亦不能有违公序良俗。
  另外,民间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婚前财产协议需进行公证。事实上,只要是双方签订的财产协议真实合法,即有法律效力。经过公证后的协议效力更高,但公证并非法律规定的财产协议生效要件。另外,结婚之后亦可签订婚后财产协议,与婚前协议效果一样。
  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有利于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内容,还能约定婚后财产的使用方式,并为将来的财产归属提供证据支持。对于再婚老人而言,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则有助于顺利实现再婚、避免财产纠纷、调和家庭关系、保护个人财产等。因此,建议老人婚前未雨绸缪,考虑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若有条件,还可至公证处进行公证,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再婚后的幸福。
  其次,重视并妥善管理权利证明。
  由于不懂法律、信任儿女与配偶、自身行动不便、记性不好等原因,很多老年人对不动产登记情况不甚清楚,要么是把产证、身份证等证件交由子女或配偶保管,导致自己的权利被悄悄转移都毫不知情。应该说明的是,公证系对双方财产归属进行的确认与证明,但在公证之前就应对各自所有的财产权属状况进行明确。本案中李大姐将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冯强一人名下,显然风险太高,若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能提高安全度。
  再次,订立有效的遗嘱。
  子女及再婚配偶为争夺遗产而反目成仇并诉诸法院的案例不胜枚举,老人若能在生前对个人财产及债务进行合理安排,相信能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建议老人在健康时订立有效遗嘱,并妥善保管。老人再婚面临的情感与经济问题皆较为复杂,建议将个人及双方的财产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妥善安排,以确保生前幸福及身后宁静。


责编: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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