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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反腐的利与弊
◎ 李延英
  反腐新风劲吹,网络身先士卒。一些“问题官员”因网络曝光受到相关部门查处落马,从抽“天价烟”的周久耕到“表哥”杨达才,从“房叔”蔡彬到“不雅视频”主角雷政富,一个个都像妖怪碰上了照妖镜一样原形毕露、无处藏身,确有大快人心之效。然而,“躺着也中枪”的“误伤”,到造谣诽谤都时有发生。如何理性看待网络反腐的利弊和得失,进一步释放网络在反腐倡廉中的“正能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问题。
  一、网络反腐的“利”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依托互联网尤其是微博无边际的表达能力、传播能力和动员能力,网络反腐为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开辟了新途径,网络反腐越来越成为悬在贪官污吏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公平地说,这是中国反腐的正能量。
  社会成本低。网络传播效率高、范围广、费用少。群众利用网络传递反腐信息,大大减少了传统信访繁冗复杂的程序,既节省了上传下达时间,也降低了传递过程中人为因素干扰。网络信息传递不受时空约束,处在世界任何一个角落,24小时都可以利用网络进行举报,拓宽了群众参与反腐的渠道,省去了群众以往颠沛流离“上访”和接二连三“信访”的成本。近年来,伴随微博兴起,网络反腐手段日趋多样化,传播速度极大提升。调查显示,微博因其准入条件低,内容限制少,传播速度快、零成本以及多信源、多媒体等特点,大有取代网站举报的趋势。
  参与主体多。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使得网络政治参与成为公民政治参与的一种新形态。以网上举报、网上检举或网上揭发为特征的网络反腐是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一种形式。针对一个热点问题,可能会有不同地域、不同阶层、不同文化的网民参与讨论,哪怕只是简单的一个“顶”字,也反映了一种民意。人们坐在家里可以自由地发表关于对腐败现象的看法、意见,对掌握社会公共权力者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约束,随时随地关注其动态,甚至可以监督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度,实现了对公共政策的有效影响和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一项媒体的在线调查结果显示:75.5%的被访者选择“网络曝光”作为“最愿意选择的反腐参与渠道”。
  节奏效率高。网络的快速传播特性及所形成的巨大舆论压力,对被举报人起到强烈震慑作用,也有力促进和推动了纪检监察机关对腐败行为的查处。网络技术给公众反腐提供了一个快捷有效的载体,网民只要把有关政府官员腐败的信息在网络上进行揭露,就可以在短时间内形成巨大的声讨斥责之声,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和舆论攻势,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从网上揭露到官方处置,2004年“下跪市长”李信事件用了45天,2008年南京“天价烟”局长周久耕事件用了15天,而今年的雷政富事件仅用了63小时。
  隐匿性强。一些地方,群众通过正常程序举报和曝光腐败分子,举报信经常在多次批示后最终又落到被告手中,举报人遭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在网络世界里,举报者可以在网络上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进行匿名举报或曝光,而不必担心被腐败分子知晓后遭到报复。一些地方检察网建立网络举报平台,举报人登录网站点击“我要举报”并选择举报的相应地区,就可输入举报内容。举报后,网站会自动生成一个密码,举报人凭这个密码可查询自己举报内容的受理、处理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举报人在现实生活中的人身安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举报人的后顾之忧。
  二、网络反腐的“弊”
  尽管目前关于网络反腐的新闻被炒得沸沸扬扬,但与传统反腐案相比,网络反腐案件数量并不多,我们对网络反腐还不能寄望太高。作为一种新兴的反腐败手段,“网络反腐”略显先天不足,其缺陷和弊端在所难免。
  侵犯他人隐私。网络的匿名性可以保护检举人的权益不受损害,但这一特点也极有可能被某些居心叵测的不法分子加以利用,对他人进行恶意造谣、诽谤,干扰被举报人的工作和生活。网民在利用网络参与反腐败过程中普遍存在“仇官”、“仇富”、同情弱者的心理,客观上存在一些非理性行为,一旦被某些“网络推手”利用和操控,很容易形成“多数人的暴力”。特别是网络的“泛媒体”传播特性使得网络舆论具有巨大的“杀伤力”,一旦形成炒作,就可能会泄露他人的隐私,对被检举人及其身边的亲人朋友造成巨大伤害。
  影响司法公正。当网络上的一种声音,因为众多网民围观成为普遍的“民意”的时候,尽管这种声音鱼龙混杂,司法机关出于社会稳定考虑,就需要把这些“民意”考虑在内。在一些地方,网民甚至从网络走向现实,结成群体,给反腐败案件的处理施加影响。有的为了影响和控制别人,不惜雇佣“网络水军”或“网上意见领袖”,利用网络空间制造散布虚假信息,人为造成一边倒的舆情,影响正常司法程序和司法公正。有些网民对于网络公布的消息,一时见不到结果,就进一步制造更大的网络舆论,向纪检监察以及检察机关施加压力,甚至组织公众与政府对立的活动,这既影响网络反腐的实际效果,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暴露举报信息。反腐工作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保密性,以防打草惊蛇。但由于网络举报的公开性,很容易过早暴露举报信息,为被举报人销毁证据、转移财产、订立攻守同盟等留下了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这无形当中加大了案件查处的难度,势必会造成查处成本的增加。正如最高检察院发言人所说:“很多人为了发泄义愤,在公共网络上举报,但效果适得其反。这些信息让被举报人知道后,他会有所准备、会串供,导致很多事情查不实也无法查实。反过来被举报人会告其诽谤,司法机关只能追究举报人的诽谤责任。”
  覆盖存在盲区。网络反腐并非对所有案件都“通吃”。有研究表明,相对权色交易、权钱交易而言,经济信息泄露、干部提拔等权情交易、权权交易,由于事件的隐蔽性、利益的复杂性,网络反腐难度很大。同时,对于广大农村来说,网络根本无法覆盖到位,纵使群众了解网络在检举腐败上的超强能量,也是无能为力。可以预计,在较长一段时间里,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传统形式,仍然会是信访举报的“主渠道”。在对网络举报予以高度重视的同时,对传统渠道的信访举报也不能有丝毫偏废。
  三、给力网络反腐
  网络以其开放性、互动性和广泛性,逐步改变着我国社会的政治生态。网络反腐作为一种“权利反腐”,与党政机构所主导的“权力反腐”是相辅相成的。要坚持“权利反腐”与“权力反腐”无缝对接,并将网络反腐纳入法治化、制度化的轨道,始终保持正确方向和健康路径,进一步释放反腐倡廉的“正能量”。
  养成在网络监督下工作习惯。网络反腐是大势所趋,简单地采用“围、堵、封、盖”的办法只会适得其反。是采用各种手段逃避网络、网民,甚至想重回“没有网络”的世界,还是积极顺应时代潮流,善待、善用网络民意,这是对党员干部执政理念和能力的现实检验。一方面,要更多地利用网络去了解民情、汇聚民智,而且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真正将网络民意体现到公共决策和政策执行过程中。另一方面,面对网络监督的“汹汹”来势,要以开放、平等、互信的态度对待网络监督,以网络监督为镜,规范自己的言行、改进自己的作风,兢兢业业,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引导网民理性有序地参与。我国网民人数众多,网民的层次、知识水平不一、参差不齐,需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引导网民做到理性负责,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之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既要引导网民认识到,如果失去了道德和法律底线,不仅达不到反腐目的,还会引起许多负面效应,从而自觉提高道德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利用网络参与反腐败时实事求是、理性表达,不损害他人的隐私,不伤害他人的尊严,更不能夸大其词、捕风捉影、污蔑陷害;又要引导网民认识到,网络反腐同样需要一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立竿见影。
  强化网络反腐制度建设。要建立完善的网络反腐制度平台,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保障举报信息的及时处理与反馈,对网上反腐信息及时回应,尽快查明真相,给网民一个说法。建立反腐倡廉主管部门与网民的良好沟通机制,推进官方和民间网络反腐网站建设,为民众的诉求、信息充分流动提供充足的网络空间渠道。尽快出台举报法或举报人权益保护法,完善举报人保护启动程序规定、污点证人制度以及具体保护措施规定,理直气壮地支持举报人的行为,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当公众为反腐作出贡献并支付了成本后,政府应及时给予认定和补偿。
  网络反腐需要网下工作跟进。无论是主管部门查处还是民间举报,单打独斗式的反腐作用都很有限。事实上,网络只提供腐败线索,大量工作还要靠纪检监察机关做。揭露腐败线索只是反腐的第一步,获得线索后纪检监察机关还要做大量严肃认真的工作。包括案件线索管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处理和执行的全过程,包括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和处理关,包括注重审核办案程序和手续,有的案件还要开展涉案人员引渡、遣返、劝返和资产追缴、返还等工作。每个程序每个环节都不能缺少,不能有一丝一毫的马虎,必须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必须依法依规,必须做到铁证如山。只有这样,才能将腐败分子绳之以法纪,受到应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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