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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良法之治
——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科学民主立法新亮点
◎ 丁爱萍

法,治国安邦之利器。现代文明社会,也是一个法治社会,需要良法之治。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积极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途径,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破解制约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为推进湖北省民主法治建设和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实现富民强省目标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拓宽法规草案起草渠道
  改革开放以来,地方立法任务艰巨,工作浩繁,所有的法规草案都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部门起草,并不现实,曾经通行的做法是由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政府部门提供草案。这种立法话语权的垄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立法模式,显现诸多弊端,导致“国家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为公众所诟病。鉴此,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注重发挥立法的主导作用,积极探索多元化的法规起草机制,先后委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经济学院起草了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促进条例和湖泊保护条例等法规草案的专家建议稿。这一公众参与立法有效形式,对于推动开门立法,打破部门立法话语权垄断,提高立法质量无疑大有裨益,引来好评如潮——“立法走向民间的创新”,“公共立法中的第三方身影”,“让我们从法律的起点看到了民意、从公权力的源头看到了民主”。
  注重立法后评估
  法来源于社会实践,也必须接受社会实践的检验。立法后评估通俗说法是为法做“体检”,也习惯性地称作“立法回头看”,目的在于更好地实施、修改完善被评估的法,并从中总结经验,为开展相关立法提供借鉴和指导。适时开展立法质量评估,是检验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水平的有效措施。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评估在对象上着重对若干重要制度的合法性、科学性、廉洁性进行评估,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在方法上采取主管部门自评、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人大调研评估相结合。委托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作为独立第三方进行评估,人大从“评估者”到“组织者”的角色转变,无疑提高了立法评估的专业性、客观公正性和公信力。2012年11月1日,湖北省人大联合召开理论研讨会,就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湖泊保护条例三部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功能定位、实践意义、立法工作经验、立法技术、贯彻实施等进行理论研讨“回头看”,收效较好。
  
民主立法新探索
  设立立法基层联系点是省人大常委会继公布法规草案、立法后评估等之后在科学民主立法方面的又一次有益探索。
  2008年11月14日,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东风,及时召开了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会议,正式启动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首批所设的9个立法基层联系点,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还有工业、商贸企业,体现了较广泛的代表性。同时,9个立法基层联系点有的在江汉平原,有的在偏远山区,有的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有的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也体现一定的综合性。这些联系点处于生产生活第一线,他们对法规草案修改所提出的意见、建议,鲜活、生动,为地方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如,2011年,各立法基层联系点反馈法规草案修改意见、建议80余条,被完全采纳或部分采纳的达到50%以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馈的20余条法律草案修改意见和建议也得到高度重视。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工作机构高度重视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多次组织召开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座谈会,总结经验,创新方法。为了推进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还制定了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对此,基层联系点的同志称,这是立法机关与基层民意的有效对接。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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