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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不息 冤假错案难止
——从歙县张氏叔侄冤案说开去
◎ 许士光

近段时间,黄山市歙县张高平、张辉叔侄俩长达10年的冤案在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强烈震惊,也轰动了他们所在的皖南小山村。
  2003年5月的一天,张高平、张辉驾驶大卡车从歙县去杭州,路上一位熟人托他们将一位女孩带到杭州,女孩在杭州郊区提前下了车。当年5月19日,杭州西湖区警方接到报案称:“在一水沟内惊现一具女尸”。公安机关侦查后认定张高平、张辉为嫌疑人,经二审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有期徒刑15年。去年底和今年初,浙江司法机关从该案被害人身上提取的DNA物证,经鉴定与另一案件中已被判刑的罪犯勾海峰DNA比对有相同之处。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高平、张辉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高平、张辉无罪。至此,叔侄俩已服刑近10载。
  那么,这起冤假错案是怎么发生的呢?据笔者近期阅读该案相关报道和分析,觉得与其他冤假错案如出一辙,都是刑讯逼供所致。4月7日央视《面对面》报道,浙江司法机关当年在侦查、审理该案时,办案人员曾对张氏叔侄进行了7天7夜的逼供和突击刑讯,站着不让坐,不给睡觉,手从背后铐起来,还要蹲马步,有时被关在一个笼子里,折磨了7天7夜,困饿交
加,拳打脚踢,生不如死,他们受不了,最终屈打成招。同时,办案机关还采用“狱侦耳目”袁连芳,逼诱叔侄俩抄写“自首书”等等。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口供的行为。这种刑讯逼供的办案手法,一直以来被不少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所利用,这不仅严重侵害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人权,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背道而驰,而且给案件当事人造成的肉体、精神和其他损失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比如该案中的张高平,当年只有39岁,拥有一辆价值20万的大卡车,每年的业务收入就有几十万,是村里比较富裕的人家。10年后无罪释放,一切都没有了:老母亲在世他不能尽孝,含恨去世他不能送终;妻子离家出走,两个只有14岁、11岁的女儿,由兄妹和年迈的母亲帮助拉扯,后又不得不相继辍学外出打工;二层小楼已破旧,经过10年的折磨他不再年轻帅气,家人和亲朋曾被人另眼相看……
  刑讯逼供尽管法律早已明令禁止,但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却屡禁不止,由此而酿成的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前几年披露的河南赵作海冤案、湖北佘祥林错案等,都是司法机关借助刑讯逼供而最终酿成的冤假错案。
  减少和遏制刑讯逼供,应当引起司法机关倍加重视。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犯罪来调整,如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搞刑讯逼供,一经查实,应坚决绳之以法;切实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和身体权,把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人权贯穿到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公安机关应把“命案必破”建立在稳、准的基础之上,不能一味图快而忽视稳准,更不能以是否神速破案论英雄,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办好每一个案件,使其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检验;从制度上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切断先刑讯、后形成笔录的链条;进一步完善证人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证人的范围与资格,并对证人人身、人格权利加以保护和个人资料进行保密。
  张高平、张辉叔侄俩的冤案不是第一个发生的冤案,也不是最后一个冤案。但愿司法机关举一反三,深刻反思,吸取教训,在每一个错案的纠正中让人民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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