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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忽视的法律用语
◎ 王 玮
  多年来,众多媒体对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进行了广泛宣传,使人大知识进入了千家万户,人大制度也越来越深入人心。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容广泛,人大工作程序性强,法律规范多,对宣传报道中的法律用语也就越发要求严格。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各种提法、术语是由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等法律所明确的,具有法定性和严肃性。如果在宣传报道、文件材料中经常出现一些不符合人大的性质地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提法,就会误导受众,削弱人大及其常委会地位和权威,从而给人大工作造成负面影响。要搞好人大新闻写作,多发稿发好稿,只有不懈“攀登”、辛勤“耕耘”,注意正确运用法律用语,才能享受到“收获”的快乐,才能领略到“无限风光在险峰”的美好意境。
  机构用语混淆
  把“人大”与“人大常委会”混为一谈。《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把“人大常委会机关”、“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称为“人大机关”、“人大办公室”。根据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通过会议集体行使职权,不设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员,不设办公室。因此,人大常委会机关或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正式对外称谓时,不能把“机关”、“办公室”前面的“常委会”三个字漏掉。
  把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称为人大××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比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不能称为“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其人员构成可以是人大代表,也可不是,但必须是常委会机关人员,负责人称“主任”;而××委员会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其组成人员是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不一定在常委会机关工作,但必须是人大代表,其负责人称“主任委员”,如: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等。
把“××乡人民代表大会”称为“××乡人大主席团”。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说明主席团只有在会议期间进行工作,且每次人代会都要重新选举主席团。
  会议名称误用
  把“人大常委会会议”误称为“常委会议”。人大常委会举行的会议,通常采用机构+会议的模式来定名称。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简称,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常委”不是机构,多指人员, 常委会议不能确切地表达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含义,通常把党委的或政协的常委会议称为“常委会议”。因此, 不能把“人大常委会会议”误称为“常委会议”。
  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误称为“人大主任会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简称“主任会议”。它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内设机构,不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内设机构。“主任会议”是通过会议形式行使职权,是人大组织体系中的一个法定机构,同时也是一种法定会议。
  职务称谓不清
  错误简称“人大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没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有的是“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地方组织法》规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在同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采取委员会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因此“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是“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错把“人大代表”称为“人民代表”或“代表”。“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通过严格的、民主的、法定的程序选举产生,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职务。“人民代表”是指普通人民群众代表,是一定范围内针对某一事项由人民群众公开推荐、为他们说话的“代言人”,无须依法产生,不具有法律效力。“代表”的涵义比 “人大代表”、“人民代表”都要广泛,可以是党代表,可以是工会代表等。因此,不能把“人大代表”称为“人民代表”或“代表”。
误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称为“常委会委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包括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而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不是从委员中产生的,说明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不都是委员。“常委会委员”只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一部分。
  工作用语不当
  “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和“两院”正职领导人的提请,任命同级人大常委会机关、“两院”副职等有关人员担任某一领导职务,冠以“任命”。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同级政府正职领导人的提名,对本级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的任命,适用“决定任命”;而“批准任命”只适用于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命,这是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决定的。
  “罢免”、“终止”。“罢免”是相对选举而言的免职方式,被选出的人大代表需免去其职务的,由原选举单位、选区、选民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过半数通过方可罢免。人大常委会无权罢免本级人大代表。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所以代表资格的“终止”是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
“投票选举”、“投票表决”。“投票选举”与“投票表决”的法律界限在于,选举可以另选他人,而表决人事任免是不能另选他人的,只能对法定提名人提出的人选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代表工作”、“代表活动”。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在一般情况下,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会议期间的称为代表工作,闭会期间称为代表活动。
“质询”、“询问”。“质询”是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被质询的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以法定的形式作出答复。“询问”是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询问了解有关情况,有关国家机关应派负责人或负责人员到会说明。
  另外还有一些“惯用”词语需要纠正,比如“帮忙不添乱”,一些人在写文章谈到发挥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作用时,常常说要做到“帮忙不添乱”。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人大对“一府两院”行使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所以,把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混淆于“帮忙”;把人大能否有效行使监督权等同于“添乱”或“不添乱”,是不恰当的。再比如“主动接受监督”,把“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监督分为“主动”或“不主动”的说法是模糊了人大监督的法律性质。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是法定职责,“一府两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是法定义务。被监督者对待监督的态度,不管是愿不愿意,都是被动的。
  通过上述法律用语的阐述我们不难看出,人大宣传工作要求我们必须在用语上慎之又慎,使准确的词汇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潜移默化地扎根发芽并茁壮成长,深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在党的十八大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大背景下,与人大相关新闻的政治性、法律性很强,关乎党的形象、关乎法律权威,望诸如媒体报道中县级人民法院的院长说出将法庭庭长报请县政府停职的话不再出现。我们须谨记,人大宣传工作法律用语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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