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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模式,就是指在高等学校管理人设计出的一整套具体的针对学生的管理理念、管理内容、管理工具、管理程序、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论体系,并将其反复运用于学生管理之中,使管理对象在运行过程中自觉加以遵守的管理规则。
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模式的重构
◎ 王 静

  中国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模式的现状分析
  (一)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改革已取得一定成果
  在当代中国的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中,我们正在积极转变管理理念,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管理思想,管理“意识由消极应付向积极防御转变。”把“以人为本”的教育管理理念具体落实到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就是“以学生为本”,从学生实际需要出发,改变传统的学校与学生处于管理和被管理的对立格局,变管理学生为服务学生,通过转变角色,应对学生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首先,我们正在树立为学生服务的意识。传统的大学办学理念强调的是对大学生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学校各部门扮演的是管理者的角色,但是往往适得其反,导致管理者与学生情绪上的对立。因此,要改变过去把学生管理工作单纯看成是“管理学生”的错误认识,变“管理”为“服务”。学生管理部门还要培养“以学生为本”的服务意识,一切为学生利益着想,了解学生最新思想动态、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是什么,学生们普遍关心的问题是什么,学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其次,我们正在实现学生在管理中的主体地位。要根据“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的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明确地告诉学生,他们在学校里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在充分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什么样的义务;另一方面,对学生的合法权益要予以维护,一些针对学生的决策,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情况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诉权,学校有明确的程序确保学生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
  (二)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模式中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学生管理工作应该是为学生成才服务的,因此,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应该紧紧围绕促进大学生成长这个核心而展开。但我国法律对高等学校招生、学籍管理、学校与学生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及违反这些权利与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尚无可操作的明确规定。很多法律内容也已滞后,亟待修改。高等学校现行学生规章制度与时代要求不适应、与大学生实际情况不符合是导致近年来学校与学生间法律纠纷增多的重要原因。长期以来,由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及管理制度上欠缺等原因,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形成一种过分依赖的主从关系,学校是主动的教育者和管理者,而学生则是被动的受教育者和被管理者,反映在学生管理工作中,表现为忽略学生各种需要。
重构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模式的措施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政策和教育方针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新的历史阶段,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提出的新的重大战略目标。面对党的十七大对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最根本的还是要更加自觉地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推动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落实,指导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党的十七大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教育是素质教育的至高点,要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与社会实践能力,以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贯穿于学校的全部活动之中,体现了素质教育的主体性和开放性。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城镇化建设等新形势,都对教育对人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育能否为国家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人力和智力支撑至关重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集中体现,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必然要求。着力把握教育发展规律、创新教育发展理念、转变教育发展方式、破解教育发展难题,提高教育发展质量和效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就是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观念,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积极推动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完善与修改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是2005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它是我国高职院校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学生管理的依据,也是我国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制度创新的新起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提出:“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必须服从、服务于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和目标。高职院校大学生管理法治化模式是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实践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大学本身及其管理者和大学生)依据法律的规定而进行的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模式。各主体不仅在人格上,而且在法律地位上都具有独立的、平等的资格。高职院校的管理制度依制定主体和规范内容的不同可大致分为两类:外部制度和内部制度。外部制度指国家有关机关或部门制定的适用于教育行政或管理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或称教育立法。包括《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内部制度包括各高职院校内部的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在学生管理实践中,我们的确感觉到高职院校管理规章制度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合时宜,甚至与国家法律有明显的冲突和不一致。我们必须严格依据国家法律以及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针对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高等教育的管理经验,对高职院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必须遵循“育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基本精神。“育人为本”,主要体现在修改学生管理规章的根本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学校教育功能,以管理育人,促进学生的发展;体现在学校的管理手段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体现在要使近年来成功的教改经验法规化,并为进一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营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和空间。“依法建章”,主要体现在严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章立制;体现在与有关上位法相承接;体现在对有关上位法的细化。“规范管理”,主要体现在明确政府、学校、学生各自的权利、责任,明确管理职能,解决好学生管理中存在的越位、错位、缺位等问题;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宏观指导和管理,给学校以更大的学生管理自主权,实现政府由直接向间接、微观向宏观、行政主导向法治主导的管理方向转变;体现在加强制度性建设和创新,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体现在学校是公共事业单位,学校的管理权应是一种公权,在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同时,也要将其纳入被管理者和政府的监督之中,因而学校的规章制度要向学生公告,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遵循教育规律,完善高职院校内部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要依法建立相应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高职院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是高职院校自我约束机制形成的基础。由于新的高职院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了高职院校的自主管理权,即从法律上赋予了学校对其内部事务进行处理的“自由裁量权”。那么,学校必须制定科学、合理、规范的内部学生管理规章制度,使之成为学生自觉遵守的蓝本和学校管理学生的依据,国家要加快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通过立法和修订工作,完善高职院校学生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使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是一种包含双重性质的法律关系,它既具有行政法律关系性质,又具有民事法律关系性质。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规范高职院校学生的权益,保障学生应该享有的权利,形成高职院校办学自主权与学生权益保护之间在法律上的平衡。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迅速建立起以法制化、规范化为基础的现代行政决策和管理机制,从根本上防止侵犯高职院校依法享有的治校权;同时,还要依法加强对高职院校完善内部自我约束机制的行政指导力度。再次,要通过司法审查形成对高职院校全力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和创新模式。

(作者单位: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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