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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荒”期间遭遇损害该如何维权?
◎ 颜东岳

又是农历一年年终时。随着新旧交替导致家政服务需求的增加和保姆“返乡潮”矛盾的来临,“保姆荒”问题无疑会更为严重。按以往惯例,一些家政服务公司及雇主往往会不得不放宽录用条件,由此出现的纠纷自然也会随之大增。那么,面对来自保姆的侵害,雇主该如何维权呢?以下案例或许能让你有所启示或借鉴。  
  保姆盗窃财物,家政必须担责 
  【案例】2013 年1 月20 日,邱晓娟与一家家政服务公司达成协议:由公司向邱晓娟提供一名保姆,负责为邱晓娟打扫整栋房屋的卫生,邱晓娟向公司支付2000 元费用。随后,公司指派了宋珍来做家政。可宋珍在打扫卫生时,偶然发现邱晓娟放在抽屉里的10 万元巨款后,立刻起了盗意并将之席卷一空。由于公司在招聘宋珍时因保姆难找而放松了标准,甚至没有对其真实身份进行必要审查,导致公安机关一直侦查未果。无奈,邱晓娟只好要求公司赔偿,但被公司拒绝。 
  【点评】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正因为公司向邱晓娟提供的保姆,连起码的身份信息都不清楚,起码的职业道德也缺乏,甚至在事发后无法协助公安机关破案,决定了公司已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必须向邱晓娟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宋珍的盗窃行为发生在执行公司所指派的工作中,且利用了作为保姆可以自由出入、翻动财物的机会,决定了从侵权角度上看,公司照样难辞其咎。  
  保姆致伤幼儿,应当赔偿损失 
  【案例】2013 年1 月21 日,因托儿所已放寒假,而旧历年底的生意实在紧张,郭萍只好考虑请保姆照顾年仅3 岁的儿子。几番比较,郭萍最终在保姆市场与潘丽达成协议,而郭萍再三表示只要将儿子带好就行。可次日下午,正在打点生意的郭萍接到邻居电话,说其儿子在家啼哭不止。郭萍心急火燎的回家一看,儿子全身都是水泡,周围是打碎的热水瓶。原来,潘丽为找同乡玩耍,上午便将孩子反锁在家中。孩子因长时间饥饿难忍,在翻动桌上食物时撞倒盛满开水的热水瓶。 
  【点评】潘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也指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潘丽明知郭萍的要求只是照顾好儿子,明知孩子由于年幼没有辨别和自理能力,如果自己长时间远离工作地点,极易造成难于意料的不应有损害,却只是为了找同乡玩耍,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从上午到下午将孩子反锁在家,使其处于无人监护、无人管教的环境,虽其并未希望孩子受到伤害,但却对可能出现的损害放任自流,或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又轻信可以避免,即潘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埋单”。 
  保姆伤害别人,雇主可以追偿 
  【案例】2013 年2 月6 日,娄丽芳将保姆金燕燕请到家中为搞卫生前,曾特别强调,阳台上的防盗网及玻璃是重点之一,由于下面便是人行道,如掉下东西极易砸伤行人,故务必小心。工作期间,金燕燕因口渴,打开一瓶饮料边喝边擦阳台玻璃。当她听到娄丽芳回家开锁的声音后,因担心娄丽芳被说偷吃,便随手将尚有大半瓶的饮料连同罐体丢了下去。正好经过的一名行人被砸中头部,经抢救无生命危险,但娄丽芳却因而垫付了5 万余元医疗费用。 
  【点评】娄丽芳有权向金燕燕追偿已垫付的医疗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即雇员对其行为导致的他人损害,并非必然免责,关键得看其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本案中,在娄丽芳曾特别强调、金燕燕也已经发现防盗网下面即是人来人往的人行道的情况下,金燕燕本应对自己的行为高度谨慎,确保杜绝任何危险因素,但其反而故意抛下剩余饮料及罐体并造成他人损害,从而决定了其必须承担责任。 


责编:陆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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