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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探究
◎ 侯志国 张春娜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为做好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我院采取了多种措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主要做法
  做好新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充电”。我院采取定期集中学习与干警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学习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规定。我院规定在每周五下午集中学习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院里邀请部分法律专家,知名律师以及我院从事公诉工作多年的老同志授课,课下干警自主学习,相互交流,在一段时间后通过笔试、撰写学习心得和调研文章的方式,检验学习成果。通过这些方式的学习进一步拓宽了干警法律视野,丰富了干警的办案经验,为我院尽快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做好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做好审查起诉环节的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在具体案件中,只有少数被告人是主动投案的,大多数人是在证据面前被迫交代的,还有一部分人出于其他原因而否认自己犯罪,因此实践中虚假的口供大量存在。被告人辩解有的是事实,有的是为了抵赖自己的罪行,企图逃避惩罚或减轻罪责而进行的狡辩。我们必须做到一一审查,辨明真假。对于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和实施犯罪的过程,结合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和后果等各个方面全面客观地分析是否有实施犯罪的可能,是否合情合理,当不合情理或有矛盾时,进一步查证。被告人之间事前有无互相串供的情况,有无受外界影响,尤其注意审查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被讯问时有无刑讯逼供、诱供等现象。
  做好审判环节的非法证据排除工作。能够当庭举证的,依法向法庭提供相关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时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这些言词证据的合法性予以证明。不能当庭举证或者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时,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在庭审中当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涉嫌非法取得时,出庭的公诉人员及时提出质疑,并建议法庭要求举证方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如果存在合理怀疑而不能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时,建议法庭休庭然后启动补充侦查程序。
  做好抗诉环节的法律监督。对于不当排除导致本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被判无罪或者重罪轻判的,或者严重违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对指控证据作出不当排除的,依法提出抗诉;对于刑事判决或裁定在采信证据方面确有错误,导致定性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依法提出抗诉;对于法官滥用裁量权判定指控证据是否涉嫌非法取得、是否应当排除的,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
  ■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公诉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这就要求公诉人员加大对证据的审查力度,不仅要在证据审查中去伪存真,还要善于运用证据来证明存疑证据的合法性。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认了法庭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这必然导致控辩双方在庭审环节对证据合法性的抗辩会非常激烈,这对公诉人的出庭公诉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公诉工作的难度和风险加剧。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在证据合法性方面承担的证明责任,并且随着非法证据范围的扩大,有些物证、书证一旦排除,案件很可能不能提起公诉或者提起公诉后被告人被判无罪,当出现证据合法性问题时,检察机关要承担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证明不能,该证据就要被排除,指控的风险增加。三是公诉工作的强度加大。非法证据规则的确立加大了公诉人员的工作量,不仅要审查证据,排除非法证据,也要做好瑕疵证据的审查补正和完善工作,为排除非法证据所进行的证据复核工作,也将大大增加审查起诉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对策建议
  一要提高公诉人员的证据审查判断能力。刑诉法修订案第 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也就是说,刑诉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公诉机关必须证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这就要求公诉机关必须改变重口供的旧理念,在审查起诉及出庭公诉各个环节,都严格依照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严格取证程序,积极从客观证据中发现问题,寻找链条。使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其他大量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形成环环相扣、互相印证的体系。二要提高公诉人员在庭审中的应变能力。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后,所有证据都要经过庭审环节确认方可成为定案证据,这就必然导致控辩双方在庭审环节围绕证据合法性的辩论会变得异常激烈,这对公诉人员驾驭庭审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诉人在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充分与否将直接影响案件庭审的效果。在庭审前,公诉人应当认真仔细审阅案件的全部事实证据,一旦发现有非法的言词证据或实物证据,应主动通过合适的程序予以排除。为了尽早发现非法证据,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还应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耐心观看侦查阶段的全部录音录像,做到有备无患,谨防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突然提出排除申请。精心准备庭审预案。 庭审中细心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和质疑,要特别注意案件中出现的细节问题和相关知识,机动灵活回应,这样才能在庭审中做到胸有成竹、知己知彼,沉着应战。三要提高公诉人员的补强证据能力。既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也要做好瑕疵证据的审查补正和完善工作。

 
(作者单位:河北省隆化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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