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4年第5期
再谈『宪法是法』
◎ 何海锋

宪法是法,这种声音早已有之,但真正把宪法当法去落实的,却又少之又少。宪法“阳春白雪,和者盖寡,盛名之下,其实难副”的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听到最多的是,强调宪法是根本大法,有着不同于其他一切法的特征和优于其他一切法的地位,但又很少能解决实际问题。比如,公民的民主权利是宪法所要保护的一个根本问题,但公民的民主权利遭受侵犯却又屡有发生,发生后宪法却又不能及时施与援手。这是宪法的尴尬,也是法制的悲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宪法也是法。宪法与一般法律相比,共性是主要的,特殊性是次要的。没有这些特殊性的宪法是不完整的;而不具备这些共性的宪法,就不能称作“法”。宪法拥有很多光环,有人说她是“法律的法律”,有人说她是“万法之母”。然而,光环既可能代表实实在在的影响力,也可能属于虚无缥缈、束之高阁的偶像。过分地强调宪法与一般法律的不同之处不仅无益于宪法效力的彰显,而且还可能会影响到宪法的真正落实,从而沦落为成为政治意义上的文本,或者宣传家的材料。
  宪法首先是法,然后才能成为宪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之所以为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构成要件。首先,国家意志是法律正当性的来源。在现在民主政治框架下,国家的意志就是人民意愿的凝聚。第二,法律是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化指引。也就是说,法律必须回应和指引生活,而不能脱离生活。第三,法律要有监督保障机制。国家要制裁违犯和破坏法律的行为,并且这种制裁是高度确定的、制度化的。实际上,那些被尊重和遵守的法律都是以上要件完备的法律,而现实处境尴尬的法律往往顾此失彼。
  宪法是法,所以这些要件对于宪法也理所当然缺一不可。就当前来说,一是要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宪法的生成渠道,充分保障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真实有效地体现人民的意志,从源头上巩固宪法的权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让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通过宪法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二是要与时俱进,积极回应经济社会的变化,顺应人民的共同愿望,避免宪法游离于社会生活之外,保持宪法的活力和影响力。尤其是要顺应扩大人民民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不断推进宪法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三是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违宪审查机制,对违反宪法的文字或精神的主体和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行为。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必须同样认识到,承认“宪法是法”是宪法得到尊重和实施的前提。宪法首先是法,然后才能成为宪法。宪法是法,就应当创造条件让其具备法律的所有要件。这些应当成为当前的首要共识。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驻文化部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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