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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劝酒者应当对惹出的祸端埋单
◎ 颜梅生

有道是“无酒不成席”,亲朋好友春节相聚更加少不了推杯换盏、敬酒劝酒。而由于劝酒惹出的祸端,自然也就屡见不鲜。那么,对此类祸端应当由谁埋单呢?
  殷勤劝酒,醉死同学惹来侵权
  【案例】2013年2月10日,即大年初一。常年在外工作难得回家一聚的高春明一大早便邀了8名同学,中午在当地一家大酒店“好好喝一杯”。席间,由于与刘尚涛一直关系特好,高春明虽明知其不甚酒力,却因感情好,劝得格外殷勤,后来干脆玩起了猜拳喝酒,直至刘尚涛当场被喝得手脚瘫软、喘气不匀、趴在桌上、小便失禁,才拨打120,但刘尚涛却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刘尚涛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319/100ml,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面对刘尚涛家属索要高达50余万元赔偿,高春明显得满脸无辜:我没有料到且没想会是这样,怎么能让我担责?
  【点评】高春明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高春明明知刘尚涛不胜酒力,明知过量饮酒会损害刘尚涛身体健康乃至危及生命,却置后果于不顾,向其殷勤劝酒,甚至干脆猜拳喝酒,对危害疏忽大意、轻信可以避免,即存在过错。而《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然,鉴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而刘尚涛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预见自身行为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却禁不住“感情”诱惑,放任对自身控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强行劝酒者,好友醉驾难逃责任
  【案例】2013年2月11日晚,张传宝利用过春节的机会,请了6名好友在家“聚聚”。期间,李聪亮表示饭后须驾车去10公里外的火车站接前来做客的岳父母,表示不能喝酒。但张传宝却坚持要他喝,甚至拉下脸要挟:“是否一定不给兄弟一个面子?”李聪亮迫于无奈只好喝了一杯。可张传宝仍不依不饶,于是李聪亮又喝了第二杯。前后八两白酒下肚后,李聪亮已喘气不匀、有时还夹杂着胡话。而其随后在去火车站途中,当场撞死2位行人。因李聪亮无力赔偿全部损失,死者家属遂要求张传宝担责。而张传宝坚持认为:又不是我开的车,关我何事?
  【点评】张传宝必须担责。《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指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张传宝明知醉驾极易造成他人损害却强行劝酒,使劝酒行为与李聪亮的醉驾结合造成他人死亡,自然难辞其咎。
  同事醉酒,不加照料招来赔偿
  【案例】因在同事帮助、关照下,崔志林拿到5万元年终奖,为对大家表示感谢,2013年2月15日晚,崔志林在当地最好的酒店宴请同部门同事。期间,部门经理朱某由于架不住崔志林殷勤劝酒,喝下过量白酒。而后,众人来到一家上档次的KTV唱歌。朱某因醉成一团烂泥而被单独安排在楼上客房休息。3个小时后,崔志林去叫醒朱某回家时,发现其早已死亡。经鉴定,系醉酒后呕吐物阻塞气管导致窒息,却因无人照看及时发现所造成。而由于崔志林拒绝赔偿,朱某家属以崔志林明知朱某喝醉却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请法院要求判决崔志林担责。
  【点评】崔志林必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里涉及到先行行为义务问题,指的是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必须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本案中,崔志林对朱某殷勤劝酒,并使朱某处在醉酒状态是一种先前行为,在朱某已经“醉成一团烂泥”,失去控制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情况下,崔志林便因此产生了对朱某的照顾义务,或将朱某送至医院治疗或者家中,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可崔志林只是将朱某安排在客房休息,并未指派人员看护,使得朱某因出现呕吐物阻塞气管之危险却得不到及时排除,明显属于未能充分尽到职责。


责编:陆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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