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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过于强调“支持”会造成“监督”缺位
◎ 滕修福

长期存在的“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寓监督于支持之中”的提法,在人大工作的实践中产生了某种错觉,以至于让一些人误以为“人大监督就是支持”、“找政府的问题就是不支持政府工作”。
  笔者认为,“监督”是对权力运行的“制约”,“支持”则不属于“监督”,过于强调“支持”会造成“监督”缺位。
  监督的实质就是对权力的制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就“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明确:“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由此可以明晰,强化权力运行制约是监督的实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力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与“一府两院”在权力运行分配上是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就是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监督和推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监督的目的在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保障国家权力运行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真正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支持工作不属于监督范畴。人大监督具有法定性,国家还专门出台了监督法,以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支持则没有法律溯源,也不是人大应该行使的权力,充其量只能说是人大方面应该尽的责任和义务。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意在规范和制约“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这是权力;支持“一府两院”工作,是对“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鼓励和推进,属于责任和义务。监督是对权力运行的制约,支持是对权力行使的认同,二者正好相悖。因此,不能将“制约”与“支持”混为一谈。
  不能模糊“监督”与“支持”的主次关系。为强化人大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就“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特别重申要“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 进一步强调了在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中,人大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笔者认为,从辩证法的角度来讲,“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没有什么不妥之处;“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将监督放在第一位,还能说的过去;“寓监督于支持之中”,将支持放在首位,这种过于强调支持的观点极易造成人大监督的缺位,十分可怕。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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