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4年第11期
治国即是治吏
◎ 胡莉敏
  对于依法治国究竟治什么,有些人清楚,有些人其实并不清楚。就是道理上清楚的某些领导干部,在实践中也未必做得好。比如,相当长的时间中所存在的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行业等等,多半理解的都是“治民”,都是治老百姓,都是把法作为一种管理工具。我想,如果把法律仅理解成各级政府手中的管理工具,法治建设不但步履维艰不说,老百姓还会对所谓的“治民之法”产生厌恶,产生抵触情绪,从而不利于建设法治中国。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治什么?是治吏。对于这个问题,“人治”思想比较浓厚的毛泽东同志都不含糊。他在一次讲话中明确指出:“治国就是治吏,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将不国。”进入新时期,邓小平同志又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出:法治的核心是治吏,是治权。他说:“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错误影响也大,因此,我们党要特别警惕。”他坚决主张,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还坚决反对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把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把法治的视角触及到党,触及到党的领导人,邓小平可谓是第一人。
  依法治国何以就是治吏?道理很简单,一是官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他们手中的权力是否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性质、党的性质,关系到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关系党的执政地位。二是相对于国家权力来说,公民个人是相对弱小的。也就是说,现代社会对法治的主要威胁不是来自公民个人,而是来自国家权力,来自于掌握着这样那样权力的各级官员。如果各级官员的权力不能依法行使,法治就不可能存在。三是权力容易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容易产生绝对的腐败。腐败固然可恶,特权相对于腐败更为可恶。因为特权的缘故,腐败才会由非法变为合法的可能。而且在特权笼罩下的腐败,往往难以追究。大量的事实证明,对共产党人来说,威胁其执政地位的往往不是来自外部,而是来自掌权者的自身的腐败。腐败能葬送一切。因此,必须从严治权、从严治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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