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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问”即“答”更能彰显监督刚性
◎ 滕修福

“请工作人员把话筒交给县财政局局长曹齐麟同志,我有三个问题要进行询问,请曹局长作答。”近日在安徽省南部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县人民政府2014年财政预算及部门预算报告后,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科接过话筒突然发言,一下让县财政局局长曹齐麟措手不及,略显慌乱,与会人员的目光齐刷刷落到两人身上。(2014年05月27日《人民权力报》)
  读了这则消息,笔者对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科依法履职行使询问权和该县财政局长曹齐麟接受询问,表示赞赏!
  笔者认为,随“问”即“答”更能彰显监督刚性。据报道,许副主任“突然袭击”式的就财政预算连续追问了三次,多少让财政局曹局长感到有点意外:“还真没有想到啊,在今年审议报告环节,突然要我当场回答问题,有些意料之外,由于没有什么心理准备,开始还有些紧张,不过好在自己对情况熟悉,回答还算顺利,不然真要闹笑话”。
  “问”是权利,“答”是义务。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监督法专列第六章“询问和质询”并在其下第三十四条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依法可见,“询问”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监督职权和法定监督形式和手段;“回答询问”是“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员依法必须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一府两院”依法实施监督的过程中,“询问”可以随时进行;而“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员依法必须随即作出回应,进行释疑解惑,否则就是失责。
  “专题询问”只是“询问”的一种顶层设计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专题询问”是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2010年6月24日上午,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多位负责人到会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务院关于2009年中央决算报告,专题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创新询问的方式方法,率先开展专题询问,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作出了表率,带动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的浪潮。至此,“询问”这一法定监督方式,以“专题询问”的形式出现,被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所重视并采用。
  法定“询问”方式应彰显其个性特征。首先,询问具有原则性。法律只原则规定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相关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不像质询权的行使那样,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对其有严格的提出主体及程序等规定。其次,询问可以随问即答。只要是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行权进行审议时,各级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随时都可以行使询问权。然而,从近期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的实践来看,法定询问的这些个性特点没有得到充分的展现。如一些地方赶时髦为了询问而询问,预先设计好询问话题交“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作答,这种一问一答“导演式”询问,彰显不了询问的个性特征和询问应该达到解疑释难的监督目的。因此,笔者还是十分赞赏随“问”即“答”式的询问方式,同时也期待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履职行使询问权时,不要拘泥于“导演式”询问,只要有问题和质疑可以随时询问,在“和风细雨”中寻求答复;否则,可以依法联名提出质询案,让回答询问不负责任的“一府两院”相关机关接受更为刚性的监督手段。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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