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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任期“缩水”凸显法律无奈
◎ 肖 陆
  根据《光明日报》2014年5月23日报道:“最近调查显示:中部某省所辖数十个县的党政‘一把手’,干满一届5年的只有一半;南方某省某一个时期,在90多个县中,只有1名县委书记在岗位上干满一届。任期‘缩水’,危害甚多,令人担忧。”
  《光明日报》所点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有的县长选举上任不到半年,就被一纸调令调走了。有的市长选举上任刚两个月,上级又派他去了别的地方。干部任期的随意“缩水”,既有违于法律的规定,同时又是对代表民主选举权利的不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宪法》还同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首长每届任期5年。从宪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首长的产生和罢免的权力属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的时间由宪法所设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宪法的规定和权力的主导相比依然显得苍白无力,这显然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相悖,显然和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相悖。看来,不摒弃“人治”思维,不解决“依宪行政”的问题,依法治国恐怕只是一句空话。
  干部不是不可以流动,也不是非得干到一届5年,但干部的流动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必须合乎程序正义。如果领导一拍脑袋就调整干部,一是容易产生腐败,二是也会使干部产生种种“短期行为”。这是我们必须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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