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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可操作性等于无法
◎ 曹 众 孙小灵

良法必须要能得到普遍遵守。然而,法律文本中的“纸上谈兵”或是“稻草人”,在现实情境下并非个案。
  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细则》,以及各地方的禁烟条例、养犬条例、公厕管理办法等,不仅令媒体与公众疑虑其执行效率,甚至连立法者都承认,某些条款的操作性差强人意。
  不能被实施,无非一张废纸!细究起来,现实也确有欠妥与为难之处。
  有专家指出,一些地方未进行立法前评估,仅根据主观意愿或社会影响制定立法计划。还有一些委员反映,法规草案审议上半年寥寥无几,下半年扎堆上会,审议质量难以保证。
  此外,一些法规因涉及多头管理,以及所谓的综合治理,导致谁都管、谁都不管。例如,有的地方控烟条例涉及的执法部门多达十几个,管理主体即重叠又空白。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直言,有的法律法规比较抽象,没有具体处罚措施,执法主体也不清晰,让人觉得没必要遵守,不遵守也不会受到任何惩罚。
  “没有处罚,就没有震慑力。”广东省政府参事王则楚指出,执法部门若不严格执法,就无法提高市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比如醉驾入刑,立法前不少人都敢冒险,立法后交警部门“动真格”,很快就刹住了这股风气。
  当然,也有执法成本高、执法人员不足、素质不一等因素。如治理“中国式过马路”,有交警感慨:“处理一个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一般最长不超过10分钟,可是要真罚一个违法行人或非机动车,至少得磨半小时嘴皮子,不是说没带钱,就是软磨硬泡。”
  近几年,关于“道德范畴是否应纳入法律规范”的争议不断。如,2013年7月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常回家看看”条款。有专家与媒体人士质疑,这是否属于立法“激情化”?是否有“立法万能论”之嫌?依理而言,法治的概念绝不是万事立法,规定百款不如管用一条。
  一如习近平同志所言:“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宣告后,“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条制定一条”,“从扩大数量到提高质量,从有法可依到良法可依”,已经成为国家立法层面自上而下的广泛共识。
  2013年10月,张德江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抓好立法项目论证,在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科学确定立法项目。更加注重提高立法效益,建立健全法律出台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使这些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2014年2月,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刘佩琼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建议:“所有的立法,如果执行中需要有机构、编制人员及财政方面的开支,都应该做一个事前的调研,要对其预算做个估计,然后看我们的各层政府,哪一层去负责,他们有没有相应的能力去执行,比如说在人才方面、在机构方面、在财政方面,是不是能够确保,然后才能够立这条法,要不然立了法不能够执行,将来的问题就很大了。”
  她举例说,比如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老人护理、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立法时要作出长期承担的评估,使各级政府有所准备,按能力推行相关制度及政策。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认为,地方立法应注重制度条文设计的可操作性,对一些指导性条款予以细化。
  立法体现的是利益的博弈、资源的分配、权利的角逐。所以,程序也应以“众目睽睽”的方式广昭天下。一方面扩大立法博弈;另一方面丰富方式方法,广泛采取“三查(察)”、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列席和旁听、公民讨论、专家咨询与论证、媒体讨论、信访与网调等形式。此外,还要完善立法听证制度。简言之,尽管思想决定一切,但是程序也是实体价值的保证。
  归根结底,法律如果不能体现众意之法、科学之法、有效之法,也就难以实现由粗放型立法向精细化立法的转型。无良法甚于无法,还是要进一步革新“快比慢好、全比缺好、多比少好”的过时立法理念。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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