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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红黑名单要“抓大不放小”
◎ 李英锋
  “今后,我们将会同食药监总局等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诚信企业‘红名单’和失信企业‘黑名单’,将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不法分子公之于众。”6月10日,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徐令义表示。当日,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中央文明办等17个部门主办的2014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场活动暨第六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在北京举行。(6月11日新华网)
  作为一名长期奋战在食品安全监管一线的工商执法人员,笔者对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红黑名单非常期待。笔者以为,名单的设计功能如果能够被充分释放出来,就可以有效遏制违法失信经营,激励引导诚信守法经营,倒逼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在此,笔者根据在监管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食品安全的观察和理解,就如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红黑名单制度提一个建议——食品安全红黑名单要“抓大不放小”。
  “大”的市场主体,意即有一定规模,或有一定历史,或有自己的品牌、有一定知名度的市场主体,消费者和市场对这些市场主体的关注度较高,食品安全红黑名单对这些市场主体所做出的信用评价,尤其是负面的信用评价,将会对其产生很大的影响,甚至关乎市场主体生存发展的命运。因而,“大”的市场主体肯定会非常在乎食品安全红黑名单的信用评价,食品安全红黑名单对“大”的市场主体所产生的激励、约束、引导、规范的作用也就会非常明显。
  而小的市场主体,比如,小工厂、小作坊、小商店、小摊点、小吃部等,大都没有品牌,有的甚至连字号名称都没有,经营人员、经营场所、经营期限等不稳定,经营随意性强,得到的市场关注有限,信用评价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联系性较弱,信用评价难以对其经营活动产生很大的影响。这些特征在城乡结合部以及农村地区小的市场主体身上体现的最为明显,比如,一个村庄只有两三个小卖部,村民们了解信用评价信息的渠道不多、主动性不强,即便有小卖部有了信用污点,被以网络等形式公布出来,很多村民也可能不知道,知道了也可能不在乎,或者为了图方便,仍旧到该小卖部买东西。而流动商贩整天走街串巷、赶集上店,很多人连他们的姓名都不知道,怎么能把他们的信用污点和姓名对上号呢?另外,很多小的市场主体资金需求量少,并不需要贷款,信用评价就又少了一股“杀伤力”。而如果信用评价对小的市场主体的影响力弱,那么,小的市场主体对食品安全红黑名单的敬畏就会不足,自律意识就不强,食品安全红黑名单的整体功能就打了折扣。
  小的市场主体尽管单个规模小,但是数量多、群体规模大,且诚信问题频发,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所以,我们在建立和运行食品安全红黑名单制度时,一定要对小的市场主体更加重视,投入更大精力,一定要针对小的市场主体的信用特征和信用制约难点,加强监管,采取科学有效措施确保信用评价的影响力,确保食品安全红黑名单的设计功能充分释放。笔者以为,有必要建立这样一项制度——如果小的市场主体的信用污点达到一定数量和程度,政府有关部门向有关供货商提出信用警示,从而影响制约小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这一措施应该是有效的。
责编:白玲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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