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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引领国家治理现代化
◎ 白志国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集中体现。没有国家治理法治化,就没有国家治理现代化。国家治理法治化程度越高,说明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程度越高,则国家治理现代化程度就越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目标。要紧紧围绕国家治理现代化,从制度建构、制度执行、制度环境等几方面着手,全力推进法治建设,用法治建设引领国家治理现代化。
  一、继续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夯实国家治理的法制基础
  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法律体系、体制机制等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法律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他各项制度体制机制的依托和载体。我们取得全国政权、成为执政党后,着眼于国家治理,从废除国民党法统,制定政协共同纲领,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和法律形式,对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对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对一系列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对国体、政体以及各方面的基本制度,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予以确立,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治理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
  国家治理体系是不断发展完善的,作为其重要组成的法律体系也必然不断发展完善。当前,我国法律体系总体上适应国家治理需要,但自身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而且,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不断深化,仍有待不断总结经验、深入探求规律,朝着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持续努力。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人大主导、人民主体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执行性,在发展完善法律体系的同时,统筹法律体系与其他各方面制度体制机制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使国家治理体系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二、推动宪法法律有效实施,不断提高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制度执行是国家治理的关键环节,执行不力而造成的制度浪费是最大的浪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各方面法制比较完备了,不代表法治化水平必然就高。不断提高国家治理法治化水平,关键是推动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宪法法律没有落实,或者没有全面有效落实,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存在形式主义的危险,就会削弱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桎梏。当前,推动宪法法律有效实施,进一步提高制度执行力,是国家治理中亟需认真面对和下气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推动宪法法律有效实施,各级领导干部担负主体责任。要进一步深化法的权威与党的权威一致性的认识,深化法治建设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地位与作用的认识,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保证宪法法律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作为一种政治责任,放在心里,担在肩上。要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不断增进法治意识,提高法治修养,锤炼法治能力,勇于法治担当。要坚持法治思维与战略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底线思维、创新思维一体运用,法治手段与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纪律手段、教育手段协调使用,法治建设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规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在法治伟力的不断彰显、法治红利的持续释放中,扎实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
  三、深化全社会法治认同和法治信仰,凝聚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力量
  制度环境是制度运行的必要条件。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离不开全社会的法治认同和法治信仰。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当前,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和权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但与此同时,“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口头”,“信访不信法、信关系不信程序”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地存在,维护和树立全社会的法治认同、法治信仰仍然任重道远。
  要坚持宪法自信,用以引领对各项法律规范的信任、坚持和坚守。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法律法规是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化形象化。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首先是对宪法的自信。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领域明确回答“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这一根本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监督权力、制度创新的主体地位,把人民群众中蕴藏的无穷力量有序引导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轨道上。要紧密结合法治实践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创新方式,提高效能,引导人民群众善于从法治视角认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既不封闭僵化,又不改旗易帜。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尤其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把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摆在重要位置,推动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公平正义不缺席、不迟到,为群众安居乐业靠法、解决问题用法创造条件营造氛围。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责编:马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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