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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状告公司:要我上班请付工资
◎ 大 河
  2012年,《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出台,规定产假拟由90天增至14周,流产者也有不少于2周的产假,首次将私营企业纳入法规调整范围。新条例出台后,一些企业在招收女职工的时候肯定会设置一些门槛,或者设置一些附加条件,比如女性在多少岁之前不许结婚等,来进行限制。还有一些企业,往往找个茬儿扣掉产假期间的工资或撤换其原有工作岗位,甚至以“工作性质特殊”为由,逼女工“主动”提出不休产假。
  北京市毅凡商贸有限公司的员工周雪琳在产假期间,因为工作需要,不得不到公司上班。周雪琳认为,公司既然准了她的假,现在又让她来上班,那她每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都应该算加班,公司除支付她应得的产假工资外,还应支付她双倍加班费,而且每天要按8小时算加班费。而公司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三种加班情形周雪琳都不符合,她没有在节假日上班,也没有在8小时之外上班,何来加班一说?如果付双倍加班费,再加上已经支付的产假工资,那她工作一天,要拿人家3天的工资,公司不可能当这个冤大头。双方都不肯妥协,一直把官司打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这起特殊的劳动官司引起多方关注……
  产假未休完,公司急召她回去工作
  今年28岁的周雪琳是北京市毅凡商贸有限公司的员工, 2012年3月,周雪琳怀孕了。新生命的到来让小两口感到无比惊喜,日子过得很快,转眼离周雪琳的预产期只有不到20天了,周雪琳准备向公司的负责人王经理正式请产假。
  在人事部工作多年的周雪琳负责着公司全体员工的考勤,对于公司的请假制度,周雪琳比谁都清楚。根据国家规定,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实行晚育的还可以增加产假30天。周雪琳算是晚育,她仔细盘算了一下,写了一份128天的产假申请。
  仔细看了周雪琳的产假申请后,王经理却皱起了眉头。他有些不高兴地说:“小周,咱们公司给女员工规定的产假是多久,你不会不清楚吧?别的女员工请产假一般都只请三个月左右,你怎么请这么久?”
  周雪琳解释说:“国家规定,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但是因为我现在生育算是晚育,国家还规定晚育的女员工可以增加30天的产假,所以我可以请假128天。”王经理虽然心里不乐意,但周雪琳说得有理有据,却也只能批准。
  请完产假后,周雪琳开始在家安心休养。2012年11月,预产期临近的周雪琳被送到了医院,两天后,她被推进产房,剖腹产下了一个健康的宝宝。
  大年初三,周雪琳忽然接到了王经理打来的电话,希望她能回公司上班。听到要回去上班,周雪琳懵了,她疑惑地问:“可是我的产假还没有休完,现在叫我回去上班,是不是弄错了?”王经理叹了口气说:“你也知道,每次过年都有不少员工辞职,公司马上也打算招一批新员工,人事变动比较大,工作也比较重。你在人事部的时间最长,工作能力也最强,有一些事还真是缺你不行。”
  再次回到公司之后,周雪琳才知道部门里另外一位工作了三年的老员工也在新年过后辞职了,剩下的几个同事经验不足,根本应付不了现在的工作,周雪琳这才明白为什么王经理一定要让他回来。工作量大,人手又不足,周雪琳忙得团团转。休息了两个月后忽然这么劳累,周雪琳的身体有些吃不消。
  坚持工作了一个多月后,周雪琳拖着虚弱的身体向王经理请假。王经理也怕她累垮了,批准她继续回去休养。在家里休息的时间,周雪琳悉心照料着宝宝,看着孩子在自己的照料下健康红润的脸颊,周雪琳觉得不仅宝宝离不开她,她自己也离不开孩子。眼看着上班的日子越来越临近,周雪琳越来越焦虑。想想上班的那段时间,自己每天看不到孩子的担忧,她再也不想离开孩子一步。同丈夫沟通过后,周雪琳决定正式辞职。产假结束后,周雪琳就向王经理递了辞职报告。考虑到周雪琳的情况,公司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一切手续办完以后,王经理通知她月底结算工资。
  辞职的过程很顺利,然而等月底去结算工资时,公司却按每个月2000元计算,只给她发了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周雪琳在产假期间上了一段时间的班,共计1个月零11天。周雪琳本以为自己在休假期间上班应按照加班计算,公司会按照平均工资的200%付给自己双倍的工资。她找到了王经理,谁知王经理却说:“公司在你产假期间已经支付了工资,没理由再付给你加班费。”周雪琳急了:“可是那段上班的时间在我的假期内,上班应该按加班计算。”王经理沉着脸说:“好了好了,工资已经给你了,就这么多,你爱要不要。”周雪琳气得说不出话,她没想到自己在产假期间过来加班反而成了白白工作。想想那些天的辛苦劳累,周雪琳怎么也咽不下这口气。
  维权到底,一定要讨回产假加班工资
  2013年10月,在多次和公司交涉无果后,周雪琳在丈夫的支持下,把北京市毅凡商贸有限公司告上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按照平均工资的200%付给自己双倍的加班工资。在法庭上,北京市毅凡商贸有限公司的代表承认了周雪琳在产假期间上班1个月零11天的事实,但他坚持认为公司已经向周雪琳支付了产假工资,再支付1个月零11天的加班费没有依据。
  我国的法律对加班工资支付规定了三种情形,《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1,依法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2,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3,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周雪琳的情况不符合法律对加班工资支付规定的这三种情形,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不同意周雪琳的请求。
  周雪琳觉得很委屈。看着妻子气馁的样子,丈夫鼓励她说:“没关系,咱们继续告,理在咱们这边,我不信讨不到公道。”有了丈夫的安慰,周雪琳觉得踏实了很多。
  2014年3月,周雪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北京市毅凡商贸有限公司讨要加班工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北京市毅凡商贸有限公司已经向周雪琳发放了产假期间的工资,但双方一致确认周雪琳在产假期间上班1个月零11天,表明周雪琳在产假期间又提供了1个月零11天的正常劳动。法律对加班工资支付仅规定了三种情形,周雪琳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请虽然缺乏法律依据,但周雪琳作为女职工,其在产假期内的权利应给予特殊保护。按照规定,产假期间加班可申请补休,但鉴于周雪琳已经辞职,无法安排周雪琳补休,所以应由公司将周雪琳未休的产假折算成工资进行支付。
  2014年5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周雪琳请了128天产假,她的工资福利加起来每个月有5900多元,但公司只发给她每月2000元基本工资,应补发4个多月未发全的工资,再加上一个月零11天的工资7000多元,遂法院判决北京市毅凡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周雪琳产假工资共23574元。
  面对着这次的判决结果,周雪琳欣慰地说:“虽然这次讨要加班工资的过程很曲折,但我相信法律最终会保障我们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未经作者同意,本文禁止转载、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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