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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黑字”的合同被判无效为哪般?
◎ 章 法
  合同的缔结遵循自愿原则,当事双方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对权利义务的分配进行约定,但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所禁止的事项,合同自然就将归于无效。
  近年来,当事人通过合同形式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事项进行约定,但事后又因合同履行问题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时有发生。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往往在判决中就认定合同无效,而一旦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基于无效合同所提出的诉请也就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一】请托费打“水漂”,莽撞父母人财两空
  小伟是父母的掌上明珠。为使儿子接受良好教育,小伟父母一心想为儿子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后来打听到城里的一所中学不仅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而且学习环境好,便打定主意想把儿子转到该校就读。但是由于小伟居住在城郊,小升初的成绩一般,又没有其他艺术特长,想要符合该校的招生标准成功转学并不是一件容易事儿。
  爱子心切的小伟父母于是经人介绍,找到了一家在教育领域人脉颇广的咨询公司。经过一番沟通,2013年6月,双方签订了一份《转学入学咨询合同》,约定由咨询公司为小伟办理就读该中学事宜,小伟一方于合同签订后先支付3万元预付款,待拿到录取通知后再付清余款2万元。合同签订当天,小伟父母当即将3万元交给咨询公司,公司也出具了收据。
  然而,小伟最终却并未如愿以偿转入该中学就读,期望落空的小伟父母于是找到咨询公司,想要回预付的3万元钱,可遭到了对方的拒绝。无奈,小伟的父亲把咨询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咨询公司和公司具体经办人返还3万元预付款及利息,并支付违约补偿款1万元。
  庭审中,双方就合同未能履行的责任各执一词。小伟父母一方认为是咨询公司没能在约定期限内办妥委托事项,应该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而咨询公司则认为他们已经为小伟争取到学校的面试机会,是因为小伟一方主动放弃面试才导致小伟无法顺利入学的,所以责任在小伟一方。而且,咨询公司提出,公司已经把收到的3万元预付款用在了打点和疏通关系上,所以不同意返还这笔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伟父母与咨询公司订立的合同因合同目的违法及产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而无效,判决驳回小伟父母一方全部诉讼请求。同时认定3万元预付款属于用于非法活动的财物,裁定予以没收。
  【说法】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形式合法,目的正当,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其实施将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双方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是由被告为原告办理跨学区入学,该合同目的的实质是规避义务教育法有关“就近入学”的原则规定。而且双方当事人都知道为达成这个目的,必须通过如被告所述的“疏通关系”等非常规手段才可做到,这从合同标的额竟达到远超此类代办费用一般标准的5万元就可见一斑。
  所以,实施该合同的行为显然将在客观上扰乱正常的教育管理秩序,而实施成功后的结果也将变相侵害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所应享有的入学权利,因此无论被告是否完成了该委托事项,这份合同都因为其目的违法和产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而归于无效。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违法所得应予收缴。本案中,原告支付的预付款3万元属于用于非法活动的财物,被告收取该款构成违法所得,而且被告收取该款后无正当使用用途,所以这3万元款项原告无权要求返还,被告也无权予以收取。
  【案例二】创业梦断,缘起靠不住的“挂靠”执照
  2011年9月,小梅获知郑先生准备转让一家便利店,正打算盘下一家店铺做点小生意的小梅赶紧联系了郑先生。经协商,两人达成了口头转让协议,以28万元的价格整体受让该便利店,包括店内全部设备、货物及证照。小梅当即支付了2万元定金,郑先生也出具相应收条。
  此后,小梅经过了解发现,该便利店所办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上的经营者都并不是郑先生本人。而且根据便利店所加盟的连锁公司的政策,也不允许小梅与郑先生之间的转让行为,除非小梅另行交纳17万元加盟费,重新办理手续后方能加入。
  发现实际情况与预想有出入后,小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达成的协议,并要求郑先生返还定金2万元。
  诉讼过程中,郑先生提出反诉,他认为收条上注明的“证照”转让,其实质是由小梅继续以案外人(证照上登记的经营者)的名义进行经营,而非小梅理解的将证照变更。郑先生营业执照不能过户,若重新办理加盟手续、烟草酒类许可证的话,所需费用远不止28万元,对此小梅应当是明知的。因此,郑先生认为小梅无故反悔属于违约,因为小梅的违约行为,导致他一系列的损失,所以提起反诉,向小梅索赔近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合同中约定转让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所以判令郑先生返还小梅支付的定金2万元,驳回郑先生的反诉请求。
  【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个体工商户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我国,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必须依法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允许其合法经营的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因此,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转让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实质上是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明显违背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合同应认定无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
  本案中,原、被告达成的定金合同,也因转让协议的无效而同样归于无效。合同无效后,因为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知道国家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禁止转让的相关规定,所以对于本案所涉转让合同的无效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主张返还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而依据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即便被告存在损失,因为双方都有过错,各自的损失也应由各自承担,因此法院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三】委托事项不靠谱,“李鬼”公司难保安保
  2010年,某管理公司与某制造公司签订一份《保安服务合同》,约定由管理公司向制造公司派驻保安9人,承接制造公司内部资产守护、门禁、守护区内巡逻等项目的安保服务。制造公司每月向管理公司支付2.5万余元服务费用。
  没多久,双方因为保安派驻的问题发生争议,管理公司没有向制造公司提供服务,制造公司也没有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管理公司认为,他们已经积极筹备保安人员,准备开展保安服务,但由于制造公司始终拖延接受派驻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依据合同约定,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索赔违约金5万元。
  但在法庭审理中,法院查明该管理公司核准经营的范围内不包括提供保安服务的内容,管理公司也没有取得相关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据此,法院认为管理公司不具备提供保安服务的资质,双方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无效,最终驳回管理公司索赔违约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
  【说法】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国务院颁布并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从事保安服务的公司需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没有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也没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许可从事保安服务,因此,依法原告不得从事保安服务。
  原、被告签订的以保安服务为内容的《保安服务合同》,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原告按无效的《保安服务合同》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万元没有合法根据,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提醒】签订合同需遵循公序良俗
  随着市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升,过去一些难登大雅之堂的“交易”也通过合同形式约定下来,看似可以在纠纷产生后寻求法律途经加以保护,但事实上当合同构成法定无效情形时,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此时基于无效合同内容提出的诉请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而且,如果合同因目的违法或损害公共利益等原因导致无效时,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参与非法活动的财物还有可能遭到法院收缴。
  因此,法官提醒,签订合同时务必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交易,切勿因小失大。此外,市民在签订合同前还需验看对方资质、了解相关领域法律法规,避免因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责编:王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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