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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人大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
◎ 李广恩

今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回顾总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年来取得的辉煌成就和丰富经验,展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光明前景,目的是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充分发挥人大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的新局面。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肩负着宪法法律赋予的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重要职责,在依法治国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充分发挥人大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依法行使职权,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贡献。 
  一、全面把握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目标任务,充分发挥人大立法的重要作用,在新的起点上推进立法工作与时俱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法可依是前提。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截至目前,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237部、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了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一个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骨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应清醒地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已形成,但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没有止境,立法任务仍然很重。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推进科学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这为在新的起点上推进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重大部署,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需要我们深化认识,准确把握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在新的起点上推进立法工作与时俱进,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一是明确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立法的作用。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地方人大立法作为国家立法的必要补充,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适应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为国家立法积累了有益经验。要围绕深化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持立改废并重,把更多精力放在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完善上,放在实施性法规的制定修订上,积极开展创制性立法,不断完善地方性法规体系。一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为完善现代市场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健全城乡一体化机制、转变发展方式、放活市场主体、保护生态环境等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二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与科学发展、深化改革开放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及时作出修改、补充和完善;三是抓紧制定和修改与国家有关法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更好地保证国家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 
  二是健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积极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新途径,健全法规草案公布机制,实现法规草案公布常态化。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应在人大网站上公布,重要法规草案还应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健全吸纳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回应社会关切。这既是扩大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过程,也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过程。要积极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健全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案例分析等方式,对法律制度的科学性、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法规执行的有效性等作出客观评价,为健全完善法规提供重要依据。 
  三是积极推进立法工作与时俱进,不断提高立法质量。适应深化改革开放、推进科学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推进立法工作创新,增强立法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要从重视经济立法向经济、社会立法并重转变。当前要把立法的着力点放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绿色崛起、保护资源环境和人民群众关注的民生改善、社会管理等热点难点问题上。依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资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事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使立法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二是要从一般立法向特色立法转变。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着眼改革发展大局,立足省情特点,推进地方特色立法,尽可能实现由宏观到微观、由浅及深的转化,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二、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重要作用,切实把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落到实处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确保宪法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近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贯彻实施监督法,坚持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方式,注重监督实效,有力推动了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但也存在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手段单一、监督力度小、监督效果不明显等问题。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重要作用,把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落到实处,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不断提高人大监督工作水平。 
  一是突出监督重点,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针对性。要坚持围绕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思路,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视察等方式,加大对“一府两院”监督力度,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切实增强监督工作针对性。一是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选择贯彻实施中问题较多、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法律法规,通过执法检查、执法调研、听取审议执法情况报告等形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二是加强对经济工作监督。重点对宏观经济运行、经济结构调整、工业转型升级、全口径预算和决算、新型城镇化建设、“三农”工作、农村金融改革、资源环境保护、重点领域改革等实施监督,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三是加强对民生工作监督。把扩大就业、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扶贫开发、医疗体制改革、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饮水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作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使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四是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组织开展审判、检察、诉讼等执法检查,督促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司法队伍建设,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是创新监督方式,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性。切实增强监督意识,创新监督方式方法,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监督工作。除了运用开展执法检查、执法调研、专题视察、专题调研、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等监督手段外,要积极探索运用开展专题询问、专项工作评议、述职评议、满意度测评、提质询案、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活力,不断提高监督工作实效。 
  三是创新监督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监督工作。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不断创新和深化监督工作,完善监督机制,坚持初次监督与连续监督相结合、综合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专项工作评议与执法检查相结合、审议意见转办与跟踪监督相结合,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加强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督办和整改工作,跟踪监督,一抓到底,务求实效。 
  三、围绕推动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充分发挥人大对重大事项决定的重要作用,保证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本质要求,是推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机制保障。近年来,不少地方人大积极探索创新,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人大决定重大事项的作用,围绕推动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经济、教育、民生、环保等重大事项,通过法定程序及时作出决议决定,有效健全了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决策机制,促进了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一是要提高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最根本的权力,是人民群众参与地方事务管理的具体体现。二是要正确处理好人大行使决定权与党委领导权、政府执行权的关系。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要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善于把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及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并监督政府贯彻落实,真正做到“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有效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使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落到实处。三是要健全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机制,为行使决定权提供制度保障。要制定重大事项决定权相关法规,规范重大事项决定程序,从决议决定起草、调研、论证、审议、表决等形成一整套规范程序,不断提高决议决定质量,充分发挥决议决定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人大在普法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着力营造全民学法守法的浓厚氛围 
  从目前法治建设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普遍存在。有的人对权力的敬畏超过对法律的敬畏,法律至上的理念还没有在人们的思想中生根。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有的地方在推进法制宣传中存在一些误区,将普法对象倒置,人民群众被动地成为普法对象,导致法律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出现只可治民而不能治官的现象。同时,一些干部长期习惯于用行政手段、行政权力解决一些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诱发和强化着“权大于法”、“信法不如信权”等错误认识,影响了全社会法律意识的养成和增强。这就需要充分发挥人大在普法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及时作出关于开展普法宣传的决议决定,督促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普法规划,在全社会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和法律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事业发展。树立法治思维,是公民素质提高的重要标志。广大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尤其在表达诉求、维护权益时,要学会依法办事。要使更多的公民懂得,运用法治思维,采取法治方式,才能维护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政府坚持依法办事,群众懂得依法维权,让法治思维深入人心,融入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我国改革发展才能走得更稳更实,各项事业才能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作者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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