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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环境执法管理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
◎ 王 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日益提高。环保执法是环保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是我国各项环保方针政策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就基层环境保护工作而言,环境立法固然是基础,但如果没有健全的环境行政执法,环境保护法制化最终将无从谈起。因此,环境行政执法在基层环保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优劣程度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关系着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能否得到有效实现,进一步考察与研究地区环境行政执法问题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十分有益的。
当前,基层的环境行政执法在执法环境、环评的执行、“三同时”(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后期监督、排污许可的发放和排污收费等多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市场机制的不健全,执法主体的不规范和立法的不完善是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必要从加快环境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入手,改善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现状。然而执法中却存在以下一些问题,降低了环保部门行政执法的能力。
  第一,环保部门的执法权限不足。
  环保法律法规偏“软”,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强制执行权。 目前,环保部门只能通过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方式迫使不履行环保法律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但法院由于种种原因难以执行到位,给环境执法带来一定难度,无形中降低了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
  第二,机制尚不健全,执法能力较弱。
  在机制方面,部门联动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在日常执法中,还没有完全解决环保“单打独斗”的问题。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然而事实上,一些公安机关对此类违法行为往往“视而不见”。而群众向环保部门投诉,环保部门却不能越俎代庖去越权执法。并且目前环境执法装备差,监控手段落后,人员少而且素质参差不齐,经费难以保障,使得环境执法能力较弱。
  第三,环保体制不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一是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隶属当地政府,其人事、经费、物资由地方政府掌控,不可避免地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二是盲目上项目,且处罚不力。近几年来,虽然基层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有所提高,但仍有一部分人环保意识淡薄,只追求眼前利益而忽略长远利益,这样使一些不该上的污染项目也上了,该关停的没能关停,该处罚的难以处罚,造成执法的被动。
  第四,环保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实践中,我国的环保立法通常是各部门分别负责起草,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一些部门在起草法律草案时,不从全局出发,仅着眼于本部门的利益,并试图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部门立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缺乏衔接性与协调性。使得有关部门的执法权限交叉,甚至发生冲突,人为地形成执法的“密集地带”和“真空地带”。
  第五,环境执法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不够。
  环境执法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不够,不仅不利于实现环境执法的公正性,又给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形象打上一定程度的折扣,同时亦无益于有效地监督环境执法活动。如听证程序在环境执法中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听证程序无统一的执行标准,但基于清晰明了的执法标准作出的执法决定是被环保行政相对人心悦诚服地接受和认同的前提条件之一。另外,由于缺乏相应的鼓励公众参与环境执法激励机制,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并不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民主程序在环境执法领域的应用受到限制。
  环境执法中上述障碍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的质量。为了进一步提高环境执法的质量与水平,实现环境严格依法行政,我们须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一是加大环保法制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公众环保意识。
  加大环保法制宣传力度既要增强普通民众的环保意识、责任和法制观念,又要增强广大环境执法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环保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这是强化环境执法工作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如果环保法律意识和责任能够成为扎根于民众内心的理念,领导干部能够真正树立起法律至上的理念,自觉维护环保行政执法,养成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环保法律法规必然能得以贯彻实施。
  二是增强环境执法的独立性,实行垂直管理。
  环境执法最为困难的是在县级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既减轻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又理顺了上下级之间的关系,这样,环保纵向管理不严的问题得到较好解决,环保内部各自为政的现象也将大大减少,有利于提高环境执法效率。
  三是强化环保法权利,提高环境执法效能。
  增强环保制度的可操作性,对环保法律法规中义务性条款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增加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赋予环保部门必要的强制执法手段,可免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差,使环境违法行为能及时得到制止,最大限度地减轻污染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且有助于改变环保软执法的状态。
  四是建立统一监管与分部监管相结合的机制。
  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应建立起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协作配合关系。笔者认为修改《环境保护法》和环保单行法时,应当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环保工作上是横向协作关系,并在适当的时候建立强有力的、可行的协作配合机制。在处理部门关系上,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树立大局观念,主动协调,相互沟通,要把各个部门充分发动起来,形成合力。
  五是加强环境执法的民主性,增强环境执法透明度。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开执法的依据,以及环保方面的政策及办事的具体程序,各类环保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从而实现公众对环境执法的民主监督。确保执法人员在情与法的抉择面前做到公正廉洁,避免“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等现象的发生,从而真正树立环境执法的权威和威信。


(作者单位:河北省定州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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