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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担当、有为、创新精神 开创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新局面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马兰翠
  如何切实加强和改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从根本上改变决定权行使弱化甚至虚置的状况,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重大的实践问题。
  一、我省各级人大行使决定权现状与新的形势任务要求极不适应
  这些年来,特别是2005年实施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后,各级人大依据宪法法律和省规定的要求,在依法行使决定权方面作了多方探索和努力。从省人大常委会的规定来看,它的出台较好地规范了各级人大决定权的行使,所发挥作用是积极的、有效的。但随着实践的深入,也显现出比较原则、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够的问题,需要与时俱进地加以补充和完善。从规定的实施情况看,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但与依法治国要求、与宪法法律赋予职责、与人民群众期盼相比,依然问题不少、差距很大,总体上不够理想。集中表现为:
  一是认识不够到位。一些地方对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缺少足够的认识,对宪法法律有关规定缺少全面准确完整的理解,因而行使决定权的主动性、积极性较差,针对性和创造性不强。有的干部精神懈怠,主动作为不够。有的甚至担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会被认为是向党委要权、同政府争权,会淡化党的领导,影响与政府的关系,因而顾虑重重,缩手缩脚。
  二是权力行使弱化。一些地方人大在理论与实践、党委决策与人大决定的紧密结合上下功夫不够,在充分运用决定权推动党委决策部署落实上长期没有破题。有的认为重大事项主要靠党委决策和政府执行,人大无需再作决定或只是走走形式,导致事实上的权力虚设和行使弱化。有的甚至一届没有作出一项实质性决定。
  三是决定质量不高。各地人大尽管或多或少行使了决定权,但或由于选题不准,或由于出台时机不对,或由于应付差事,或由于没有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作出的决议决定程序化偏多、决策性偏少,面面俱到、过于原则偏多,突出重点、切中要害偏少,导致无关痛痒、流于形式,没起到应有作用。
  四是贯彻落实不力。一些地方人大几乎没有对决议决定落实情况开展督查。通常作出后即束之高阁、纸上谈兵,不催进度、不问结果,决而不行、行而不力,没有落实到位。
  二、深刻认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地位、意义和作用
  全省各级人大必须围绕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着眼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重新认识、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地位、意义和作用。
  第一,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责。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人大及其常委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同依法行使立法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一样,都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人民意志,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的具体实践。对于目前没有立法权的市、县人大尤其如此、尤为重要。这种由宪法法律决定的性质不可改变,赋予的地位不可动摇。否则,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根本性质和法律地位就难以完整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就难以真正实现。
  第二,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可靠保障。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必须更好地代表民意、集中民智,紧紧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牢牢把握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使人大决定和省委决策紧密结合、高度一致,为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适时作出决议决定并推动贯彻执行,确保一切改革于法有据,为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为河北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第三,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推进依法治国的有效途径。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各级人大依法做好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各项工作,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意图、人民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组织和动员全体人民一体遵照执行,这对于从制度上、法律上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三、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要敢做善成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履职智慧破解难题、谋求突破,着力推动行使决定权的理论与实践创新,使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在全面保障和推进依法治国及各项事业发展中更好地担当使命、树立权威、发挥作用。
第一,坚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用权自觉和履职自信。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必须进一步深化认识,深刻领会依法行使决定权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破除二线思维和无所作为观念,破除精神萎靡、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情绪,以担当、有为、创新精神,把重大事项决定权用好用足用活。要进一步坚定信心、主动作为,坚持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有机统一,正确处理好人大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的关系,紧紧围绕党委重大决策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正确处理好人大决定权与政府行政权、“两院”司法权的关系,寓支持于决定之中,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第二,围绕战略性、全局性、根本性问题适时作出决议决定。要坚持把宪法法律规定同本行政区域实际紧密结合,把原则性规定融入丰富的实践,把握特点、抓住重点、破解难点。要坚持因时因地因势制宜,根据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不同时机的需求,从各自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和确定本行政区域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点、范围与着力点,使之切合实际、符合规律。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党委重视、人民群众关切、影响重大、涉及面广、“一府两院”迫切需要权力机关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问题,找准人大行使决定权和推进改革发展的结合点,适时作出决议决定。
  第三,全面提高和确保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质量。提请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建议议题,要通过多种民主渠道,广泛征求代表、委员及社会各阶层和广大公众的意见。提请人大审议前,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及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进行专题视察、调查,掌握情况、充分论证。遇有重大问题或存在较大争议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人大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结合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广泛听取意见,达成各方共识。尝试建立议题公示、公民旁听、专家参与、引入辩论等机制或单项表决机制,全力提升决议决定质量,增强决议决定的科学性、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持续不懈地推动决议决定落实。根据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人大常委会要审议“一府两院”提出的相关实施方案,向“一府两院”提出任务和要求,促进和确保决定具体化并得到切实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机关要认真贯彻实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报告执行情况。人大常委会要跟踪检查实施情况,对不作为实行责任追究。对不按规定报告,对决定执行不力或拒不执行的,要启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等刚性手段,促进和确保决定落地。
  第五,从根本上提高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能力。要紧密结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的理论武装、法律培训和知识储备,使组成人员从根本上提升议大事、抓大事、谋全局能力。要学会和熟练运用调查研究基本功,切实做到既调查也研究,更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应用,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建立在深入调研和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要高度重视建章立制,切实加强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规律和特点的研究,完善工作机制与制度设计,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要逐步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业结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提升决策本领,为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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