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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权的法律保护
◎ 史高嫣

  目前我国未富先老的现状已经成为一大社会难题。而农民所面临的主要社会风险也渐渐发生了变化,在传统的养老模式下,农民主要担心的社会风险是因病返贫,而现在他们所面临的风险还增加了养老没有保障。当下,农村人口老龄化大大快于城镇,农村劳动力的减少和农民收入偏低,导致了传统的农村养老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所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障法律体系的紧迫性越来越强。 
  一、我国当前农村的养老问题 
  由于当前农村的传统养老模式如家庭养老或土地养老都随着社会的变化逐渐弱化,农民的老年生活风险日益增高。首先,几十年的控制人口政策导致我国农村的家庭规模小型化,劳动人口越来越少,夫妻两人除了要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以外,还要抚养未成年孩子,赡养老人,其财力和精力有限导致了难以维持家庭养老功能的正常运转。其次,随着现代化、高科技的迅速发展,社会分工更加精细,生产竞争日益激烈,从客观上弱化了农村家庭的凝聚力,同时削弱了家庭养老的效果。再次,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转移到城镇打工,农村剩余人口主要为老人和孩子,所以导致与老人的感情渐渐疏远,传统“孝道”的家庭观念日渐淡漠。最后,由于城镇化建设使农民部分或全部丧失了土地,即使还拥有土地,由于老年人体力有限也难以担负繁重的农业劳动,经济收入甚少,导致老年生活得不到保障。 
  二、中国养老模式应当从家庭化走向社会化,从道德约束走向法律强制 
  新形势下的中国养老应当从家庭养老的模式走向社会养老,从传统的养老文化走向养老体系的法制化,从单一的物质供给赡养提高到对老年人物质精神上的兼顾,尊重、保障老年人的养老权益,避免“老无所依”。 
  首先,养老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我国《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养老保障权。然而,养老保障的现状较之法律规定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现今迫切需要构建完善的养老法律体系,保障老年人这项基本权利落实到现实生活中。  
  其次,养老权是一种社会权,即公民享有让国家和社会给予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是作为公民的社会生存权的重要体现。保障农民的养老权的实现,不仅需要政府主导和社会的参与,也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并完善“以居家为主、社区为辅、国家司法救济为保障”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最终实现以养老权为核心的养老法律体系的构建。 
  总之,养老权是公民在年老时享有让子女赡养并要求国家提供基本养老社会保障的权利,所以保障养老权的落实要确立三大养老原则 :   
  1、养老自由原则 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人性的尊重,应当尊重老人选择自己晚年生活方式的权利,主要包括婚姻自由和财产自由。以婚姻自由为例,老年人同样有追求幸福人生的权利和自由,子女对父母婚姻的干涉是对老人正当权益的侵害,而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更不会因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2、尊严养老原则 尊老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从曾经的强者和财富的创造者变成了当下的弱者和需要被照顾的对象,他们需要社会对他们的肯定,平时需要家人更多的关爱和帮助。也就是说让长者有尊严地变老,这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3、情感养老原则 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不但要对被赡养人提供物质上的生活保障更要关注老年人在精神和心理上的需求,使其在情感上得到慰藉。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将伦理道德入法,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  
  三、我国养老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农民养老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对8亿农民的养老问题的处理将影响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全局,这关系到我国的长治久安和可持续性发展。然而,农民养老权益问题又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系统社会工程。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制度的完善是解决农民养老的最根本、最有效的手段。要达到农民养老在物质和精神上的满足,各种相关法律制度不能孤立地实施,而应该相互配合、综合运用,因此,加强农民养老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工作,从制度层面上对农民养老进行有效保障,才是完善农民养老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但是随着家庭小型化的现实和劳动力的减少与老龄人口的增加,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已难以为继,千百年来我国一直沿袭的家庭养老的传统模式面临困境。急需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灵活多样的养老模式成为大势所趋。 
  首先,家庭养老为主,我们的传统美德不能丢,把对老人情感的照顾放在第一位。  
  其次,社区居家养老是主流,保证标准化质量管理。该模式是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的结合,是近几年倡导的养老模式。老年人既不用脱离温馨的家庭环境,又享受到了社会化的服务。当下,最迫切的是为了保证其服务质量,应当尽快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相关规范,从而实行标准化管理,提升其可操作性。 
  最后,社会机构养老为补充,政府行业监管要严格把控。虽然在社会养老机构中养老存在着老人与子女不能时常进行情感交流,但是专业养老机构在管理上更科学,尤其对患病老人在医疗服务上更及时和专业化。所以,需要政府对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要尽快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养老机构实行市场化管理机制,走个性化服务路线,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办养老事业,可以在税收、资金和配套收费等方面给予优惠。  
  总之,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障是新农村工作的后盾,而农村的养老权益保障需要加大力度,在有利条件的支持下完善养老保障,加快新农村进程。(本文系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多重背景下河北省农村养老状况、发展趋势与应对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HB13SH008)


(作者单位: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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