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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
—— 地方县级以上设立人大常委会意义深远
◎ 许士光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等若干规定的决议,其中最重要的是决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30年的实践证明,县级以上设立人大常委会,不仅进一步加强了地方政权建设,而且使民主法治、人民当家作主和人大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完善。

设立人大常委会,是总结历史经验得出的结论。地方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设立前,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同级人民委员会(政府)召集。人民委员会既要行使行政管理权,又要行使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这就必然造成议行不分。人民委员会担负着繁重的行政管理工作,又要为筹备、召集人大会议分担时间和精力,难免顾此失彼,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和粉碎“四人帮”以后的头两年,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既行使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又要行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这就严重背离了国家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妨碍了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力。更为严重的是,当时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由“革命委员会”指派,“革命委员会”中有些是“造反”起家的帮派人物,使国家权力机关应有的纯洁性得不到保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十年内乱”的沉重教训,提出了必须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民主经常化、制度化、法律化建设等重大问题。经过反复酝酿和论证,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部分条文作了修正,通过了《地方组织法》等若干规定的决议,决定全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这既保障了人民更好地行使国家权力,又标志着我国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设立人大常委会,从总体上加强了地方政权建设。地方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设立前,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政府)兼行国家权力,这就造成了两种权力并行、职责不清、互不制约的状况,给各自的工作带来损失。这种议行合一的地方政权体制不符合我国国情,既不合理也不完善,是那个年代宪政理论不够成熟的表现。地方县级以上设立人大常委会,一是符合《宪法》关于我国地方国家机构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宪政理论取得了实质性突破,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鲜明特征,国家体制机制更加合理、完善、顺畅。二是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国家权力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既明确了各个机关的合理分工,又体现了地方政权机关的统一,从而在组织上保证了地方政权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三是地方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规定的职权,遵循“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宪政原则,认真行使监督权,适时对“一府两院”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使他们既能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又受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制约和监督,有利于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四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行使法律赋予的人事任免权,对“一府两院”及其组成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个别任免,保证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

设立人大常委会,有利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集中精力各司其职。把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从人民委员会(政府)中分离出来,让位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人大常委会来单独行使,各级政府可以集中精力行使好行政管理权,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各得其所,各行其权,相得益彰,这是一。其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国家权力主要是通过会议形式来运作的,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就有了一个小型的工作班子,他们可以集中思想和精力,认真做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等相关会议的准备工作,提高了会议的质量和水平,一改以前由政府召集会议而准备不够充分、影响会议质量的状况。其三,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后,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法律授权,认真行使立法(没有立法权的除外)、监督、重大事项决定和选举任免权,使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得到应有的发挥。特别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长远的、重大的问题进行深入的调研,然后通过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的常委会会议行使国家权力,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科学的、周全的决定决议,让“一府两院”遵守和执行,促进本区域内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设立人大常委会,使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得到巩固和拓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高实现形式和制度保障。中国共产党执政60年来,始终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保人民当家作主主人翁地位的实现,特别是地方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人民当家作主更是不断得到巩固和拓展。一是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下,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途径,积极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得到实现。二是地方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设立后,彻底改变了此前存在的“代表代表,散会就了”的状况,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积极组织代表开展活动,选择社会特别关注、与民生息息相关的议题,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检查、调研、视察等活动,使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得到实现。三是选民和群众对“一府两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随时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向所在人大常委会提出,并由其交办督办,“一府两院”必须按时办理,直到满意为止,使自己的民主诉求得到实现。四是各级人大代表通过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定期走进选民开展述职并报告自己的履职情况,听取选民的建议和意见,接受选民的评议和监督,同时对不满意的代表可随时提出罢免。五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民可报名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和对法律法规的修改意见、参与人大监督工作、对人大的执法检查进行点题或提出意见等等,有效地扩大了公民有序的人大工作参与,推进了民主法治建设。可见,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已成为发展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坚强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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