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09年第9期
“广告”三题
◎ 文/桂旺 图/赫捷

1、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经营者

【案例】
某镇政府为解决菜农“卖菜难”问题,建起了占地1万平方米的蔬菜批发市场。家住蔬菜批发市场附近农村的董国庆第一个申请成了这里的个体蔬菜商贩。批发市场招商仅一个多月,就有上百个个体摊主前来报名。经营半年多,激烈的竞争压力使董国庆想出了一个宣传推销自己的好点子。一天,董国庆在自己的摊位前打出了一条横幅,上写:无农药蔬菜,独此一家。此条幅一打出,便遭到其他摊贩的不满,纷纷要求董国庆摘掉横幅,但被董拒绝。于是有人向市场管理处反映了这个情况,在市场管理处工作人员的督促下董国庆才被迫摘下那条横幅。
【评析】
俗话说,王婆卖瓜,自卖自夸。经营者都希望通过广告形式推销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宣传自己的企业形象,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有的经营者为了宣传自己商品的长处和优势,利用广告贬低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因此,《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一般来说,贬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故意不提具体的比较对象。如“千挑百选,还是x x x好”。(二)故意在比较对象上含糊其辞。如“一般的电池使用寿命很短,而x x x牌电池经久耐用”,客观上贬低了全部其他产品。(三)没有具体的比较因素,却得出有利于自己的结果。如“不比不知道,还是x x x最好”。本案例中,董国庆制作的广告条幅,明显贬低其他经营者,因而应当撤换。

2、“三鞭酒”广告被取缔

【案例】
个体经营者邵文广自从办了酒厂之后,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过去死守老规矩变得容易接受 现代化的经营方式了。一天,邵文广在朋友的指点下,改进了生产工艺,开始生产“三鞭酒”。邵文广所在地是个旅游胜地,每年到这里来的外地游客特别多,对于众多经营者来说也是难得的商机。为了让更多的外地游客了解、购买“三鞭酒”,邵文广花3万元在一条主要街道两旁做了广告灯箱,上写“三鞭酒”是肾虚、阳痿患者的首选美酒,痛饮“三鞭酒”使你更具男人的力量。谁知广告灯箱挂出后的第三天,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责令邵文广摘掉这些广告灯箱。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评析】
古人有句话叫“酒香不怕巷子深”,是说好酒用不着宣传也会有人来买。现在的酒类经营者可不信这一套,通过广告抢占市场,已经是商家、厂家的重要营销手段。一些生产、经营者迎合人们的保健心理,在广告宣传中过分宣传食品、酒类、化妆品的医疗保健作用,误导消费者购买,这种做法不合法。那么,对此有哪些法律规定呢?《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3、设置室外广告有何规定?

【案例】
某棉纺厂职工刘大河,在待岗期间申请开办了一个搬家公司,并安装了业务电话。开业十几天来,没有一个顾客上门,这可愁坏了刘大河。一天他媳妇说:“哪家搬家公司像你这样死等,你得走出去宣传,做广告。”受媳妇的启发,刘大河开始考虑做广告的事情,可一想到报社、电视台的巨额广告费,刘大河就没有了信心。有一次,刘大河正坐在公司门前,两眼无神地发呆,突然,一个道路隔离墩引起了他的注意,一个做广告不花钱的主意产生了。刘大河花500元钱印刷了不干胶广告宣传卡片。当天夜里,他将几千张广告卡片贴在公司门前的道路隔离墩上。第二天,刘大河在道路隔离墩上贴广告卡片的事被交通管理部门察觉,遂对其进行了处罚,责令刘大河立即将道路隔离墩上的广告卡片揭下。
【评析】
户外广告以其真实、快捷、视觉效果好等特点受到众多经营者的关注。稍加留意随便在一条马路上我们总能看见各式各样、花花绿绿的户外广告,它们成了城市街区的一道独特的风景。
户外广告既给商家带来了经济效益,也方便了人民群众。但是,户外广告也不是随处可做的。《广告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刘大河在道路隔离墩上贴广告,违反了上述规定,容易对机动车驾驶人产生不利于安全行车的影响,因而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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