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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人大的监督权
◎ 袁志奇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的监督权,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权力的体现,其实质就是对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行为的制约和规范,从而保障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得到了有效发挥,而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行使人大监督权、更好地发挥人大监督职能,笔者觉得仍然是需要我们认真探索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现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明确认识,更新观念,在提高人大监督意识上还需进一步下功夫
  首先,要正确认识以人大为核心的权力运行机制,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应有内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不承认或不尊重人大监督,就是不承认或不尊重人民的政治权力。只有加强人大监督,才能从制度上防止滥用权力和重大决策的失误。其次,要摆正位置,扮好角色,解放思想,破除顾虑,做到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既要树立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群众观念,又要讲究依法办事、注重监督的方式方法,这样才能达到有效监督的预期效果。
二、健全机制,树立权威,在强化人大监督职能上还需进一步下功夫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将逐步淡出具体经济领域。人大要适应这一变化就必须不断加强对政府决策权力的合法性监督,逐步树立起人大的“权威”形象,促进政府转变职能。要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改变以往“党委决策、政府执行”模式为“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模式,真正建立起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机制,有效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
三、把握重点,改进方式,在增强人大监督实效上还需进一步下功夫
  人大监督要抓住重点,注重宏观监督,立足重大事项和实际问题进行监督。如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决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等。同时,要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监督。在监督方式上,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用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监督形式,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加大监督力度,切实提高监督实效。
  一是改进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方式。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是对其监督的基本方式。听取审议报告时,要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选择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多听取一些单项专题报告和工作报告,并且事先要做好深入调研,掌握全面情况,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和意见;要对常委会审议意见实施跟踪监督,责令“一府两院”限期报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切实增强监督效果。
  二是改进执法检查的方式。对法律、法规、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是对法律的实施加强监督的有效方法。执法检查要有计划、有重点,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人员不要过多,要讲求质量和实效,避免走过场,流于形式。执法检查前,要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使执法检查人员由“外行”变“内行”。执法检查后,要将执法检查情况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落实,对涉及的重大问题,可以提请常委会作出决定或决议,或直接运用质询、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进行监督。
  三是深化工作评议的方式。工作评议是干部人事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可由人大常委会主管主任带队,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成立调查小组,深入到被评议人员单位,通过走访、座谈、测评的形式,掌握各方面关于被评议人员第一手资料。评议材料要本着客观公正不溢美的原则,客观反映工作实际,指出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要求和措施。最后是抓好整改监督,评议是手段,目的是整改,工作评议不能评完了事,必须抓好评议后的整改监督,使评议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四是探索个案监督方式。实践证明个案监督是人大促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有效手段。实施个案监督要坚持宜精不宜滥的原则,要抓重点、抓典型案件,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一督到底、真督实查。同时,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创新个案监督的有效形式和方法,力争通过监督个案达到推动全局工作的目的和效果。
  (作者系河北省永清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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