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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代表的新话题
◎ 布 衣

  1、人大代表,光荣而崇高的称号。伴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深入人心,人大代表“开会、画圈、举手、鼓掌”那种简单履行职责方式已成往事,取而代之的是人大代表遵循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并民主科学地行使职权。作为人民的使者,他们忙碌的身影不仅活跃在基层社会与民间,访贫问苦,倾听民意,掌握社情,依法直言,而且还频繁地出现在高层宏观经济领域、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舞台上。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宪法修订,无论在大会期间还是闭会期间,他们为国为民所建立的丰功伟绩是不可磨灭和有目共睹的,他们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愈来愈大。
  2、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最终法定代表的地位和相关权利。包括发言和人身限制受法律保护等非一般权力,使代表履职免除后顾之忧,为代表依法维权提供了法律支撑。
  3、代表向选举单位和选民述职,这是代表与群众联系的最直接的方式。述职的主要内容有:一是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行使代表权利的情况;二是闭会期间参加代表活动的情况;三是促进政府工作,推动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四是联系选民,反映社情民意,积极提出议案、批评、建议,推动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五是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情况;六是履行代表职责的体会等。这种述职方式如果能够得到认真落实和推广,那么我们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也就有了自己的明确联系对象——下一级的人大代表和基层单位,有了自己的根。
  4、设立街道人大工作室是最基层为人大代表履行职务服务的精干机构。街道人大工作室人员负责协助代表小组组织好选民会议,根据多数选民意见,给每位选民写出评议总结,记录存档。对因故未到会述职的代表,由街道人大工作室将选民意见反馈给代表本人。并负责把代表活动的突出事迹张榜公布,作为评先创优、推选下届代表候选人的依据。
  5、建立“代表之家”最让代表有依靠。各地克服代表经费紧张困难,人大常委会多方争取,相继建立一些“代表之家”,主要是为代表开展活动创造便利条件,深受代表的欢迎。许多人大代表感触颇深地说,我们终于有了自己的家。
  6、目前各地代表工作发展不平衡,代表履职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个别代表法律意识不够强,对人大制度认识不够深,发挥作用不够大,甚至违法乱纪等,有其内因,亦有其外因:一是法律对代表履职责任的规定缺乏刚性,约束性和激励性差,规定过于原则,实际操作艰难;二是法律对代表履职目标没有依据。各地进行的一些“优秀人大代表”的评选表彰,主要是寻求约束与激励机制,在人大界内外仍有争论。履职没有指标,考核没有规定;三是代表的社会地位尚待进一步提高。确实存在被视察单位敷衍应付、企业单位领导怕影响生产经营冷漠代表活动,代表经费使用没有落实专款专用以及代表履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现象。
  7、针对代表履职现存问题,近年来,全国各地和我省在规范代表履职方面进行了一些研究和实践。如成安县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成安县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管理办法》,首次叫响对代表实行积分制管理,规定代表年积分在50分以下的视为不能胜任代表职务,应主动提出辞呈。望都县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望都县人大本级人大代表管理办法》,明确了对代表提出戒警和劝其辞职的规定,等等。这些有益的研究和探索,起到了四个作用:一、启动代表“退出机制”,打破代表“终届制”;二、防止和纠正代表不作为现象;三、激发调动了代表参政议政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四、代表工作注入了生机与活力。我们认为,规定略刚,目的向好,探索求真,实践定论。代表说:“代表深入选民,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为民办事,化解矛盾,发挥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的桥梁纽带作用,才能不被劝辞,才能不负人民的重托,担起神圣的职责。”选民说:“代表也是人,法律对人应当一致。”人大工作者说:“制约是形式,履职是目的。”
  8、正确理解和认识代表履职是一个立场和原则问题。笔者以为,应当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分析问题,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来解决问题。看待代表履职要看主流和主要方面,不能看支流和次要方面,也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带有个人感情色彩。人大代表也是普通公民,履职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应属正常,不必大惊小怪。有些问题要善于引导,有些应加以规范,至于触犯刑律的,那只是极其个别现象,自有法律解决。实践证明,我国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和320万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与各自选区或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保持着密切联系,他们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参与国是绝对占主流和主要方面,这是不争的事实,毋庸质疑。
  9、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要求,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进步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人大代表也日益意识到自己的神圣职责。一个时期以来,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选民评议代表,气息浓厚,气氛活跃,使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更多地有了自己的独立意志,依法运用知情、知政,提出建议、议案、质询、罢免等权力,监督改变政府决定的事例也屡见不鲜,充分说明了我国人民民主事业的重大进步。
  10、《监督法》的实施,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大举措。监督法进一步明确了人大实施监督的内容、监督公开的原则、审议意见的处理、对垂管部门的监督,完善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委托执法检查制度、法律责任的规定等,使监督法的原则规定变成具体规范。尤其对开创新时期人大代表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它明确回答了如何依法监督、监督什么、怎样监督等众人关注的问题,为人大代表活动奠定了法律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11、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深入贯彻《监督法》。一、高度加强新形势下党对人大监督工作的领导,尊重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提高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和执行法律的自觉性,严格依法办事,及时帮助人大常委会解决在开展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干扰和阻力,保证监督法的贯彻实施。增强人大常委会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的意识,确保人大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二、加大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教育全体社会公民在支持和尊重人大代表的前提下,学法、懂法、守法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代表和自身的民主权利,把实现人民意愿与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相统一;三、提高代表整体素质,严把选举关。既考虑代表构成,照顾各个方面,更要注重代表人品和群众口碑,做到思想品德与政绩相统一;四、注重代表参政议政能力,提高代表履职水平。2005年全国人大在浙江举办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国人大代表培训”,首批近百名,计划在两三年的时间内培训代表3000名,说明代表培训工作已经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同时还要注意对代表履职过程的培养,做到代表长期培训与日常履职培养相统一。
12、我们的社会正处于一个法治时代,这个时代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公民都应依法办事。我国法律的本质是人民性,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大代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必须为民所用。人大代表也是普通公民中的一员,不能当特殊公民。各级人大和人大代表要以贯彻《监督法》为契机,把代表工作推上一个新的阶段。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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