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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好
◎ 丁爱萍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立法座谈会,引人注目的是,除了有关单位负责人、法律专家学者、学生家长参加外,2名初中生代表应邀参加了座谈,对修订草案中的部分条款、法律责任明确、未成年人受教育及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救助等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表达心声。(4月28日《湖北日报》)
  开门立法是我国立法制度的要求。立法法规定:“立法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近年来,以人为本、法为民立的立法观念得到了确立,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新风扑面,召开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屡见不鲜,极大提高了立法质量,更好地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意愿。之所以湖北省人大此次开门立法广纳诤言更吸引公众的眼球,赢得赞誉,是因为依照惯例,为立法“出谋划策”的主角历来都是成年公民,邀请未成年人参与立法堪称别出心裁、独具匠心。在笔者看来,对立法主体作贴近实际的重大变更,堪称立法走群众路线又一新的可贵实践,对于实现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地方性法规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长效性,提高未成年人的民主意识和法律信仰具有重要的价值,其示范意义不言而喻。
  立法是一种博弈,是一种利益的科学调整,通过协商妥协平衡,形成共识。现代立法过程,本身就是观点碰撞、矛盾调节、利益平衡中体现最广大民众根本利益的动态过程。当今社会利益日趋多元化,不同群体哪怕是极个别人的利益诉求,也必须得到充分表达和主张,这不仅是作为一个公民的民主权利,也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建立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一个人数庞大的利益群体,其保护工作一以贯之得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尤其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的若干意见》颁布后,各地狠抓落实,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以更加务实的精神倾全社会之力量,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发展和成才创造良好的环境。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立法,事关他们的健康成长,事关祖国的繁荣昌盛,必须慎之又慎,力求至善至美。因此,充分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这在某种程度上就更容易彰显他们的思想,有益于提高立法质量。
  邀请未成年人参与立法,不仅给未成年人提供了认识和了解社会的机会,而且对青少年从小树立“我是祖国的小主人”的民主意识和政治意识,其积极作用显而易见。民主意识和政治意识“从娃娃抓起”,从不谙世事时耳濡目染,这样才能根深蒂固。与此同时,邀请未成年人参与立法,有益于培植孩子的法律信仰,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未成年人参与立法既不是一场参政议政、决定大事的政治活动,也不是一场走秀弄景的表演,是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以一颗童心去感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和法律的神圣,以及全社会对未成人保护和发展的高度重视和负责态度。
  不可否认,未成年人存在着阅历浅显等诸多不足,但也有接受事物快、天真无邪的特点,一片童心可作师。邀请他们参与立法,能够避免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后遗症”。要知道,立法广泛吸纳群众的意见本身就是民主的一部分,民主细节彰显民主的真谛。要在全社会树立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就必须从未成年人做起,这亦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有机组成部分。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越走越宽,参与政治才不至于停留在纸面上和口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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