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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酒后驾车 应坚持执法与完善制度并重
◎ 周晓峰 刘文静 刘立杰

  酒后驾车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已成为社会的一颗毒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声讨。如何治理酒后驾车,杜绝因此而引起的交通事故,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期待解决的问题。

一、酒后驾车屡禁不止的
原因分析
  (一)执法能力不足,执法力度不够。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越来越大,而执法人员数量并没有明显增多,执法设备装备水平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尤其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执法设备更是不足。即便交警全部出动,夜夜查、日日检,也不可能做到逢车必检,仍然会有很多“漏网之鱼”。
  执法力度不够,导致违法者敢于小觑交通安全法,从而肆意酒后驾车。杭州肇事司机魏志刚仅从2008年5月到2009年7月份就有14次交通违规案件,其中处理11次,有3次还没有处理完。这从一定程度上暴露了有关部门对酒后驾车监管不严,惩治不利的问题。据统计,由于受人情、亲情、权势的干扰,交警对酒后驾车违法行为能够处罚到位的不足10%。现实中,往往出现“领导的车违章不敢管,亲戚朋友的车违章不去管,其他车辆违章只罚款”的现象。而在美国,即便是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泳坛巨星菲尔普斯也不能例外。2004年,他刚在雅典奥运会获得6块金牌,就被美国警方发现酒后驾车。尽管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但还是被拘捕、判18个月缓刑、留校察看一年半,并被罚款250美元,还被要求到学校作关于“酒驾危害”的巡回演讲。这一点,是值得有些执法部门学习的。
  (二)可怕的侥幸心理作怪。
  侥幸心理其实是执法不严的产物,执法不严催生了侥幸心理的膨胀。酒驾者之所以敢壮着“酒胆”上路,往往是认为自己多少喝点酒不影响开车技术;再者车窗之外,谁知道我就是醉驾者?就算我是醉驾,不出事怎会被警察抓住?即使被警察抓住,找个熟人说说情不就行了?找不着给说情的那就罚罚款、扣扣证、记记分,有什么大不了!更有甚者,一些饭店推出“提醒”服务——安排专人在饭店周边路口查看是否有交警执法,并提醒饮酒后的驾驶员逐一避开周边易被临检的线路。结果导致大多数酒后驾车者都没有被发现,而是晃晃悠悠地开车“安全”到达目的地。这更是助长了侥幸心理的膨胀。
  (三)现行法律法规对酒后驾车认定标准较低,处罚措施不够重,不足以产生威慑力。
  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是0.2%(即在驾驶员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为20毫克),相比瑞典为0.02%,德国为0.03%,日本为0.05%,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显然放得有些宽。
  另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一般的酒后驾车处暂扣驾驶证1~3个月,并处200~500元罚款;如果是醉酒后驾车的,则由公安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驾驶证3~6个月,并处500元~2000元罚款。而同样的行为在有些国家的处罚就比较重,如美国部分州,对醉酒驾车者的惩罚是:“即便没有发生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一旦司机酒精浓度超过6mg/100ml,将被无条件吊销驾驶证。”酒后驾车一经查实,即予逮捕,并列入个人档案记录。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0.1%,则以醉酒驾车论处。如系首次醉酒驾车,除了罚款250~400美元之外,还可判处坐牢6个月。倘若酒后驾车被吊销执照后,仍继续驾车,则将被罚款500美元或坐牢一年。有的州甚至将醉酒驾车视为“蓄意谋杀”定罪。在瑞典,司机哪怕只是在饮用了一杯啤酒后开车,若被发现,就得交出执照,并收到一张出庭应讯的传票。若法官判决司机醉酒驾驶的罪名成立,司机将会被送入复员中心改过自新至少一个月。在澳大利亚、日本、丹麦、法国、瑞士等国,对于酒后驾车一般都是终身吊销驾照,甚至判处监禁。目前,就我国的交通形势看,现行法律规定对酒后驾驶处罚太轻,对酒驾人员缺乏震慑力,已不足以遏制酒驾交通事故的频发。
二、针对酒后驾车的
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执法,保证处罚到位。
  1.深入开展交通法规宣传教育。交通安全宣传不仅要“进社区、进单位、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更要进入重点区域,如酒后驾车的高发地——酒店和娱乐场所,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媒介来号召全社会共同关注道路交通安全,使更多的群众自觉参与到抵制酒后驾驶行动中来。最终在全社会形成“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的社会氛围。
  2.逐步提高治理酒后驾车的执法能力。加大资金投入,购置先进的红外类酒精测试仪,快速准确地认定酒后驾驶,提高查处酒后开车的检查取证能力。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拨付专项资金配足必须的检查设备,确保有能力打击酒后驾车行为。
  3.加大执法力度。交管部门必须做到公正执法、一视同仁,不趋利,不畏权,不徇私。只要是酒后驾车行为,无论是谁,无论有什么特殊情况,都必须依法处罚,不打折扣。要对所辖区内因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找出规律,确定整治的重点时段和路段。科学合理安排警务,提高抽测人群比例,不间断地开展酒后驾驶整治,将“集中整治”的执法方式转变为执法常态。对重点场所特别是饭店、酒吧及娱乐场所周边道路严密部署警力,将执勤时间适度向午夜时分延伸。简化公安交警部门查纠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以增强执法管理效能。将酒后驾车与车辆保险费率和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凡被发现有酒后驾车行为的,将其信息上传到诚信体系,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并在下一年度提高其车辆保险费率。同时可以设立禁酒举报热线,发动群众举报酒驾行为,对举报查实的,视情况给举报人员以适当奖励。
  4.延伸执法服务内容。执法的本质是规范社会秩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提倡引导正规的代驾服务等业务,也是治理酒后驾车行为的客观需要。在当前,严打酒后驾车行为的同时,有关部门应尽快规范汽车代驾服务行业,对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二)应尽快完善治理酒后驾车的法律法规。
  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在设计之初,我国尚未进入汽车时代,如今汽车保有量迅猛增加,到今年6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1.7亿辆,驾驶员达1.3亿人,我国正快速进入汽车社会。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酒驾的处罚只限于罚款、拘留,即使依据《刑法》的“交通肇事罪”,醉驾致人死亡,最高刑期也不过7年。极少数人开车时根本不顾惜别人的生命安全,以为出事以后赔钱就行了。这样轻的违法成本,远远达不到惩前毖后的效果,导致一些酒后醉驾者有恃无恐。酒后驾车受到的处罚与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不成比例,降低了老百姓心中对法律相应的期望。这种矛盾的积累会让更多的老百姓对我国的法律体系感到失望,降低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容易引发其他社会矛盾。因此,顺应民意,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势在必行。这不仅是法治社会的需要,更是对人们健康权、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
  如何在法律层面上加大处罚力度,各界人士看法不一。笔者建议,可从行政法规和刑法量刑两个层面进行调整。
  1.从行政法规上加大对酒后驾驶处罚力度。
  ⑴降低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判定标准。将我国认定酒后驾车的酒精浓度0.2%的标准降低到0.1%以内,醉酒驾车的标准也要相应调整。让广大驾驶员形成“只要沾酒就属于酒后驾车,只要喝一点就属于醉酒驾车”的心理。
  ⑵引入终身禁驾制度。驾车者体内酒精含量如超过一个定值将被当场吊销驾驶执照,五年内不得重考。连续两次超过这个定值的,要终身禁驾。
  ⑶实行责任倒查制度,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连带责任。对明知或应当知道驾驶员即将驾车的,仍为其供酒、劝酒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供酒或劝酒者要承担连带责任。通过过错归责原则为供酒或劝酒者设置责任,以此控制和减少人们对驾驶员供酒或劝酒的行为。
  2.从刑法上加重对醉酒驾车行为的量刑。
  建议设立“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罪”。首先,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应为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而内心却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其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罪是危险犯,只要有醉酒驾车的行为即构成犯罪。第三,关于量刑,应当考虑“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并参考这两个罪的量刑尺度决定;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罪”的量刑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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