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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武器”就该这样用
◎ 周建军 张劲松
  《宪法》与“人大制度”研究资深专家蔡定剑指出,特定问题调查是人大监督“武器库”中的“重武器”,是人大常委会根据一定的程序,认为有必要时启动的一种监督手段。2008年10月,湖南省永州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潇湘平湖“得月舫”游轮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的决定。2009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并作出相关决议。市政府依法采取果断措施处置“得月舫”游轮,并启动问责机制,促进工作落实(详见《人民日报》    8月26日《永州人大首次启动特别问题调查委员会剑指“得月舫”》)。永州市人大常委会此举可以说是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特定问题调查权提供了可供操作的样本。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为调查某一特定问题而设立的专门机构,它既是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监督、确保实体与程序公正的一种重要形式,又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最高层次,因此,组织特委会要慎而待之,严格把握。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特调会进行监督时,严格按照组织法、监督法的相关规定实行。一是由主任会议提起设立特委会,经常委会会议审议,从而通过《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潇湘平湖“得月舫”游轮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的决定,这种特定问题调查的启动程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是组织特调会及调查委员会成员都经常委会会议通过,这就使特调会及组成人员具有了法定性,便于特调会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提供必要的资料。三是界定了哪些问题属于“特定问题”。永州市人大此次成立特调会调查的是“得月舫”观光游轮变身大型酒楼严重污染潇湘水的问题。对这艘游轮的整治,市委、政府主要领导严厉批评,市人大三番交办,市政府五次整改,竟然都不能到位,“得月舫”游轮事件因此已经成为永州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公共事件。永州市人大在碰到这一特殊情况,处理这一特殊问题时启动“特调委”,这就清楚地表明,“特定问题”应该是特别重大的问题,而不是一般性的问题;应该是比较具体的可以抓住的实在的事情、事件或案件,而不是抽象的空泛的不可捉摸的问题;应该是局部的发生在某一个地方、某一个单位的典型问题。我们注意到,永州市人大常委会的此次调查还得到了市委的大力支持。特调会在市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就报告征求意见时,市委书记看后高度肯定,表示支持特调委的工作。市长还主动要求人大常委会早点向政府进行交办。这就说明,特调会的运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也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发挥它的积极作用。终结到一点,那就是永州市人大常委会的首次特调会与人大行为模式是相调适的。
  为了使特定问题调查取得实效,特调会48人分6个小组,顶住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依法开展调查。两次集体碰头,三次就报告稿征求意见,五易其稿,“得月舫”游轮终于露出了真相。特调会此次行动,已远远超越“调查摸底”的功能,在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青山绿水与“金山银山”如何博弈这一深层次问题上颇有见地,并在决策层引起不小的震动。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特定问题调查报告时一致肯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对“得月舫”轮船问题的调查全面深入细致,事实基本查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客观、公正、可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同时作出决议要求市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处置“得月舫”游轮问题,对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促进工作落实。人大亮剑促使政府对有关部门关于“得月舫”的批文进行了全面审查处理,并深刻反思了政府工作存在的行政效率不高和行政机关存在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面对政府启动行政问责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的决定,人大表示支持政府启动行政问责及司法诉讼程序,同时,也旗帜鲜明地支持法院依法审判。这就表明:在坚持发展第一要务这一共同目标下,人大特调会的调查能够与政府形成良性互动,从而体现人大监督和支持政府工作这一终极目标。
  永州市人大针对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的实践启示我们,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并不仅局限于受人大监督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出现比较严重的、影响较大的工作失误、渎职、违法等问题时,才会启动,也可以就“一府两院”的某项问题,特别是事关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开展调查。特调会作为一种刚性监督手段,一旦启动,必能迅速有效地查清和解决那些久拖不决的疑难问题。希望地方人大常委会能在现有制度框架内,以普遍运用常规性监督手段为基础,不断激活“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使之成为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科学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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