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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劳动教养法律监督之管见
◎ 赵洪顺 仝 毅

  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是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或者轻微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或不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1957年8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教养法规。1979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并重新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作了详细规定。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1987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办法(试行)》,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劳教检察的职权、任务和工作原则,以及业务范围和工作制度、方法。
  劳动教养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行政处罚,适用对象是不够刑事处分的人。我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但如何监督,监督的内容是什么,法律未作明文规定。由此可见,做好这项工作并非是易事,就当前的执法环境和条件而言,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更有待进一步加强。这是因为:1、我国劳动教养工作的法律不够完善和规范,导致劳动教养活动不能正确实施;2、劳动教养的执法监督缺乏有效的措施,使劳动教养法律监督形同虚设;3、劳动教养法律监督的条件和环境不尽如人意,使这项执法监督陷入被动状态。因此,必须尽快规范劳动教养的法律,完善执法监督措施,保证劳动教养活动正确实施。
  我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1982年颁布实施的,这一《办法》的实施为教育挽救失足者、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试行办法》内容贫乏,又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远不适应当前我国法制建设的要求,在劳动教养的实践中,也存在诸多缺陷,突出表现在:1、劳动教养审批权的行使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公安机关既是劳动教养的办案机关,又是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不符合分工合作,互相制约的原则,不利于保证劳动教养的质量;2、劳动教养活动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混乱性。由于劳动教养审批权力的行使部门是公安机关,缺乏法律监督的制约,造成劳动教养的范围扩大,导致执法混乱,把一些不够条件的人作劳动教养处理;“以罚代刑”,把个别够刑事处分的人降格作劳动教养处理;有法不依,把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人作劳动教养处理;办人情案,把够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予以释放。上述情况说明,当前,劳动教养活动中确实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影响了劳动教养活动的正确实施。由此可见,加强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目前,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法律监督处于一种尴尬境地,一方面法制建设要求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措施滞后,使劳动教养的法律监督显得无所适从,检察机关远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

劳动教养法律监督中
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活动的监督不全面。执法监督中往往只注意对劳动教养的执行,而忽视了对劳动教养的提出、劳动教养的审批、劳动教养的申诉等监督范围。对劳动教养最关键的审查批准程序未进行监督,劳动教养在审批环节上,缺乏法律监督,影响了劳动教养的质量及其合法性。
  第二,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的执法监督软弱无力。表现在:1、对公安机关批准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活动情况放任自流;2、对公安机关不按法定期限投送劳教的行为视而不见;3、对所外执行劳动教养人员的监管情况听之任之。一些所外执行劳教人员回到社会上成为自由人,少数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把劳动教养当一回事,由于疏于管理,个别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第三,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不服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决定的申诉有所不为。一些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的人无处申诉,使其合法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

对劳动教养活动监督的
几点建议:
  1、通过立法规定检察人员参与劳动教养审批、所外执行、减期、延期等重大事项的呈报审批程序,及时掌握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情况,适时进行检察监督。检察机关监督的重点是劳动教养审批过程。主要内容应包括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是否符合劳动教养条例,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审批手续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等。
  2、对劳动教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主要是监督劳动教养所接收劳动教养人员时,是否有《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执行通知书》;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收容;劳动教养人员是否符合入劳动教养所的条件;是否按照决定的期限执行;变更执行期限,做减期、加期、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是否符合规定;变更执行场所、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是否符合规定。
  3、对劳动教养所管教活动进行监督。劳动教养制度是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劳动教养的方针是“教育、感化、挽救”,要贯彻“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的管理原则。对劳动教养的检察监督,主要是对劳动教养所开展的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体现劳动教养工作方针和政策,劳动教养人员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等。
  4、加强劳动教养的申诉工作。把劳动教养的申诉纳入检务公开的范围,确保劳动教养申诉工作的开展,使不服劳动教养处理决定的人充分行使自己的申诉权,确保劳动教养的正确实施,更好地发挥劳动教养制度的防卫社会,保障人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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