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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投保更保险?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常会选择投保来化解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灾害风险。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保险法》告诉人们,注意以下问题,会让所买保险更保险。
  一要坚持投保原则。《保险法》第四条、第五条告诉人们,从事保险活动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诚实信用。这些基本原则必须坚持,否则,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要选择合法公司。《保险法》第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才能设立保险公司。条件为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等。同时,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应依法使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第七十七条规定,凭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投保前,仔细审查,选择合法成立的保险公司投保才有保障。
  三要审查相关资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具备规定条件,取得业务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以及资格条件,取得资格证书。第一百二十四条还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投保时,还要审查资质。以确保不会上当受骗。
  四要拒绝违法行为。《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和从业人员,不得进行:唆使、诱导进行违背诚信的活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瞒重要情况;阻碍、诱导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给予或承诺合同外回扣;拒不依法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投保时,特别要注意拒绝上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要谨慎签订合同。《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因此,要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自愿订立合同。还要根据第十八条规定,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姓名或名称、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责任开始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等。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规定,保险人同意承保,合同成立。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后,保险人按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六要如实告之情况。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在保险人询问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情况时,要如实告知相关情况。未如实告知,保险人就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是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也不退还保险费。当然,投保时也要要求业务员根据第十七条规定,说明合同内容。否则,免除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
  七要及时准确通知。《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要根据第二十二条要求,提供与确认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证明和资料。这样,保险人收到请求后,才能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在30日内作出核定并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八要选准维权主体。发现保险有问题,选定责任主体,才能少走“冤枉路”。如投保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保险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根据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授权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九要注意维权时效。《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人寿保险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后,要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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