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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职业院校顶岗实习学生 人身伤害保障机制之探析
◎ 武惠萍 宋文波
  职业院校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为社会培养应用型技能人才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双重责任。党和国家为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尽快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技能型人才,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指出:“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该决定为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实训提供了政策依据。
  目前大部分中等职业学校采取“2+1”的实习教学模式,即在学校学习两年理论,最后一年在相应单位顶岗实习;高职院校采取最后半年在相应单位顶岗实习。从目前情况来看,顶岗实习相当于推荐就业,企业通过择优、面试等环节将学生录用,并安排到相应的岗位,学生与其他职工的工作内容是一样的,企业也按照员工的管理办法对实习学生进行了管理。但由于这些学生不具有《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身份,所以学生和实习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学生一旦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后不能认定为工伤,也就无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付,往往学校和企业之间就学生的身份及赔偿责任的承担发生争议。我们知道,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发生人身意外事故或工伤事故,如果学生本人存在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点家长也能理解,但学校和企业各应承担什么责任?承担的比例是多少?由于缺少法律法规的统一规范,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结果也就大相径庭。有的是参照工伤来处理,有的给予一次性补偿,但更多的是按照民法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来解决。而这个诉讼过程又是漫长的,常常是学生的人身在受到痛苦的同时还伴随着精神上的痛苦,家长既要照顾自己遭受事故伤害的子女,还要不断地到学校、用人单位讨要医药费等。此时用人单位与学校互相推诿,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因此,建立职业院校顶岗实习学生人身伤害保障机制就迫在眉睫。
  可喜的是,2009年11月20日,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中明确了“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该保险不仅就责任范围覆盖了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还就投保主体和保障对象、投保方式及经费保障都作出了规定。从中可以看出,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无论是自身发生人身意外事故还是导致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以及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依法应当由校方承担的责任,均由学校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由于学校是学生的投保人,所以学校将其责任的赔付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这样就有效地化解了学校的风险。但该《通知》仅从化解中等职业学校的风险角度给予了政策上的支持(尚未包含高等职业院校),也就是说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一旦发生人身意外事故或工伤事故,学校承担的是由于疏忽或者过失的管理责任,该责任的承担比例往往是较低的,承担责任比例较高的仍然是用人单位,即企业。按照《通知》的要求,顶岗实习学生在整个实习的全过程中,不管是发生人身意外事故、工伤事故还是给他人造成损害,不论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还是参照工伤赔付,学生从学校得到的经济赔偿责任已有保障,但企业要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的风险仍然存在,就现有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政策来看,还没有将企业风险化解的有效途径。不仅实习学生从企业获得经济赔偿的救济无法保障,也无疑会大大降低企业接收顶岗实习学生的积极性。
  因此,笔者建议我省尽快制定包括高等职业院校在内的顶岗实习学生在实习中遭受人身意外事故或工伤事故如何从企业获得救济的保障制度,以消除职业院校、企业及学生家长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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