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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诉讼诈骗
◎ 姬 婧 文/图

    村里要开发小康村安置楼没有钱,一房地产公司老板“慷慨解囊”。朴实的村民怎么也没想到,这其实是“好心”老板抛出的一个诱饵。时隔一年多,一纸判决书终于拂去速水村村民心头笼罩已久的阴云。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驳回原告衡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升公司)请求被告速水村村委会赔偿120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 例:  垫资开发暗藏玄机   一审速水村被罚600万
2004年4月,速水村村委会内人头攒动,村委会主任代表全体村民和衡升公司郑重在《合作开发速水村项目协议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我们很快就要住进新楼房了!”村民们见期待已久的梦想就要实现,奔走相告。然而,他们哪曾料到,这份“美好”的协议其实是一场骗局的开始。
    这份协议规定,衡升公司承建速水村小康村建设安置楼建设面积约为2万余平方米,建筑标准为5+1格式砖混结构或框架结构。并约定,由衡升公司垫付建设资金2000~3000万元;作为回报,速水村用约118亩土地偿还公司所垫付的全部资金。还规定,速水村偿还衡升公司小康村建设的118亩土地,其实际价格及获得开发权程序,必须按照国家土地政策所规定的“招、拍、挂”形式,最后以市场拍卖的价格为准。如果衡升公司获得开发权,速水村则应全力协助其办理相关开发手续,申请相关的优惠政策。如衡升公司不能中标,速水村在30日内全部退还衡升公司的投资和利息及投资管理费用。双方在共同建设项目的同时,如能合作开发,双方的风险和效益应按比例分配。
    合同签订之后,衡升公司马上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履行协议中规定应承担的义务,先期实际投入现金920万元。2005年11月,小康村安置楼建设全部完工,并全部通过验收。
    与此同时,速水村也在按照协议兑现自己的承诺。2005年9月,速水村依照协议先期对村里的48亩土地进行挂牌出让揭牌仪式,而衡升公司只是参加报名,并没到场。在有关负责人多次催促之下,公司经理刘某却以“有关材料找不到了,不去了”为由,没有到场参加招标,最终,这次挂牌出让没有成功。2005年11月,再次挂牌,因衡升公司没有报名,该土地被另一家房地产公司以每亩51万元的价格买走。这样,衡升公司没有取得速水村的房地产开发土地,双方就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目的没有实现。
    2006年4月,衡升公司以速水村宅地已出让给其它开发单位为由,要求速水村支付其建设小康村安置楼所投入的资金。按照协议,速水村给付其垫付的资金及利息共1100余万元。
    然而事情并未结束,几天之后,衡升公司找到速水村村委会,请求为其出具“合作开发商品住宅楼资金投入证明”,以通过行业建筑资质年检,算作是补偿没有能成功拍得开发土地的损失。质朴的村领导想合作开发没成,这忙得帮,一连为其开出了5份证明。
    就这样,这几份证明已暗中把小康村安置楼从文字上变成了“商品住宅楼”,为衡升公司披着“合法”的外衣行诈骗之实提供了依据。
    衡升公司见时机已成熟,于是一纸诉状将速水村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小康村安置楼为双方合作开发的商品住宅楼”为由,要求速水村赔偿其应分得的利润款1200余万元。
    2008年6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速水村村委会给付衡升公司开发利润600万元。

       省高院发回重审    衡升公司美梦破灭
  当这份判决书送达速水村时,全村村民群情激愤。好心给衡升公司出具的资质证明却成了对方状告自己的证据,好端端的小康村建设工程成了泡影,住进新房的美梦瞬间破碎,他们压抑不住心头的气愤,通过各种途径上诉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人大常委会等相关领导迅速作出批示,要求尽快调查事实真相,还群众一个公道,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009年5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另一方面,鉴于原告行为已经涉嫌刑事诈骗犯罪,代理律师建议,放弃一审时原代理律师主攻“协议本身须经过速水村村民会议讨论方能合法生效”的策略,转而就恒衡升公司假意订立骗取所谓“合法”证据而行诈骗向公安举报其刑事犯罪,这一诉讼策略也使速水村村民看到了获胜的希望。其间,公安分局对衡升公司一审提供的有关证据进行了侦查,证明5份所谓“合作开发”证据均是借年检之名骗取的伪证。
    2009年9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数百名村民到场旁听,但整个庭审非常安静。2010年1月8日,速水村近600名村民终于接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法院认为,一审认定的衡升公司提供的5份证据,内容虚假,不予采信。法院认为,双方合作开发小康村住宅楼项目是速水村建设的村民返迁安置楼,根本不是对外销售获利的商品房,不存在任何利润;衡升公司在安置楼建设中只是垫资,双方之间只是借款的法律关系,且速水村已全部偿还了其垫资款及利息。
    最终,法院依法判定,衡升公司的诉讼主张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驳回其120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共计40多万元。至此,这桩历时近两年的案件终于定音。
  评 析:
  一个企图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实现诈骗的当事人,最终败诉了,险些使速水村损失1200余万。这个案例提醒人们:出具证明切莫仅凭“好心”,而要以事实为根据,防止骗子利用证明钻空子,从中渔利,使自己和单位的利益蒙受损失。
  现实中,的确有一些借助“证明”最终实现诈骗的事例。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当事人一开始接触这个项目就知道结果,他们利用速水村急切解决资金的心态,迫使村民们按照他的思路走;利用他们对行业的熟悉程度,给村民们一个非常诱人的承诺;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疑点,将自己的谎圆得很好,使全村人沉醉其中而不自知,一步步滑向衡升公司为其周密设计的“美好”陷阱,一连给他们出具了5份“合作开发商品住宅楼资金投入证明”,使小康村安置楼从文字上变成了“商品住宅楼”,为此公司披着“合法”外衣行诈骗之实提供了依据。
  然而,行骗有术,但终有报。法律无情惩罚了这个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实现诈骗的当事人,衡升公司以败诉而告结束,他们所骗取的“证明”也成了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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