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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农民群众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
◎ 本刊评论员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把“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正式写入选举法,这是完善我国选举制度的标志性事件,必将进一步增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机和活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迈出坚实的步伐。
    在我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革命、建设、改革的根本问题。广大农民群众对新中国的建立、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推进,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性贡献。但由于受政权建设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选举每一代表所需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使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广大农民群众参与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不均等,农民身份的人大代表比例相对较低,农民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渠道相对较窄,这对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产生了不利影响。特别是当前,随着改革建设的推进,在就业、收入、教育、医疗、社保、文化等诸多方面,形成了新的城乡不平等,这固然与农村的历史基础、生产条件、发展水平以及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有关,但农民群众政治参与的不平等,无疑是形成城乡差距的制度性因素。
我国是农业大国,即使在城市化步伐大大加快的今天,农业人口占全部人口的比例仍然比较大。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不能遗忘农村地区,让全体人民平等享有改革发展的成果,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政治参与愿望。通过修改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能更好地保障城乡人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获得更多的政治参与机会,从而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基本法律。认真执行选举法,落实“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关键是把选举的细节依法进行规范和明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要在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切实保证代表名额分配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要按照选举法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的要求,适当增加包括农民代表在内的基层代表的名额,并依法组织选举活动,保证农民群众自主选择代言人,向国家权力机关选派能够如实表达农民群众意愿诉求的代表。
    保证农民群众平等参与人大代表的选举,需要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民主素质。应认真研究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新态势,了解农民群众权利意识普遍觉醒的新情况,主动接纳农民群众平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良好愿望,及时反映和解决农民群众的利益诉求。继续深化政务信息公开活动,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农民群众的政治参与,尤其是对与“三农”有关的政策措施、部门职责和工作目标落实情况,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向农村宣传,能公开的一律实行公开,切实落实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在农村加强民主法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教育,使农民群众和农民身份的人大代表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识,增强民主法制素养,增进有序参与意识,逐步提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能力。
    选举权是选民的基本权利。选举法关于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为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提供了有力保障,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进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广大农民群众蕴藏着无穷的智慧和力量。相信农民群众能够以更加饱满的政治热情登上政治舞台,积极参与政治生活,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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