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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检察机关缘何沦为报复陷害的工具
—— 安徽阜阳颍泉检察院受时任书记指使报复举报人致死一案的思考
◎ 任 平
    报载,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阜阳市颍泉区原区委书记张治安受贿、报复陷害,区检察院检察长汪成报复陷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张治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汪成有期徒刑6年。(《新华每日电讯》2010年2月9日)
    张治安获此重刑,除了利用职权索贿、受贿359万元巨款外,指使区检察院检察长汪成利用司法资源,编造事实,打击报复举报人李国福,致使李国福含冤自缢身亡,犯了报复陷害罪,且性质极为严重,也是其重要原因。
    为了说清楚这位前“白宫”书记(利用可耕地盖豪华办公楼,因其是白色,人称白宫书记)是如何运用司法整人的,我想把案件再详细地复述如下:2007年8月,张治安为报复举报其违法犯罪问题的李国福,编造了举报李国福有所谓经济问题的信件,指使时任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汪成对李国福进行查处,以实现对李国福打击报复的目的。汪成明知张治安报复举报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却执法犯法,滥用检察权,违背事实和法律违法办案,利用编造的举报信,安排检察人员以贪污、受贿等罪名对李国福实行逮捕和提起公诉。同时,又根据张治安的授意,安排检察人员对李国福的妻子袁爱平、女婿张俊豪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贪污罪和窝藏罪提起公诉,致使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损害。2008年3月13日,李国福收到起诉书后自缢身亡。
    从以上事实我们可以看出,在打击报复举报人李国福一案上,权力的疯狂暴露无疑。在权力的胁迫下,被人们称之为“最后一道说理的地方”的司法机关,露出的却是一副“毫无良知、助纣为虐”的可憎面孔。这不仅是对神圣法律的亵渎,也是对头戴国徽的检察人员的亵渎,极为可悲!
    司法机关沦为某位领导整人的工具,也许这种悲剧现象极为个别,但就是这些极个别的现象,却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正如安徽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回答记者提问时所说:张治安身为一级党政机关主要领导,不思为人民服务,而是滥用职权,把手中的权力当作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工具,将个人的意志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指使检察机关对举报人查处并追究刑事责任;汪成身为一级检察院的主要领导,为一己私利置宪法、法律于不顾,滥用手中的检察权,助纣为虐,炮制冤假错案,致使举报人李国福自杀身亡。张治安、汪成陷害报复举报人一案的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两被告的行为性质之恶,影响之广,令人震惊。
    这一现象何以时有发生,细思之,有着深刻的政治原因和体制原因。首先是权力过于集中在一个人手中。权力过于集中所产生的弊端,邓小平30年前就曾有过深刻的论述,他指出:“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到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到几个书记,特别是第一书记……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邓小平文选》1995-1982年版第289页)邓小平还指出,个人高度集权,“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同上)。邓小平30年前讲的话对我们现在仍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权力先天就具有膨胀性、向恶性的特质,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千古不变的经验。”尤其是在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我们说,一个县的县委书记也好,一个市的市委书记也好,党、政、军、民、学无所不管,尤其是用人权非他莫属,可谓“一把手独大”,过去党内有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传统,还有个制约,现在班子内由于怕说“闹不团结”、“不保持一致”,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早已名存实亡。这种政治生态,如果是一个高素质的领导掌权,危害还不那么明显;如果是一个腐败分子掌权,后患就无有穷尽。张治安大肆受贿、索贿源于此,动用司法打击报复举报人也源于此,其他“卖官书记”屡屡产生同样源于此。看来,认真分析研究党在新的执政条件下所面临的新问题,切实推进政治体制的改革,解决权力过于集中而又缺乏监督的问题已刻不容缓。二是落实“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宪法原则,必须以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为保证。现行的检察体制虽然规定上下级检察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由于检察机关“人、财、物”权都在地方,地方实际上掌握着检察机关的命运,在这种情况下,承办案件受制于地方的现象就很难避免。因此,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除了通过教育提高检察人员的法律素质外,从推进现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入手,理顺关系,方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三是明晰立案标准,毫不动摇地坚持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冤案进入司法程序,这一现象极其令人思考,之所以如此,我以为和立案违背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密切相关。所谓实体正义,就是说案件必须犯罪事实明确可信;所谓程序正义,就是说案件必须对报案、控告、检举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先审查,然后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立案与否。立案有立案的原因,不立案有不立案的理由,任何个人都不能无视案件的事实和性质违背程序随意确定立案或不立案。张治安和汪成之所以利用司法整人得逞,就源于检察院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全失,从而使检察机关沦为权力腐败的工具。
    无论怎么讲,也无论犯罪分子有多大能耐,我们党惩治腐败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谁犯了法都难逃法律的制裁,张治安、汪成是这样,其他犯罪分子也是这样,这是我们感到欣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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