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0年第7期
代表工作评议“一府两院”合乎法理且行之有效
◎ 滕修福
    组织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评议(以下简称“工作评议”),是地方人大在实践中探索出的一种有效监督形式,现在不少地方依然开展得有声有色,但也有人认为,监督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不能搞。有人则认为,工作评议是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切合地方人大工作实际且行之有效的一种监督形式,应该完善推广。
    工作评议,法律没有否定
    笔者以为,认为“监督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不能搞”是缺乏创新精神的。试想:如果我们干任何事都要去查找法律条款,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不去做、不去试,社会如何发展,民主又如何进步?
就此顺便谈谈如何创新人大工作。笔者认为,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法律明确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去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在遵从法理的前提下,有利于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我们都可以去试、去做,这就是现代法治理念。在人大工作实践中,我们要敢于创新、善于创新,在创新中去伪存真、精益求精,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笔者认为,工作评议作为一种监督形式,监督法没有明确规定,不代表监督法否定了工作评议这一监督形式。因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形式多种多样,监督法不可能一一明确;或许,工作评议在地方人大工作实践中还需要时间来再实践、再完善、再规范。
    工作评议,符合宪法精神
    在宪法确立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制度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第二条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依法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之一,代表人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宪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一府两院”依法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从以上宪法条款可以看出,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之一依法有权参与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至于采取何种形式进行监督,宪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并不代表工作评议不能作为监督形式,因为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没有必要也不可能事无巨细。
    笔者以为,只要有利于增强人大监督实效,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是符合宪法精神的;而工作评议恰恰是地方人大在实践中探索出的一种切合地方人大工作实际且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符合宪法精神。
    工作评议,合乎监督法理
    监督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施监督,其目的是“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第五条之规定);在专项工作监督中“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第十四条之规定)。
    笔者认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行使监督权,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增强监督实效;尤其是在专项工作监督上,组织开展专项工作评议,有助于提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尤其是专项工作评议环节的“票决制”,票决某一专项工作,为“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可提供决策依据。由此可见,组织代表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合乎监督法的法理。
    工作评议,形式行之有效
    笔者认为,工作评议作为一种人大监督形式,并非十全十美、无可挑剔,仍然有必要在实践中完善、在完善中规范、在规范中推广;但是无论怎么说,它是符合宪法精神、切合地方人大工作实际且行之有效的一种监督形式。工作评议与监督法列举的听取和审议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监督形式一样,其目的都是为了监督和推进“一府两院”的相关工作,促进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尤其,地方人大工作实践中工作评议的“票决制”的正确运用,在增强人大监督实效方面是行之有效的。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责编:李韬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群单位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燕赵人民代表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