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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让人民满意须硬招“亮剑”
◎ 李义朝
  让人民满意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本质内涵和必然要求,是人民司法“人民性”的具体体现。“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一满载世纪重托的鲜活命题,不是一个抽象的摆在时代面前的口号,而是一项方向明确,目标精确,事业辉煌,实践性极强,具体而又浩大的历史工程。因此,人民法院必须站在讲政治高度,联系实际,深化调研,勇于创新,严格要求,真抓实干、举硬措抓突破,全力提升司法水平。
突出公正
  公正是人民法院的灵魂和生命,是人民群众寻求诉讼维护合法权益永恒的价值追求。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各种社会矛盾凸显。而传统的解决方式已无奈矛盾剧增的形势,有效诉讼便成为缓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通道。社会法治化建设的递进,使人民群众对公正的渴望日趋强烈,对人民法院法官公正司法的要求也愈加迫切,司法审判的职责更加沉重和艰巨。
  突出公正首先要认真解决好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实体公正问题。对涉讼案件实体判决的关注莫过于当事人,只有个案公正,才能引导和促进社会的公正。审判实务必须强调和重视证据规则,严格审查和准确认定证据,区分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使裁判既尊重法律事实,又尊重客观事实,达到法律评判、道德评判、民意评判相统一,力求法律归真。二是程序公正问题。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基础和保障,在履行程序上如果存在“偷、丢、漏”现象,公正的砝码就可能出现偏移。因此,要教育和引导广大法官牢固树立良好的程序观,树立程序优先理念,自觉克服和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性错误倾向,平等地保护和对待当事人诉讼权利,杜绝偏袒和压制一方当事人诉权现象,使程序法律在广大法官中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形成良好的司法习惯。
  突出公正还要更加注重审判机制的规范运行与创新。对所审理的各类案件,法律规定当公开司法审判必公开。同时要通过一定形式使司法公开看得见、摸得着,让群众充分感受阳光司法。注重对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使之迅速规范、归位。
  司法公开是人民群众享受监督权、知情权和参与权的重要形式和途径。人民群众通过对立案、审判、执行等过程的公开,可以对司法活动作出客观、正确的评价。否则,群众有理由对一些当公开而未公开的司法活动的正当性产生怀疑,以致影响对审判结果的认可度,最终影响审判的社会效果。所以,法官进行诉讼活动一定要在程序上求真、求实、求规范。
  没有程序公正做保障,实体公正就丧失存在的基础。司法审判使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败得明明白白,胜败皆服,这是人民司法的最高境界。实现这一目标,法官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要切实做到能动司法、艺术司法。
讲求效率
  群众到法院打官司,最怕的是司法不公,最不能容忍的是无限期的“马拉松”审判与执行。尽管裁判结果具有无可置疑的公正性,但审时过延,执时过长,当事人以心力极度疲惫而换来的正义,也不会被认可和接受。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的新期待是公正高效低成本,最不满意的是久审不结,久调不决,久执无果。“三久”现象是当前司法审判面临的大敌、硬敌。
  司法审判讲求效率根本在于:一是必须加强审判管理,重点加强流程管理,加快诉讼环节的交换和有序运行,坚决杜绝超审限、超羁押现象。要激发法官效率意识,以只争朝夕的司法精神对待审判和执行工作,最大限度地缩短诉讼周期,让当事人满意。二是强化和规范调解工作,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克服和纠正以压促调,以拖促调,片面追求调解率的倾向;克服和纠正以不超审限为原则和满足的消极司法倾向,广泛实践“马锡五审判方式”,千方百计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三是严格执行合议庭工作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司法审判的各项责任和义务,避免拖延。四是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实效,通过构建执行联动和威慑机制,创新执行方法和艺术,及时兑现司法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便民
  司法审判的方式是否便民,也是人民群众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砝码和标尺。对一起具体案件采用何种方式审判,是传唤当事人到指定审判庭坐堂问案,还是携卷下乡入村就地审理,对当事人诉讼心理的影响是截然不同的。被誉为“东方经验”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历经半个多世纪长盛不衰,其生命力就在于司法的为民、便民性,老百姓欢迎。便民具有较强的直观性,司法方便不方便,群众最具发言权。实际上,法官司法活动每一步,每一环节都能体谅群众的疾苦和切身利益而为群众所感觉,那么,矛盾和纠纷的处理就等于排除了许多障碍;法官司法感情与群众拉得越近,群众工作就容易做深做细,越有利于调解结案和案结事了。
  要切实落实各项便民措施,给予人民群众以极大的诉讼方便和司法温暖。一是因案制宜,研究制定办案方法,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诉讼着想。“宁可法官多出力,不让百姓多跑腿”。对涉民生和稳定较强的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携卷下乡,登门办案,化解矛盾于基层,尽量减轻当事人讼累。二是改善审判作风。坚决剔除“冷、横、硬、推”的衙门习气,坚持文明办案。要在文明中树立威严,在文明中树立信赖,在文明中加深与群众的感情。畅通快捷立案方式,提高立案效率。三是要经常性地进行“假若我是一个当事人”换位思考,使以民为本的司法理念在以“当事人为本”中体现出来,以司法的真诚,获取人民群众的尊重。四是要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司法工作联系群众,不是变法官为老百姓,也不等于审判过程的随心所欲。无论何时何地法官行为举止都要讲规则,遵守司法礼仪。要善于运用法理、情理、民俗、人格、艺术的力量打开群众心结,切实增强司法审判亲和力。
秉持廉洁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一历代执政古训对当今司法审判事业同样具有重要警示意义。法院、法官是“舟”,人民群众是“水”。“水”的柔性可亲、可敬、可爱,而“水”的刚性也坚硬无比,同样可畏。不要以为个别司法不廉现象偷偷摸摸,人不知鬼不觉,即使行为再诡秘,最终也难逃群众雪亮的眼睛。有时即使具体个案审判做到了公正,突出了效率,却由于存在司法不廉现象,群众也会对裁判结果产生怀疑。人言可畏,司法不廉所带来的不仅仅是个别法官的名誉损失,整个法院的执法形象必遭冲击和损害,也必然地败坏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根治司法不廉问题。一是要狠抓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使广大法官丢掉幻想和侥幸,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在思想上构筑司法“雷池”。二是健全防范机制,狠抓“四不为”廉政机制的落实,整饬法官队伍。三是抓查处不姑息不手软。不管是谁,只要存在违法违纪为警不廉,就都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给群众一个交代。
  秉持廉洁,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关键要教育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加强学习,坚定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知识的丰富和扎实的修养改变与矫正人生。其次是要大力弘扬先进,以先进思想引导人,以先进精神鼓励和鼓舞人,切实发挥先进人物的传帮带头作用。再次要注重法院文化建设,培育文化阵地。通过构建文化设施硬件和组织灵活多样、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陶冶法官情操,匡扶法院正气,为法院发展增添思想动力。
强化监督
  没有监督的司法,很容易产生腐败,而且这种腐败危险性很大,危害至深,后果极重,顽固性极强。人民群众最担心和痛恨的是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解决之最有效的办法和途径就是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强化监督。
  一是要切实提高对监督的认识。监督有内外之分,外部监督主要包括人大执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群众民意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监督主体的多元化,构成中国特色监督结构的立体网络化特点。法官在权为民所掌所用中,要自觉摆正自身被监督主体的监督地位,视监督为改进工作提高自我的过程,真心实意地接受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指导。
  二是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诸多监督主体中,人大监督是最高层次、最具权威的监督,是第一位的。因此,在审判机制创新及实践中,要将人大监督作为重点来抓,坚持“走出去”倾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请进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庭审,主动将司法活动纳入人大、政协直接监督之下。对一些重大有影响的案件,还要特约新闻记者跟踪采访报道,扩大法治宣传面,以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
  三是注重接受监督的实效性。监督,顾名思义即查看并督促。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其一知悉被监督者权力行使情况;其二督促被监督者全面、正确地行使权力。监督不仅防止权力的乱用滥用,而且重在控制权力的有效运行。监督信号一旦反馈并告知审判权行使主体,就意味着司法活动在监督主体看来已经存在问题了。对此,人民法院、法官要保持正确的态度,谨慎审视、检查并纠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改要改到底,勉要勉到心。双方存在争议的,要本着求大同存小异,争取问题早日解决。
  四是要切实加强内部监督的及时性。实践证明,内部监督及时有力较之外部监督更重要、更有效,这是内因变化的直接结果。承担一岗双责任务的审判机关中层以上干部,特别是主管院领导及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担负起管人管案的领导责任,砸死关口,监督到位,不放过一个盲点和死角,以保障审判执行工作始终处于良性运行状态。要通过提高内部监督的实效性,减少外部监督的可能性,全力以赴最大限度地提升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达到人民群众的真正满意。
责编:李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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