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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加强和改进县级人大监督工作
◎ 赞皇县人大常委会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赞皇县人大常委会结合工作实际,对县级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思考,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当前县级人大监督工作
        存在的主要问题
  赞皇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在县委的领导下,积极探索创新,精心谋划,在行使监督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监督内容和范围逐步扩大,监督路子不断拓宽,监督手段不断强化,监督形式不断创新,监督实效不断增强。但与宪法、法律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概括起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当前在监督工作中,仍有一定的束缚和障碍。比如,有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到人大工作后觉得是到了“二线机关”,工作不必那么认真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表现在工作中就是怕这怕那,畏首畏尾,放不开手脚,使监督权的行使难以到位。
  二是监督机制不适应。一方面是地方人大的监督机制未能完全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另一方面,就是地方人大内部监督体系还不完善。
  三是政治体制的不协调及政治文化的困扰。现行国家政治体制与传统的执政方式的矛盾,影响了人大监督职权的行使。一是党政不分制约着地方人大实施监督。二是地方党委代行或干预权力机关履职影响监督权行使。三是监督体系不顺影响监督作用发挥。四是地方行政机关的条条管理、权力扩张和财政支撑乏力等因素,也往往导致地方人大监督弱化。另外,社会政治文化发展的局限性,制约着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展。
  四是部分代表的履职能力与角色不适应,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不尽合理。部分人大代表职务意识淡薄,履行义务责任感不强;履职知识缺乏导致履职能力低下,遇到问题时,既不知道该采取何种监督方式,也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的监督意见。在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专业结构不合理,专业人员少;兼职委员偏多,专职委员比例少;“官员”委员多,“群众”委员少,不能充分反映各阶层的意愿。
  五是民意表达和反馈机制存在问题。温家宝总理曾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归根结底是让人民当家作主,是要创造一种条件,让人民监督和批评政府。”但是,目前这样的“一种条件”还没有真正创造出来。当前,知道情况的人没有解决问题的能力,能解决问题的领导干部往往又不了解情况,因而信访部门转给有关部门的信访事项经常石沉大海。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作为人民群众反映利益诉求的一个主要渠道,它的存在本身没有问题,问题在经常性的“操作”失灵。人大对信访案件督办的乏力,影响着人大的监督效果。
  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对策
  如何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呢?提出如下的应对措施。
  (一)深刻领会监督法,主动适应新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努力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明确监督的主要形式,突出监督重点。人大常委会每年要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从制度上、机制上逐步解决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和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进行审查,要把预算收支平衡、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人大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执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等七方面作为重点内容。执法检查重在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要改进监督方式。要认真探索和实践如何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初步监督与跟踪监督、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相结合的多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实效,更好地适应新时期人大的监督要求。
  (二)完善民意表达和反馈机制,建立合理通畅的民意表达和利益传递渠道。拓宽、疏通和增加人民群众的利益表达、诉求渠道,使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在更高、更广的制度层面上体现,是人大做好监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民意表达机制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各项政策规章在制订实施前,应征求有关专家、群众代表的意见,减少和防止决策的随意性,从源头上预防侵害群众利益现象的发生。二是要拓宽民意表达途径,为人民群众的诉求提供畅通、便利的渠道。三是要完善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机制,明确职责,热情接待,指明出路,坚决杜绝“冷、横、硬、推”。四是要逐步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的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工作机制,有协商、合议、听证和办理、复查、复核的三级终审制等,提高求决效果,减少重复求决和越级求决。
  (三)大胆探索人大监督的长效机制。要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解决监督到位的问题。首先要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对人大监督的法律依据、对象范围、内容程序、原则和结果处理等问题进行具体的规定。其次,要确保“三权”的落实。人大在今后的监督实践中,在运用检查权和审议权的同时,要充分重视处置权的运用,即提出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出罢免、撤职案等。同时,要实行“三制”结合,即强调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人大常委会也要相应地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通过把这“三制”结合起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在监督中,还要注意探索如何才能做到全面监督与跟踪监督、对事监督和对人监督、执法检查与个案监督结合起来,结合得更好。二是解决监督手段要运用到位的问题。对经常运用的审议、评议、执法检查和视察等手段,一定要做到力求深入,务求实效,不装门面,不走过场。审议重大事项时要能审出问题,议出对策。对法律有规定而不常采用的质询、罢免、撤职和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监督手段,应选择时机,大胆地依法运用。凡是看准了的问题,采取常规监督手段又不能解决的,要理直气壮、毫不犹豫地运用这些刚性的监督手段,直到问题彻底解决。当前,要逐步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为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和经常性监督工作来抓,从决策环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三是解决好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监督作用的问题。要适当地邀请更多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要让列席会议的代表对会议审议的议题会前就充分了解,对审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要考虑给列席会议的代表提供发言时间,在整理审议意见时,对代表好的发言应注意提及和落实。常委会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都要广泛邀请人大代表参加。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和代表的广泛联系,为代表履行监督职责建立平台,创造条件。鼓励代表可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约见“一府两院”领导与部门负责人和持证视察等办法,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要积极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代表建议的跟踪督办,进一步提高代表建议的办理质量、办结率和代表满意度。
  (四)不断提高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素质。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基础和依托。因此,提高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水平,首先要着力提高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素质。今后,在考察、酝酿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时,应拓宽视野,注重素质、能力、结构和民意,以克服人大监督资源的“先天不足”。同时,在日常工作中要善于通过法律培训、开展视察调研等途径,不断提高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法律水平和议事能力,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今后,各工作委员会在组织视察、调研时,都应对参加的专业小组代表进行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培训。常委会在审议事项前,也要先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另外,还可以通过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选民评议人大代表等活动,让人民群众了解自己的代表和权力机关如何依法行使权力的情况,增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责编:李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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