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0年第7期
充分发挥初查功能 积极化解涉检访
◎ 郝书雷
    近年来,随着公民民主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而且不少是“陈年旧账”,由此引发的涉检访也越来越多。在中央反复强调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形势下,如何妥善处理涉检访是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面前必须重视、不容回避的问题。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坚持全面发挥初查功能,注重运用初查手段化解涉检访,取得了显著成效,所涉及的5起涉渎上访案已成功化解4起,另一起也已基本平息。
    转变初查观念
    初查一般是指检察机关在立案前通过初步调查,对案件线索进行审查,获取证据,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立案侦查的诉讼活动。在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但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实践中,初查往往是以立案为目的展开的,尤其目前检察机关普遍强调初查成案率,提高办案质量的氛围下,初查要求更严,这就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单纯追求成案率,而忽视初查其他功能的现象。现实生活中群众反映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尤其是国家机关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均发生在工作中,一些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太明确,不经过初查就不能查明案件事实,不查清事实就不能给群众一个令人信服的答复,而初查后又往往达不到立案标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通过总结多年的工作经验,我们要求干警不因案值小而放弃初查,不单纯追求成案率而忽视群众矛盾,而是要时刻牢记“三个至上”、“四个在心中”,本着对法律、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运用初查手段查明举报事实,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涉检访初查要快速全面
    根据对近年来上访案件和不稳定因素的分析,我院坚持对下列几类涉法案件优先安排力量进行初查:一是集体访案件;二是越级访案件;三是告急访案件;四是缠访缠诉的案件;五是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迅速初查不仅能有效减少被举报人觉察而隐匿证据、串供等干扰调查行为,而且易取得上访人的理解和支持。邢台县将军墓镇孟某多次到县里上访,控告县公安局四中队徇私枉法。“奥运”前夕,我院接到批件后,反渎局迅速组织精干力量,连续加班加点,吃住在乡,查明:2004年11月,翟某用刀捅伤两人后被群众扭送到四中队,干警录完口供让翟某回家等候处理,在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翟某逃跑,后公安机关根据法医出具的伤情鉴定对其立案。经请示上级院,我们向上访人详细说明了法律规定及办案程序,指明了解决途径,孟深表理解,以后再未上访。
    初查必须全面细致。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往往时过境迁,而且往往存在原案,涉及的人员多,取证工作量大,困难可想而知。在办案中,如果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一经审查就构不成犯罪,通常就不再安排警力进行查处,而在涉检访案件中,如果不全面查清楚,上访人在特定心理驱使下,会怀疑我们与被举报人“官官相护”,在办关系案、人情案,这样非但化解不了上访,我们也可能成为新的被控告对象。我们坚持初查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不放过举报人的每一点疑问,用客观的事实和确凿的证据来答复举报人。王某、李某2007年以来多次到我院上访,控告县法院董某非法拘禁、枉法裁判,情绪非常激动。该案发生在刑诉法修改前的1996年12月,涉及合伙人之间的纠纷、与邢台县干休所的债务纠纷、李某合伙前与信用社的借款纠纷,法院几经审判,历时10余年。我们不厌其烦,耗时三个多月,查阅了所有卷宗,调查了所有当事人、知情人,查清了每一起案件的前因后果,然后向上访人进行了系统的说明、解释,虽然上访人抱有不切实际的期望,但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也无话可说。
    强化涉检访初查工作机制建设
    建立涉检访工作大格局。涉检访初查工作控申部门很难独立完成,必须借助相关部门的力量。我们建立了由举报中心牵头,反贪、反渎、民行、侦监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根据群众举报及上访人反映的情况,研究分析初查方向,必要时安排联合初查,充分发挥侦查部门专业力量的优势。
明确涉检访化解责任。群众举报、上访人反映的案件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由相关业务部门查办,控申部门定期催办,确保及时化解;对工作中新发生的涉检访,坚持“谁造成,谁负责”,由发生部门重新调查核实,自行化解;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在向群众充分说明原因的前提下,移交纪检、公安等部门处理,并提出具体的意见、建议,时刻关注进度,引导上访人积极配合。
    及时、客观反馈结果。上访案件初查结束后,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决定,并向上访人当面说明查处情况,同时接受群众问询,保证查处的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在答复上访人时,一定要实事求是,不拔高、不缩小、不隐瞒,经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侦查,此种结果为上访人所期望,上访容易得到化解;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具有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不能启动立案程序的,不能因担心上访人将矛头对准自己而一味迁就、迎合,这样一时可稳住上访人,但不会使上访彻底平息,还可能人为复杂化。
(作者单位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责编:李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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