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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杀”有理 “秒杀器”有罪
◎ 郭敬波
“1元秒杀”利益背后猫腻颇多
  “秒杀”是指网店卖家推出限量的热门商品,规定在某日的几点钟开始销售,届时会有大批网民在很短时间内守候在电脑前等待抢购,造成每秒都有多次成交、差一秒就买不到的火爆现象,这种现象被网民们形象地称之为“秒杀”。
  去年9月25日至30日,联想、飞利浦、惠普等名牌产品,在淘宝商城共同推出“1元秒杀”活动。每天20时上架20件不同的商品,包括液晶电视、笔记本电脑等,全部以1元价格销售。其中飞利浦液晶电视机价值3599元,联想上网本也价值2899元。这场廉价的互联网抢购,吸引了众多网民的参与,共有18亿人次参加,平均每天参加“秒杀”活动的人数达到3亿。
  然而,细心的网民发现,有一位买家在同一时间“秒杀”到了3件商品。这显然是不正常的,因为卖家商品20时整上架后,买家刷新出购买页面,要点击相关按钮进行确认购买,然后还要填写验证码,淘宝网服务器还要受理买家表单进行确认,每个环节都需要时间,整个过程办下来,要数分钟左右。
  原来,有人在使用一款叫“秒杀器”的软件进行作弊“秒杀”。这款软件在提交抢拍数据时,会自动判读提交数据是否有效,如果无效可以瞬间再次自动提交,无需人工介入,其速度以毫秒为单位计算,人工提交的速度远不及其千分之一。
  除了有买家使用这种“秒杀器”作弊之外,还有卖家在自卖自买,恶意炒作。前不久,淘宝网管理部门宣布删除了144个卖家挂在网上销售的“秒杀器”软件,犯规的卖家不得再申请搞“秒杀”活动。但有网络工程师称,使用“秒杀器”从数据提交到完成提交也就几秒钟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对数据的自我校验,因此很难判断是否使用了“秒杀器”以及谁在使用“秒杀器”,所以,阻止“秒杀器”使用还有技术上的难度。
“秒杀”卖家
赚取的是广告效应
  “秒杀”的商品可谓超低价,数千元的商品一元“秒杀”,等于白送给了消费者,所以,有许多网民质疑这是网站与卖家合伙搞的虚假炒作,这样的赔本生意谁会去做?实际上,从营销策略上讲,这种赔本买卖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亏处有补,商家赔了商品本身的价值,却赚取了一定的广告效应。
  现代强大的媒体推手,造就了一个“眼球经济”时代。仅仅依靠吸引公众注意力,就可以获取经济收益。注意力显然已成为一种可以交易的商品。作为个体资源,注意力是有限的,但是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它又是非常丰富的,并且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引发的经济效益却相当可观。一次“秒杀”活动居然可以吸引18亿人参加,其背后的广告效应可想而知。
  “秒杀”的商品虽然昂贵,但都是限量的。这种“创意”在生活实践中也经常可以看到,比如商场打折销售而引起民众的抢购。物以稀为贵,紧俏的东西总是容易受到消费者的追捧,“限量版”正是利用了顾客的这种心理。在现代市场营销学中,这被称作“饥渴营销”,让消费者先如“饥”似“渴”起来,通过“秒杀”手段为产品营造出一种“供不应求”的市场氛围。并且,网络平台可以把参与抢购的对象无限扩大,如果现实生活中某个商场搞限量打折活动,吸引来的毕竟只是商场周边的消费者,而网上这种限量打折活动,可以吸引全国的消费者参与。试想,如果现实生活中有3亿消费者在某个时刻汇集一起争抢有限的几十件商品,那场面绝对壮观到可怕的程度。
  网络的虚拟性无法建立起现实生活中的“排队规则”。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会衡量限量商品的数量与排在前面队伍的人数来确定是否放弃排队抢购,而在网络中,谁也无法看到“前面”队伍人数多少、自己身处的位置,所以,提交购买信息的速度与次数成了惟一获得成功机会的参数。人的反应速度无法与高科技的精确到毫秒的“秒杀器”抗衡,用“秒杀器”作弊成了人与机器的搏杀,对一般买家来说是不公平的;对卖家来说,赔本的买卖不能赚取预期的更多的消费者的关注,甚至还会引来消费者的质疑与抵制心理,也是不公平的。
防止“秒杀”作弊
应当双向兼治
  目前,对于网络销售的游戏规则,是通过网络提供商来维护的。网络提供商主要通过软件与专人监控“秒杀”过程,来防止“秒杀”作弊,包括买主的注册时间和选择商品件数等,一旦买家行为异常,在警告无效后网站管理人员会封掉其ID,该买家将作为一个“不受欢迎的人”而无法继续参与活动。前不久北京电视台记者采访淘宝网时,淘宝网有关发言人称淘宝网有非常完备的作弊防控手段,利用“秒杀器”作弊是不可能的。但事实上记者又采访了几家“秒杀器”的代理商,他们称升级版的“秒杀器”完全可以通过淘宝网的技术防线。网络技术人员也对淘宝网这么绝对的说法提出了质疑。而人为的力量监控等于让几个人去管理3亿人的消费者大军,防止有人“插队”,这是不可能的。
  所以,通过网站内部监控来防止“秒杀”作弊显然力不从心。防止消费者作弊“秒杀”,应当建立起真实身份认证系统和信用系统,对于信用系统的建立并不是一件难事,完全可以通过电脑软件来实现,淘宝网目前也已经就买家与卖家的信用进行了等级评定。难就难在身份认证系统的建立上,可行的办法是把用户认证系统与公安部门的身份证系统联网,使网上交易能够实现“实名制”。
  卖家用“秒杀器”自卖自买是一种比较可恶的行为。生活中这种自卖自买的行为也是比较多见的,比如股市上“庄家”自卖自买炒高股价、楼市上开发商自卖自买哄抬楼价,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交易秩序。网络上的“自卖自买”现象在网络购物这一新生事物出现伊始就已经出现,一些卖家事先注册很多新用户,或者联系好一帮朋友,到时间后就一窝蜂上去抢购,造成生意很好的假象,提高自己的信用等级。而此前出现的“网络竞拍”方式中,也有卖家因为拍的价位不理想,自己注册“买家”拍回拍卖物。这些行为实际上构成了欺诈买卖。淘宝网在自己网站上删除兜售“秒杀器”的卖家,显然不会有什么收效,因为软件还可以通过其他网站来传播、下载,甚至有网站专门代理这种“秒杀器”,并为不会使用的消费者提供全程的“秒杀”服务。而在买家没有实现网络实名和目前技术手段“道”低“魔”高的情况下,连谁在使用“秒杀器”都无法查清,网站的那些针对“犯规”卖家的处罚政策就显得有点雷声大雨点小了。
整治“秒杀器”
应当刑法介入
  在“网络竞拍”出现以后,买家为了获得较好的交易条件,必须随时观察留意在线竞标价格的变化;卖家在多项物品分别拍卖的情形下,可能因数量太多而发生误算或误记拍卖时间等管理上的缺陷;网站则须对会员的注册申请、登录、标示拍卖者信用度高低、确认拍定人身份、通知拍卖者拍定人的身份及拍卖结果等繁杂业务,进行监管并回复。为了用机器完成这些繁琐的事务,出现了“电子代理人”软件。
  任何科学技术都是一把双刃剑。“电子代理人”使电子合同的缔结过程可以在无人控制的情况下自动完成,大大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和吸引力,但在“秒杀”出现以后,作为“电子代理人”技术革新下的“秒杀器”却成了作弊者“抢滩登陆”的利器。
  由“电子代理人”为前身产生的“畸形儿”还有很多,比如网络游戏的外挂程序,也是通过电脑代理程序而不是游戏者本人来加入游戏,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的利益。2007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了制作网游外挂的谈某等人的有期徒刑,使网游外挂程序的违法性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但由于法律对于“电子代理人”程序没有一个统一的合法与非法的界定标准,目前,对于制作、销售“秒杀器”是否违法的争议还比较大。
  法律的缺位,使作弊与反作弊两方只能在电脑终端上进行“技术战斗”,你开发“作弊器”,我开发“反作弊器”,你升级作弊软件,我也升级反作弊软件。但这种“斗法”永远逃脱不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规律,因为,反作弊软件只有在掌握作弊软件技术程序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应对,这中间有个时间差,所以,从技术上防止“秒杀器”是不太可能的。
  “秒杀器”严重侵害了买家与卖家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购物的正常秩序,破坏了网络购物的良性发展,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所以,笔者认为,制作并出售“秒杀器”的行为,已经具备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应当为刑法所调整。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只有用法律斩断制作、出售“秒杀器”的幕后黑手,才能从源头上治理“秒杀”中的作弊行为,净化网络购物市场。
责编:李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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