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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警钟长鸣(一)
◎ 姬 婧
  校园安全隐患有20多种:食物中毒、体育运动损伤、网络交友安全、交通事故、火灾火险、溺水、毒品危害、性侵犯、艾滋病等。在全国各类安全事故中,学校安全事故所占的比重很大。据了解,我国每年约有1.6万名学生非正常死亡:学生因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溺水、自杀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就是说几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在“消失”。当前,学生中相继出现了不少因思想、心理、行为上的偏差而引发的伤亡事件,暴露出了当前学生在思想上、心理上和行为上具有普遍性的安全隐患。一个个触目惊心、血泪交织的悲剧不能不叫人扼腕叹息、心有余悸,也更为我们敲响了安全的警钟。
【案例一】
某小学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五年级学生庞某在下午上第二节音乐课时,多次违反纪律,经老师批评教育仍不悔改,被老师赶出课室。庞某很无聊,下课后,找到五年级另外一个同学梁某,说不上课了,去河里游泳。梁某书包也不拿了,随庞某爬出围墙,来到河边。几个猛子扎下去之后,梁某发现庞某不见了,急得不知如何是好,来来回回找了几回,没找着,就急急忙忙回家去了。到了晚上,庞某的妈妈见下午儿子放学后一直没踪影,赶紧打电话给学校,学校也说没见。最后找到梁某查清真相,学校和家长才知道出事了,立即动员学生、家长、老师一起去找,直到第二天,才在下游几里的地方找到庞某的遗体。
  【评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十一)项的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应负主要责任。在这个案件中,庞某在上课期间被赶出教室,使他的自尊心受到了严重伤害,是造成这次惨剧的直接原因,这是第一;第二,学生梁某和庞某在以后的课程中没来上课,校方没有查找并通知家长,也是造成这次惨剧的重要原因;第三,学校的围栏防护功能不健全,致使学生能爬出去,也是一个原因。总之,家长把子弟交给了学校,学校就应该在职责范围内管理好学生,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此外,梁某私自爬出围墙,违反学校规定下河游泳,也应负次要的责任。
  【案例二】
  郭女系灵宝市某镇一中初二学生,某日上完晚自习,从商店买了60度“煤刀子”白酒两瓶,带回宿舍与几个同学在一起喝。喝酒期间曾发生吵闹,大约晚上10点钟左右才入睡。第二天早上起床时,同学叫不醒郭女,急忙喊人,医生来后,发现郭女已经死亡,后经法医鉴定系酒精中毒。事故发生后,学校支付3000元丧葬费,因其他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遂引起诉讼。郭女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
  法庭认为,郭女作为在校初中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知道喝酒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喝酒,致酒精中毒身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学校应对住宿学生加强教育和管理,在熄灯就寝之后学生在宿舍吵闹喝酒未加以制止,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评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工作中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例中学校宿舍管理有明显漏洞,教师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案例三】
  某城区小学学生正在晨读。初一年级二班的班主任齐某让本班学生于某到校外为自己买早点,于某在过公路时,不幸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下落不明。
法庭认为,教师役使学生买早餐的行为是教师的个人意志和个人行为,同时教师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利用职责之便,置学生安全于不顾,私自差遣学生为其个人买早点,虽属个人私事,也属职务行为,因而判决学校和教师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评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例中教师让学生买早点属过错行为,对买早点潜在的安全隐患估计不足。
【案例四】
某班正在上地理课,陈某由于没有带课本,便将自己的课桌往右边移了一下,和右边的同学一起看课本。课上到一半时,任课老师刘某将书上的内容讲完,陈某想把课桌移回原位,而坐在左边的杨某却用脚挡住桌子,不让其往回移,由此两人便推搡起来,并大打出手。坐在旁边的四五个男同学将杨某和陈某分开,被分开后的杨某坐在自己的椅子上,上身和头部则躺在旁边同学的椅子上,一位同学将杨某扶起来,让他趴在课桌上。此后,杨某突然头部向后仰,垂搭在后排同学的课桌上,同时全身颤抖、口吐白沫、脸部发白,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而据当时在场的学生证明,杨某和陈某打架时,作为任课老师的刘某并没当即制止,其间只说了一句“你们有劲的话,下课后到操场上打”。杨某口吐白沫时,刘老师仍然继续上课,当杨某被抬出去后,刘老师一直上课直到下课铃声响起。
此事在各方协商后,死者一方获赔20.5万元,其中任课老师刘某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
  【评析】
我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作为当时任课老师的刘某对于学生在上课期间发生的打架现象,却采取漠视态度,致使事态严重恶化,间接导致了学生杨某的死亡,也违背了《教师法》规定的老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责编:李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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