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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弱势群体你知道吗?
◎ 一 苇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弱势群体越来越被我们所关注,他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重要的一部分。为社会主义弱势群体提供包括法律援助在内的大量的帮助,是实现和带领这一群体走进和谐、感受和谐、享受和谐的重要途径。尤其是在法治化进程快速发展的今天,法律援助是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实现和谐的法宝。
  司法部决定自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在全国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全面推行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以达到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服务和改善民生力度,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目的。这十项便民措施包括: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做好法律援助接待咨询工作;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方便群众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建立受援人联系告知制度;选择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务方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主动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监督。活动开展了近一年时间,但是作为弱势群体的众多人们是否真正对法律援助了解呢?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这里的特殊案件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案例。
  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法律援助呢?具体为: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犯罪案件和追索侵权赔偿的案件;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赡养协议、抚养协议公证,有关领取抚恤金、救济金的公证;公民民主权利受到侵犯(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被非法剥夺)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其他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符合上述条件的弱势群体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这里的法律援助机构是指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司法方面帮助的部门、机关。这些机构是由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暂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区县,由各区县司法局指定职能部门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
  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时必须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书,并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法律援助的基本事实和理由;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5、申请人保证所提交证明及证据材料属实的声明。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接待人员按上述要求记入笔录,申请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申请人同时提应交以下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但是获得法律援助后还要明白,法律援助并不是中途不能停止,一助到底。符合下列情况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责编:李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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